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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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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1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1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永川区和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C3URC4E

法定代表人:苟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102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19

公司住所: (略) 永川区胜利路街道胜利村红珠坳村民小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 (略) 永川区和 (略) 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永川区和 (略) 成立于2021年11月19日, (略) 永川区胜利路街道胜利村红珠坳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是苟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MAAC3URC4E,木片加工生产工艺流程:木材→机械破碎→木片(产品);现场检查时, (略) 永川区和 (略) 木片加工正常生产,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 (略) 永川区和 (略) 木片加工生产项目属木材加工业,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别,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已构成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 (略) 永川区和 (略) 法定代表人苟均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5月 (略) 永川区和 (略) 法定代表人苟均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5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5月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 (略) 永川区和 (略) 木片加工项目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属擅自投入生产环境违法事实。

5、2023年5 (略) 永川区和 (略) 法定代表人苟均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6、2023年5 (略) 永川区和 (略) 法定 (略) 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 (略) 永川区和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责令: (略) 永川区和 (略) 在2023年5月13日前完成排污登记表的填报。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5月5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1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永川区和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C3URC4E

法定代表人:苟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102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19

公司住所: (略) 永川区胜利路街道胜利村红珠坳村民小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 (略) 永川区和 (略) 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永川区和 (略) 成立于2021年11月19日, (略) 永川区胜利路街道胜利村红珠坳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是苟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MAAC3URC4E,木片加工生产工艺流程:木材→机械破碎→木片(产品);现场检查时, (略) 永川区和 (略) 木片加工正常生产,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 (略) 永川区和 (略) 木片加工生产项目属木材加工业,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别,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已构成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 (略) 永川区和 (略) 法定代表人苟均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5月 (略) 永川区和 (略) 法定代表人苟均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5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5月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 (略) 永川区和 (略) 木片加工项目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属擅自投入生产环境违法事实。

5、2023年5 (略) 永川区和 (略) 法定代表人苟均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6、2023年5 (略) 永川区和 (略) 法定 (略) 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 (略) 永川区和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责令: (略) 永川区和 (略) 在2023年5月13日前完成排污登记表的填报。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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