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中宁县新堡镇创业村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同意《中宁县新堡镇创业村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宁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报来《中宁县新堡镇创业村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我局已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中宁县新堡镇创业村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位于中宁县新堡镇,本项目修复点位共19个,地理坐标介于E:105°15′56″-106°04′24″,N:36°54′17″-37°44′07″之间,项目主要在综合地形地貌、空间分布特征、周边生态环境等因素并结合中宁县规划,总体上分成A区(新堡镇西部平原采砂坑治理区)、B区(新堡镇南部丘陵荒漠矿山治理区)、C区(新堡镇东部南山公园北侧治理区)三片治理区进行生态重建。本项目总投资5430.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88.56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90.03%,主要用于施工期的废气治理措施、废水治理措施、噪声治理措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
经审查,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运营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易产生扬尘污染,须严格遵循建筑工地“6个百分百”管控要求,临时堆土场场采用纤维网遮盖+围挡、渣土车辆密闭运输、风速超过五级时停止土方开挖施工作业,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是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每处修复区域内均设置1座5m3的沉淀池,施工废水、洗车平台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周边房屋现有处理设施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噪声和施工车辆交通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施工设施设备,采用隔声减震措施,运输车辆减速慢行、禁止鸣笛,加强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厂界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是施工人员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现场集中收集后送至临近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全部回填用于土地平整,不产生多余弃土。
(五)水土流失污染防治措施
水土流失防治以施工区为重点防治区域,工程与施工措施相结合,形成完整的防治体系。实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根据不同施工断面,采取分区防治措施。在临时堆土位置,以土地整治和绿化措施相结合,建立综合防治体系使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须按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本项目属于豁免类。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加大生态修复和植树造林绿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3年 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报来《中宁县新堡镇创业村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我局已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中宁县新堡镇创业村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位于中宁县新堡镇,本项目修复点位共19个,地理坐标介于E:105°15′56″-106°04′24″,N:36°54′17″-37°44′07″之间,项目主要在综合地形地貌、空间分布特征、周边生态环境等因素并结合中宁县规划,总体上分成A区(新堡镇西部平原采砂坑治理区)、B区(新堡镇南部丘陵荒漠矿山治理区)、C区(新堡镇东部南山公园北侧治理区)三片治理区进行生态重建。本项目总投资5430.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88.56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90.03%,主要用于施工期的废气治理措施、废水治理措施、噪声治理措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
经审查,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运营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易产生扬尘污染,须严格遵循建筑工地“6个百分百”管控要求,临时堆土场场采用纤维网遮盖+围挡、渣土车辆密闭运输、风速超过五级时停止土方开挖施工作业,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是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每处修复区域内均设置1座5m3的沉淀池,施工废水、洗车平台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周边房屋现有处理设施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噪声和施工车辆交通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施工设施设备,采用隔声减震措施,运输车辆减速慢行、禁止鸣笛,加强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厂界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是施工人员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现场集中收集后送至临近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全部回填用于土地平整,不产生多余弃土。
(五)水土流失污染防治措施
水土流失防治以施工区为重点防治区域,工程与施工措施相结合,形成完整的防治体系。实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根据不同施工断面,采取分区防治措施。在临时堆土位置,以土地整治和绿化措施相结合,建立综合防治体系使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须按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本项目属于豁免类。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加大生态修复和植树造林绿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3年 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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