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区环保局关于2023年5月1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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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高新区环保局关于2023年5月1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5月12日-2023年5月16日(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

通讯地址: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邮编:*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蒸汽发生器建设项目

昌吉高新区光明路1号

新疆上 (略)

山东 (略)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区光明路1号新疆上 (略) 院内,中心地理坐标经度:87°5′34.972″纬度:44°5′16.651″。

新疆上 (略) 厂址北侧为新疆 (略) ,东侧为新 (略) ,南侧为创业大道,西侧为光明路。本项目建设3台2t/h蒸汽发生器(非供暖季1用2备,供暖季2用1备),依托原有厂房,占地面积151.8m2,配套安装软水处理器、软水箱、蒸汽分汽缸、降温排污水箱。

(一)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为软水制备废水和锅炉排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排入园区内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天然气蒸汽发生器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国际领先),废气通过12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烟气黑度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昌吉高新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求中燃气锅炉氮氧化物小于30mg/m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类标准。

(四)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带走,不在厂内储存。

(四)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2

新疆 (略) 新建燃气锅炉项目

昌吉高新区科技大道10号

新疆 (略)

山东 (略)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区科技大道10号新疆 (略) 院内,中心地理坐标经度:87°5′44.998″纬度:44°5′13.577″。

新疆上 (略) 厂址北侧为科技大道,南侧为空地,西侧为新疆 (略) ,东侧为新疆 (略) 。本项目建设1台4t/h燃气蒸汽锅炉和1台2t/h的燃气热水锅炉,占地面积218m2,配套安装软水处理器、软水箱、分汽缸等设备。

(一)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为软水制备废水和锅炉排污水,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直接排入园区内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锅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国际领先),废气通过9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昌吉高新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求中燃气锅炉氮氧化物小于30mg/m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类标准。

(四)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带走,不在厂内储存。

(四)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3

(略) (略) 醇基燃料锅炉建设项目

昌吉高新区富强路5号

(略) (略)

山东 (略)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区富强 (略) (略) 院内,中心地理坐标经度:87°6′16.738″纬度:44°5′10.307″。

(略) (略) 厂址北侧和东侧为空地,南侧为 (略) , (略) 新 (略) 。本项目建设1台2t/h燃油锅炉,占地面积127.82m2,项目依托现有软化水处理装置。

(一)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为软水制备废水和锅炉排污水,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直接排入园区内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锅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通过9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昌吉高新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求中燃气锅炉氮氧化物小于30mg/m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类标准。

(四)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废RO滤芯,由厂家更换带走,不在厂内储存。

(四)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4

新疆康利来 (略) 锅炉房建设项目

昌吉高新区创业大道与光明路交汇口北侧

新疆康利来 (略)

乌鲁木齐 (略)

本项目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道与光明路交汇口北侧,北侧为新疆昌粮集团 (略) ,西侧为新疆昌粮 (略) ,南侧为创业大道,东侧为光明路。本项目燃气锅炉共用同一个排气筒,中心地理坐标为:87°5′10.71″E,44°5′12.45″N。

(一)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锅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昌吉高新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求中燃气锅炉氮氧化物小于30mg/m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为生活污水、软水制备废水和锅炉排污水,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直接排入园区内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类标准。

(四)本项目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废离子交换树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在项目区的垃圾设施中,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带走,不在厂内储存。

(四)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和排污许可制度,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5月12日-2023年5月16日(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

通讯地址: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邮编:*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蒸汽发生器建设项目

昌吉高新区光明路1号

新疆上 (略)

山东 (略)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区光明路1号新疆上 (略) 院内,中心地理坐标经度:87°5′34.972″纬度:44°5′16.651″。

新疆上 (略) 厂址北侧为新疆 (略) ,东侧为新 (略) ,南侧为创业大道,西侧为光明路。本项目建设3台2t/h蒸汽发生器(非供暖季1用2备,供暖季2用1备),依托原有厂房,占地面积151.8m2,配套安装软水处理器、软水箱、蒸汽分汽缸、降温排污水箱。

(一)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为软水制备废水和锅炉排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排入园区内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天然气蒸汽发生器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国际领先),废气通过12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烟气黑度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昌吉高新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求中燃气锅炉氮氧化物小于30mg/m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类标准。

(四)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带走,不在厂内储存。

(四)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2

新疆 (略) 新建燃气锅炉项目

昌吉高新区科技大道10号

新疆 (略)

山东 (略)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区科技大道10号新疆 (略) 院内,中心地理坐标经度:87°5′44.998″纬度:44°5′13.577″。

新疆上 (略) 厂址北侧为科技大道,南侧为空地,西侧为新疆 (略) ,东侧为新疆 (略) 。本项目建设1台4t/h燃气蒸汽锅炉和1台2t/h的燃气热水锅炉,占地面积218m2,配套安装软水处理器、软水箱、分汽缸等设备。

(一)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为软水制备废水和锅炉排污水,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直接排入园区内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锅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国际领先),废气通过9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昌吉高新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求中燃气锅炉氮氧化物小于30mg/m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类标准。

(四)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带走,不在厂内储存。

(四)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3

(略) (略) 醇基燃料锅炉建设项目

昌吉高新区富强路5号

(略) (略)

山东 (略)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区富强 (略) (略) 院内,中心地理坐标经度:87°6′16.738″纬度:44°5′10.307″。

(略) (略) 厂址北侧和东侧为空地,南侧为 (略) , (略) 新 (略) 。本项目建设1台2t/h燃油锅炉,占地面积127.82m2,项目依托现有软化水处理装置。

(一)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为软水制备废水和锅炉排污水,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直接排入园区内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锅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通过9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昌吉高新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求中燃气锅炉氮氧化物小于30mg/m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类标准。

(四)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废RO滤芯,由厂家更换带走,不在厂内储存。

(四)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4

新疆康利来 (略) 锅炉房建设项目

昌吉高新区创业大道与光明路交汇口北侧

新疆康利来 (略)

乌鲁木齐 (略)

本项目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道与光明路交汇口北侧,北侧为新疆昌粮集团 (略) ,西侧为新疆昌粮 (略) ,南侧为创业大道,东侧为光明路。本项目燃气锅炉共用同一个排气筒,中心地理坐标为:87°5′10.71″E,44°5′12.45″N。

(一)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锅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昌吉高新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求中燃气锅炉氮氧化物小于30mg/m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为生活污水、软水制备废水和锅炉排污水,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直接排入园区内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类标准。

(四)本项目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废离子交换树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在项目区的垃圾设施中,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带走,不在厂内储存。

(四)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和排污许可制度,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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