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审批意见]关于合肥兰斯科技有限公司多功能光学保护膜生产项目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
[拟审批意见]关于合肥兰斯科技有限公司多功能光学保护膜生产项目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 (略) 多功能光学保护膜生产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表的项目情况 | |||
项目名称 | 多功能光学保护膜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双凤经济开发区 | ||
建设单位 |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合肥 (略)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墩路与凤亭路交口,合肥(北城)万洋众创园A12栋,用地面积为1031.18平方米,新建吹塑和吸塑生产线。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生活废水经预处理后依托万洋众创园污水管网,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蔡田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蔡田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限值要求(接管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二)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吹塑、吸塑、覆膜、制袋、涂胶、打印和烘干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吹塑、吸塑、覆膜气、制袋气、涂胶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并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印刷、烘干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并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各类工艺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项目吸塑、吹塑、覆膜、制袋工序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印刷工序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相关排放限值。项目厂房外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规定的限值。规范废气排放口设置,并做好采样平台(口)建设。污染物排放总量:VOCs≤0.362t/a。 (三)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实施噪声治理。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妥善处理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废活性炭、废擦布、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油墨桶、废印版、废热熔胶袋、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规范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固废堆存场所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运行和管理。 (五)加强环境管理。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如实填写环境管理台账,保存原始记录备查。有关本项目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按照环评文件相关内容认真落实。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受理部门 | 长丰县政务服务南部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 (略) 多功能光学保护膜生产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表的项目情况 | |||
项目名称 | 多功能光学保护膜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双凤经济开发区 | ||
建设单位 |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合肥 (略)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墩路与凤亭路交口,合肥(北城)万洋众创园A12栋,用地面积为1031.18平方米,新建吹塑和吸塑生产线。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生活废水经预处理后依托万洋众创园污水管网,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蔡田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蔡田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限值要求(接管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二)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吹塑、吸塑、覆膜、制袋、涂胶、打印和烘干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吹塑、吸塑、覆膜气、制袋气、涂胶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并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印刷、烘干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并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各类工艺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项目吸塑、吹塑、覆膜、制袋工序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印刷工序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相关排放限值。项目厂房外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规定的限值。规范废气排放口设置,并做好采样平台(口)建设。污染物排放总量:VOCs≤0.362t/a。 (三)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实施噪声治理。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妥善处理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废活性炭、废擦布、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油墨桶、废印版、废热熔胶袋、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规范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固废堆存场所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运行和管理。 (五)加强环境管理。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如实填写环境管理台账,保存原始记录备查。有关本项目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按照环评文件相关内容认真落实。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受理部门 | 长丰县政务服务南部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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