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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生态环境局长武分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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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生态环境局长武分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提醒函

各有关建设单位:

衷心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监管,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助力广大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自主验收,现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明确验收责任,确保项目闭环。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竣工后无需验收。

二、依法如实验收,确保验收质量。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编制,并对受委托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精心选择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信誉好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同时要全程参与并监督受委托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验收。

三、全面自查整改,杜绝违法行为。

各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自查,对建设项目已经达到法定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需要调试的,验收期限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验收后应及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报我局备案。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还将被环境信用记分,环境信用也会大打折扣,对下一步信贷融资、项目审批等带来不利影响。

推动绿色发展,你我一起行动。希望各建设单位规范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共同守护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共同建设富强美好新长武。

各有关建设单位:

衷心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监管,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助力广大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自主验收,现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明确验收责任,确保项目闭环。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竣工后无需验收。

二、依法如实验收,确保验收质量。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编制,并对受委托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精心选择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信誉好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同时要全程参与并监督受委托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验收。

三、全面自查整改,杜绝违法行为。

各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自查,对建设项目已经达到法定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需要调试的,验收期限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验收后应及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报我局备案。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还将被环境信用记分,环境信用也会大打折扣,对下一步信贷融资、项目审批等带来不利影响。

推动绿色发展,你我一起行动。希望各建设单位规范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共同守护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共同建设富强美好新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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