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宁夏瑞鑫旺报废汽车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同意《宁夏瑞鑫旺报废汽车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夏瑞 (略) :
你公司报来《宁夏瑞鑫旺报废汽车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中宁工业园区再生资源仓储与交易中心内。中心地理坐标为:E:105°41′41.806″,N:37°24′57.698″。主要建设内容:总占地面积21952㎡。拆解车间、报废车辆停放库、危废库等全部新建,贮存仓库是租赁中宁县再生资源仓储与交易中心现有标准厂房。项目总投资额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5.6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4.59%。环保投资主要用于项目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和固废收集、储存以及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建设。
经审查,本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及风险防控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拆解粉尘G1、塑料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G2、切割粉尘G3、预处理非*烷总烃废气G4、空调拆除过程产生的氟利昂G5、废铅酸蓄电池暂存间产生的硫酸雾G6和危废库有机废气G7。拆解粉尘G1无组织排放,在车间内自由沉降,定期清扫;破碎粉尘G2在破碎机操作区上方设置1台集气罩+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外排,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限值二级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切割粉尘G3在等离子切割机上方设置1台集气罩+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外排,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限值二级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G4在废油液抽取区设置集气罩+活性炭吸附(两级吸附,处理效率64%)+15m高排气筒排放;废铅蓄电池暂存间设置1台集气罩收集挥发硫酸雾废气,废气经1套酸雾吸收塔(碱喷淋)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其他行业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5kg/h);危废库全封闭,设置负压抽排系统,抽出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空调拆除过程产生的氟利昂G5均为少量且间歇产生,加强车间内部机械通风作用后无组织排放;废铅酸蓄电池暂存间产生的硫酸雾G6通过在车间设置机械排风换气系统,保证良好通风,有利于硫酸雾的扩散,并安装1台集气罩收集挥发硫酸雾废气,废气经1套酸雾吸收塔(碱喷淋)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该废气处理措施仅在应急事故状态下启用,酸雾吸收塔内碱喷淋试剂在装置内循环使用,仅补水,废液不外排);危废库废气G7在危废库各暂存间内设置负压抽排系统,并在危废库外安装1台活性炭吸附装置,危废库各暂存间有机废气经抽排系统抽至危废库外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后,进入中宁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噪声主要产生于安全气囊引爆装置、拆解预处理工作平台、等离子气动割刀、废油抽排系统、冷媒回收机等各类机械设备,通过消声、减震、降噪及隔声等措施后可降低影响,运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固废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不可回收利用固废动力电池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引爆后的安全气囊、除尘器收尘收集外售。危险废物:废燃料油、废油液、废制冷剂、废铅酸电池、废液化气罐、废催化系统、含汞部件、废电路板、废机油滤清器、废密封胶、废石棉垫片、废活性炭、含有油污的手套和抹布均严格执行分类集中收集制度,经收集的各类危废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相应资质的危废处理机构回收,统一进行安全处置。
(六)环境管理及风险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加强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定期向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本项目生产和贮存过程中涉及汽油、柴油、废蓄电池、废油液、含汞含铅部件。汽油、柴油属于易燃、易爆、易蒸发和扩散,且具有一定的毒性。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很易发生火灾、爆炸对大气和土壤环境造成影响,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措施,加强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须按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加大生态修复和植树造林绿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瑞 (略) :
你公司报来《宁夏瑞鑫旺报废汽车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中宁工业园区再生资源仓储与交易中心内。中心地理坐标为:E:105°41′41.806″,N:37°24′57.698″。主要建设内容:总占地面积21952㎡。拆解车间、报废车辆停放库、危废库等全部新建,贮存仓库是租赁中宁县再生资源仓储与交易中心现有标准厂房。项目总投资额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5.6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4.59%。环保投资主要用于项目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和固废收集、储存以及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建设。
经审查,本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及风险防控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拆解粉尘G1、塑料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G2、切割粉尘G3、预处理非*烷总烃废气G4、空调拆除过程产生的氟利昂G5、废铅酸蓄电池暂存间产生的硫酸雾G6和危废库有机废气G7。拆解粉尘G1无组织排放,在车间内自由沉降,定期清扫;破碎粉尘G2在破碎机操作区上方设置1台集气罩+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外排,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限值二级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切割粉尘G3在等离子切割机上方设置1台集气罩+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外排,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限值二级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G4在废油液抽取区设置集气罩+活性炭吸附(两级吸附,处理效率64%)+15m高排气筒排放;废铅蓄电池暂存间设置1台集气罩收集挥发硫酸雾废气,废气经1套酸雾吸收塔(碱喷淋)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其他行业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5kg/h);危废库全封闭,设置负压抽排系统,抽出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空调拆除过程产生的氟利昂G5均为少量且间歇产生,加强车间内部机械通风作用后无组织排放;废铅酸蓄电池暂存间产生的硫酸雾G6通过在车间设置机械排风换气系统,保证良好通风,有利于硫酸雾的扩散,并安装1台集气罩收集挥发硫酸雾废气,废气经1套酸雾吸收塔(碱喷淋)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该废气处理措施仅在应急事故状态下启用,酸雾吸收塔内碱喷淋试剂在装置内循环使用,仅补水,废液不外排);危废库废气G7在危废库各暂存间内设置负压抽排系统,并在危废库外安装1台活性炭吸附装置,危废库各暂存间有机废气经抽排系统抽至危废库外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后,进入中宁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噪声主要产生于安全气囊引爆装置、拆解预处理工作平台、等离子气动割刀、废油抽排系统、冷媒回收机等各类机械设备,通过消声、减震、降噪及隔声等措施后可降低影响,运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固废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不可回收利用固废动力电池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引爆后的安全气囊、除尘器收尘收集外售。危险废物:废燃料油、废油液、废制冷剂、废铅酸电池、废液化气罐、废催化系统、含汞部件、废电路板、废机油滤清器、废密封胶、废石棉垫片、废活性炭、含有油污的手套和抹布均严格执行分类集中收集制度,经收集的各类危废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相应资质的危废处理机构回收,统一进行安全处置。
(六)环境管理及风险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加强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定期向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本项目生产和贮存过程中涉及汽油、柴油、废蓄电池、废油液、含汞含铅部件。汽油、柴油属于易燃、易爆、易蒸发和扩散,且具有一定的毒性。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很易发生火灾、爆炸对大气和土壤环境造成影响,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措施,加强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须按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加大生态修复和植树造林绿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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