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县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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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县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闽建房〔2021〕1号)文件、 (略) 管理局等五部门(明城管〔2021〕4号)文件有关“ (略) 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工作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属于住宅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公共收益主要指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分配公共收益。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公共收益存入专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

  (四)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未将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二、整治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7月8日前)

  物业服务企业要按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结果及情况表于7月8日前上报我局。

  (二)抽查核实阶段(2021年7月底前)

  我局将联合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社区,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少于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总数的10%),现场核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票据、工作台账等相关资料以及公开公示等情况,查找问题线索,形成问题清单并收集问题佐证材料。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8月底前)

  对于查证属实的问题线索,我局将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化解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由我局根据《 (略)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罚。受处 (略) 场监管部门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由发改部门记入“信用中国”。有关企业和人员存在暴力抗拒检查或侵占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等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四)验收巩固阶段(2021年9月15日前)

  我局对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总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建议清单”, (略) 城市管理局, (略) 管理局将通报整治情况,同时,建立健全物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物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支管理,加强常态化属地日常监管工作。

  三、自主管理的住宅小区按以上文件执行。

  将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4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闽建房〔2021〕1号)文件、 (略) 管理局等五部门(明城管〔2021〕4号)文件有关“ (略) 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工作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属于住宅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公共收益主要指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分配公共收益。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公共收益存入专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

  (四)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未将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二、整治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7月8日前)

  物业服务企业要按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结果及情况表于7月8日前上报我局。

  (二)抽查核实阶段(2021年7月底前)

  我局将联合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社区,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少于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总数的10%),现场核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票据、工作台账等相关资料以及公开公示等情况,查找问题线索,形成问题清单并收集问题佐证材料。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8月底前)

  对于查证属实的问题线索,我局将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化解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由我局根据《 (略)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罚。受处 (略) 场监管部门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由发改部门记入“信用中国”。有关企业和人员存在暴力抗拒检查或侵占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等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四)验收巩固阶段(2021年9月15日前)

  我局对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总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建议清单”, (略) 城市管理局, (略) 管理局将通报整治情况,同时,建立健全物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物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支管理,加强常态化属地日常监管工作。

  三、自主管理的住宅小区按以上文件执行。

  将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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