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吉木萨尔县克拉玛依市同富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倾倒水基钻井岩屑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吉木萨尔县克拉玛依市同富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倾倒水基钻井岩屑案)
昌吉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份 | 案件名称 | 损害调查结果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 诉讼裁判文书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2023 | 新疆吉木萨尔 (略) (略) 非法倾倒水基钻井岩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略) (略) 非法倾倒水基钻井岩屑区域造成土壤污染,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单位是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 通过本次损害调查与评估,评估区域位于吉木萨尔县三辰砂石料场场区内,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公司非法倾倒 180 立方水基钻井岩屑,清理清运300立方水基钻井岩屑、受影响土壤,运输至吉木萨尔县 (略) 作为生产免烧砖的材料处理。通过鉴定评估,相关区域范围内的水基钻井岩屑已清除、受影响的土壤已清理,已完成恢复工作,达到了预定的修复目标要求,无需再进行修复。 | 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以下费用:1.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5.3万元(*万*仟元整);2.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2.93万元(*万*仟*佰元整)。 | 无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 | (略) (略) 擅自将水基岩屑倾倒在三辰砂石料场北侧废弃的矿坑内,属于工业用地,公司非法倾倒180立方水基钻井岩屑,清理清运300 立方水基钻井岩屑、受影响土壤,运输至吉木萨尔县 (略) 作为生产免烧砖的材料处理,期间该区域服务功能未发生变化,未导致其服务功能丧失,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 无 | 已按协议约定完成损害赔偿义务。 |
昌吉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份 | 案件名称 | 损害调查结果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 诉讼裁判文书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2023 | 新疆吉木萨尔 (略) (略) 非法倾倒水基钻井岩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略) (略) 非法倾倒水基钻井岩屑区域造成土壤污染,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单位是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 通过本次损害调查与评估,评估区域位于吉木萨尔县三辰砂石料场场区内,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公司非法倾倒 180 立方水基钻井岩屑,清理清运300立方水基钻井岩屑、受影响土壤,运输至吉木萨尔县 (略) 作为生产免烧砖的材料处理。通过鉴定评估,相关区域范围内的水基钻井岩屑已清除、受影响的土壤已清理,已完成恢复工作,达到了预定的修复目标要求,无需再进行修复。 | 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以下费用:1.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5.3万元(*万*仟元整);2.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2.93万元(*万*仟*佰元整)。 | 无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 | (略) (略) 擅自将水基岩屑倾倒在三辰砂石料场北侧废弃的矿坑内,属于工业用地,公司非法倾倒180立方水基钻井岩屑,清理清运300 立方水基钻井岩屑、受影响土壤,运输至吉木萨尔县 (略) 作为生产免烧砖的材料处理,期间该区域服务功能未发生变化,未导致其服务功能丧失,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 无 | 已按协议约定完成损害赔偿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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