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库尔勒市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和受理工作的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开展2023年库尔勒市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和受理工作的公告

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略) 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安排,根据《关于完善社会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新医保办〔2019〕31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评分标准表》和《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评分标准表》文件精神,现将202 (略) 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申请和受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根据医保基金预算,定点资源分布,退出协议机构数量,

区域医疗资源布局,便民惠民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以及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等因素,为参保人和救助对象提供适宜的医药服务。贯彻落实好“放管服”要求,实行协议管理,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合理确定购买服务的数量和标准,按照评分标准分值确保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工作公平公正。

二、受理时间

自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30日受理材料,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上午10:00—20:00。各医药机构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在受理时限 (略) 医疗保障局业务室递交申报材料(具体材料见附件),联系电话0996-*。递交申报材料、评估、公示、开通资格等相关事宜通过钉钉群(群号*)进行通知,因医药机构未进群或未及时关注等自身原因错过时间节点的,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递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申请单位应对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医药机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医保定点的申请。

三、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况

(一)正常执业年限不满3个月的医药机构;

(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因此次评估工作处于新旧规程过渡期,申报定点单位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受理要求

(略) 医疗保障局将对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及不予受理情况要求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申报条件不满足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其进行补充完善,我局将于2023年6月联合有关单位组成评估小组按照《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评分标准表》、《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评分标准表》对其进行准入评估。

附件:

1、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材料清单

2、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书

3、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材料清单

4、零售药店申请协议管理申请书

点击下方二维码下载4个附件

(略) 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

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略) 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安排,根据《关于完善社会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新医保办〔2019〕31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评分标准表》和《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评分标准表》文件精神,现将202 (略) 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申请和受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根据医保基金预算,定点资源分布,退出协议机构数量,

区域医疗资源布局,便民惠民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以及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等因素,为参保人和救助对象提供适宜的医药服务。贯彻落实好“放管服”要求,实行协议管理,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合理确定购买服务的数量和标准,按照评分标准分值确保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工作公平公正。

二、受理时间

自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30日受理材料,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上午10:00—20:00。各医药机构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在受理时限 (略) 医疗保障局业务室递交申报材料(具体材料见附件),联系电话0996-*。递交申报材料、评估、公示、开通资格等相关事宜通过钉钉群(群号*)进行通知,因医药机构未进群或未及时关注等自身原因错过时间节点的,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递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申请单位应对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医药机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医保定点的申请。

三、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况

(一)正常执业年限不满3个月的医药机构;

(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因此次评估工作处于新旧规程过渡期,申报定点单位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受理要求

(略) 医疗保障局将对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及不予受理情况要求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申报条件不满足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其进行补充完善,我局将于2023年6月联合有关单位组成评估小组按照《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评分标准表》、《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评分标准表》对其进行准入评估。

附件:

1、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材料清单

2、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书

3、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材料清单

4、零售药店申请协议管理申请书

点击下方二维码下载4个附件

(略) 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