《永登县大同镇自然之星有机蔬菜保鲜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永登县大同镇自然之星有机蔬菜保鲜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2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永登县大同镇自然之星有机蔬菜保鲜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永登县大同镇自然之星有机蔬菜保鲜库地块(以下简称“自然之星地块”)位于大同镇北同村,总占地面积17195 m2。经历史影像图和现场调查可知,自然之星地块动工前用地历史为农用地,属于一般耕地,现本地块拟规划为建设用地(仓储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永登县大同镇北同村民委员会关于永登县大同镇自然之星有机蔬菜保鲜库地块权属证明,自然之星地块占地面积25.79亩,2015年租赁给郑大荣种植蘑菇,后因经营不善,闲置5年,2022年8月,转让给自然之星建设蔬菜保鲜库。根据《永登县大同镇北同村“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2022-2035)》将本地块规划为仓储用地。本地块拟建设蔬菜保鲜库,土地用途变更,故永登县大同 (略) 进行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甘肃 (略)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管理文件要求,开展本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结论
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结果,永登县大同镇自然之星有机蔬菜保鲜库建设项目地块位于永登县大同镇北同村,用地性质规划为“建设用地”,地块总面积17195 m2。地块原土地用途都为农用地,现根据发展规划土地用途变更为建设用地。本次调查历史卫星图片或图表、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各个环节的调查结果可相互支撑、相互印证。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使用历史为农用地,调查地块周边一直为农用地、林地等非工业用地,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情况;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存在地块污染的生产活动,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地块内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地块内和周边1公里范围内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现状及历史上不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相邻 及周边地块不存在污染物迁移导致调查地块污染的可能。现场踏勘期间,所调查地块内未发现危险废物储存或使用痕迹,未发现地块内有外来堆土或固体废物堆存,未发现化学品的使用痕迹,所有调查地块内无异味,在调查地块范围内未发现地下储存槽罐及化学品输送管道。所调查地块及周边未曾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因此,地块历史使用过程中对地块内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可能性极小。综合而言,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历史使用过程对土壤、地下水及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极小,没有土壤环境风险,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土壤未受到过任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的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三、调查建议
(1)本次地块调查结束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的相关要求,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网络、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2)本次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土壤不存在污染,不属于污染地块,该结论针对2022年9月前的地块环境现状。如后期发现地块有外来污染堆土或建筑垃圾,建议立即向环境主管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关措施。
(3)在工程建设基坑开挖过程中,如发现地块存在其他区域土壤问题,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另行补充调查。
(4)调查地块后期建设及使用过程中,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土壤污染,并接受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避免建设使用过程对地块及周边区域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地块信息公示单位
委托单位:永登县大同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0931-*
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2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永登县大同镇自然之星有机蔬菜保鲜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永登县大同镇自然之星有机蔬菜保鲜库地块(以下简称“自然之星地块”)位于大同镇北同村,总占地面积17195 m2。经历史影像图和现场调查可知,自然之星地块动工前用地历史为农用地,属于一般耕地,现本地块拟规划为建设用地(仓储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永登县大同镇北同村民委员会关于永登县大同镇自然之星有机蔬菜保鲜库地块权属证明,自然之星地块占地面积25.79亩,2015年租赁给郑大荣种植蘑菇,后因经营不善,闲置5年,2022年8月,转让给自然之星建设蔬菜保鲜库。根据《永登县大同镇北同村“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2022-2035)》将本地块规划为仓储用地。本地块拟建设蔬菜保鲜库,土地用途变更,故永登县大同 (略) 进行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甘肃 (略)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管理文件要求,开展本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结论
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结果,永登县大同镇自然之星有机蔬菜保鲜库建设项目地块位于永登县大同镇北同村,用地性质规划为“建设用地”,地块总面积17195 m2。地块原土地用途都为农用地,现根据发展规划土地用途变更为建设用地。本次调查历史卫星图片或图表、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各个环节的调查结果可相互支撑、相互印证。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使用历史为农用地,调查地块周边一直为农用地、林地等非工业用地,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情况;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存在地块污染的生产活动,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地块内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地块内和周边1公里范围内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现状及历史上不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相邻 及周边地块不存在污染物迁移导致调查地块污染的可能。现场踏勘期间,所调查地块内未发现危险废物储存或使用痕迹,未发现地块内有外来堆土或固体废物堆存,未发现化学品的使用痕迹,所有调查地块内无异味,在调查地块范围内未发现地下储存槽罐及化学品输送管道。所调查地块及周边未曾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因此,地块历史使用过程中对地块内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可能性极小。综合而言,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历史使用过程对土壤、地下水及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极小,没有土壤环境风险,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土壤未受到过任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的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三、调查建议
(1)本次地块调查结束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的相关要求,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网络、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2)本次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土壤不存在污染,不属于污染地块,该结论针对2022年9月前的地块环境现状。如后期发现地块有外来污染堆土或建筑垃圾,建议立即向环境主管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关措施。
(3)在工程建设基坑开挖过程中,如发现地块存在其他区域土壤问题,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另行补充调查。
(4)调查地块后期建设及使用过程中,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土壤污染,并接受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避免建设使用过程对地块及周边区域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地块信息公示单位
委托单位:永登县大同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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