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广南县那洒生物质颗粒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拟对广南县那洒生物质颗粒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12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广南分局拟对广南县那洒生物质颗粒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5月15日-2023年5月18日(4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传真):0876-*
地址:广南县莲城镇南秀社区莲城西路86号
邮编:*
电子邮件:*@*q.com
序号 | 1 |
项目名称 | 广南县那洒生物质颗粒加工厂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南县那洒乡董德村委会子母嘎村小组 |
建设单位 | 广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云南 (略) |
项目概况 | 广南县那洒生物质颗粒加工厂建设项目地点位于广南县那洒乡董德村委会子母嘎村小组,占地面积:3466m2,总建筑面积3200m2,主要是利用周边木制加工企业的废边角料等资源,建设一条年生产生物质燃料10000吨加工生产线。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万元,占总投资10.6%。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施工期环境影响和防治措施。(一)大气环境。为减少施工扬尘的影响,评价针对施工特点,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以下防治措施:(1)建设工地运输车辆在运输时不得超载,运输易起尘建材时,车厢需要用篷布遮盖封闭运输,防止沿途抛、洒、滴、漏,造成二次污染;(2)施工场地安排专员对施工场地洒水以减少扬尘量,洒水次数根据天气状况而定;非雨天每日洒水次数不少于2次;若遇到大风或干燥天气应增加洒水次数;(3)对建筑垃圾应及时处理、清运,防止粉尘污染,改善施工场地的环境;(4)在施工场地上建筑材料及设备临时堆放点需覆盖防尘网,抑制扬尘产生量及影响范围;(5)进入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应低速、限速行驶,减少扬尘产生量。综上所述,该项目建设单位在采取本报告提出的一系列措施,可以有效控制扬尘产生量,减少扬尘的影响范围,将其影响范围控制在施工区域内,使施工期扬尘影响较小。(二)水环境。针对施工期污废水可能对地表水体产生的影响,可采取以下措施减缓对水环境的污染:(1)施工过程中设置施工废水收集池,将引入池中的废水进行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浇洒等,禁止施工废水随意排放。(2)加强施工机械管理,尽量避免跑、冒、滴、漏。(3)注意施工期节约用水,减少废水的产生。降雨期间,不进行挖填方作业。暴雨期间禁止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期,大面积的破土应尽量避开雨季。(4)施工期间应优先完成施工场内外雨水截流沟,使施工区内外的雨水分流。(5)工程完工后尽快绿化或固化地面,尽量减少雨水对裸露地表的冲刷,减小水土流失。本项目施工期废水产生量较小,通过采取和落实本项目提出的施工废水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废水对水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三)声环境。为减轻施工期对周围环境影响,项目施工期需注意采取以下措施:(1)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禁止晚22 时至次日凌晨6 时期间施工;(2)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封闭施工管理;(3)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产噪较大的设备(如挖掘机、打桩机)必须安排在白天使用;(4)运输施工物资应注意合理安排施工物料运输时间。运输物料车辆在途经敏感点时,应减速慢行、禁止鸣笛;(5)项目所涉及建筑材料尽量采用定尺定料,减少现场切割。(6)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场地的噪声管理,施工企业应文明施工,做好区内交通组织,施工场地车辆出入现场时应低速、禁鸣,设立专人负责。施工噪声的特点是随施工进度不同,噪声源强不同,造成的影响也不同。通常情况下,施工期产生的噪声随施工结束后将消失。通过采取措施,施工期间产生的噪声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四)固废。(1)项目建设中,将有一定量的废弃建筑材料和建筑材料包装袋产生,该部分固体废弃物将采取分类收集、分类处置的措施,其中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包装物、废钢材和废木材等经收集后回用,其余不能回收利用的废弃建筑材料按当地住建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2)项目施工期间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运往当地生活垃圾处置点进行处理。 二、运营期环境影响和防治措施。(一)大气环境。热风炉燃烧烟气及烘干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由一套旋风除尘器+水膜除尘器进行除尘,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各类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对周围的环境影响较小。项目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有原料暂存、破碎、粉碎、制粒环节产生的粉尘。项目原料暂存、生产工序均设置于厂房内,厂房设置为封闭式,产生的粉尘不容易逸散到厂外,环评要求建设单位及时对自然沉降的粉尘进行清扫收集回用于生产过程,防止人员走动、空气流通形成的二次起尘,通过及时清扫地面沉降粉尘后,逸散至项目区厂房外的粉尘较少。因此,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二)水环境。项目运营期无废水外排,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生活废水经统一收集进入化粪池,预处理后清掏用作农肥。(三)声环境。本项目运营期在采取设备减振、厂房隔声降噪措施后,昼间北、东、南、西厂界噪声排放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点分布,且夜间不进行生产作业,能满足夜间≤50dB(A)标准。综上,在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布置于厂房内、设置减振垫,加强设备维修与保养等措施下,项目运营期噪声厂界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对附近保护目标的影响较小,措施可行。(四)固废。生活垃圾设若干生活垃圾桶收集后运至附近村庄垃圾收集点集中处置。厂房内沉降粉尘清扫后暂存于原料暂存间,定期回用于制粒工段,用于产品的生产。灰渣经统一收集后,由当地村民运走作为农肥使用。循环水池污泥定期清掏循环水池底泥,由当地村民运走作为农肥使用。不合格产品全部返回生产工序重新加工。本项目机械设备及车辆维修、维护,均委托那洒镇汽车修理厂进行,场内不设机修车间,产生的机修废油、更换的润滑油均由修理厂带回统一处理。项目不设置危废暂存间。废油污抹布与生活垃圾一起,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综上所述,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所有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去向明确,处置率达100%,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措施可行。(五)环境风险。(1)除尘设备损坏应急措施:①若出现除尘器彻底失效或备用风机也无法正常运行等严重的污染事故,应停止生产,待设备修复正常后再恢复生产。②对外逸的粉尘,应尽量采取办法清扫回收,而不能以大量清水冲洗,防止对水体造成影响。(2)火灾事故应急措施:①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将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并将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及时移到安全位置。并第一时间通知周边村民,必要是让村民疏散至安全地带。②使用厂区消防器材进行灭火,尽量将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防止其蔓延。③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区域设置围堰收容泄漏的消防废水和废物。④事故处置完毕后,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消防废水、废物进行收集存储,后期交由资质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12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广南分局拟对广南县那洒生物质颗粒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5月15日-2023年5月18日(4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传真):0876-*
地址:广南县莲城镇南秀社区莲城西路86号
邮编:*
电子邮件:*@*q.com
序号 | 1 |
项目名称 | 广南县那洒生物质颗粒加工厂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南县那洒乡董德村委会子母嘎村小组 |
建设单位 | 广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云南 (略) |
项目概况 | 广南县那洒生物质颗粒加工厂建设项目地点位于广南县那洒乡董德村委会子母嘎村小组,占地面积:3466m2,总建筑面积3200m2,主要是利用周边木制加工企业的废边角料等资源,建设一条年生产生物质燃料10000吨加工生产线。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万元,占总投资10.6%。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施工期环境影响和防治措施。(一)大气环境。为减少施工扬尘的影响,评价针对施工特点,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以下防治措施:(1)建设工地运输车辆在运输时不得超载,运输易起尘建材时,车厢需要用篷布遮盖封闭运输,防止沿途抛、洒、滴、漏,造成二次污染;(2)施工场地安排专员对施工场地洒水以减少扬尘量,洒水次数根据天气状况而定;非雨天每日洒水次数不少于2次;若遇到大风或干燥天气应增加洒水次数;(3)对建筑垃圾应及时处理、清运,防止粉尘污染,改善施工场地的环境;(4)在施工场地上建筑材料及设备临时堆放点需覆盖防尘网,抑制扬尘产生量及影响范围;(5)进入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应低速、限速行驶,减少扬尘产生量。综上所述,该项目建设单位在采取本报告提出的一系列措施,可以有效控制扬尘产生量,减少扬尘的影响范围,将其影响范围控制在施工区域内,使施工期扬尘影响较小。(二)水环境。针对施工期污废水可能对地表水体产生的影响,可采取以下措施减缓对水环境的污染:(1)施工过程中设置施工废水收集池,将引入池中的废水进行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浇洒等,禁止施工废水随意排放。(2)加强施工机械管理,尽量避免跑、冒、滴、漏。(3)注意施工期节约用水,减少废水的产生。降雨期间,不进行挖填方作业。暴雨期间禁止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期,大面积的破土应尽量避开雨季。(4)施工期间应优先完成施工场内外雨水截流沟,使施工区内外的雨水分流。(5)工程完工后尽快绿化或固化地面,尽量减少雨水对裸露地表的冲刷,减小水土流失。本项目施工期废水产生量较小,通过采取和落实本项目提出的施工废水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废水对水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三)声环境。为减轻施工期对周围环境影响,项目施工期需注意采取以下措施:(1)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禁止晚22 时至次日凌晨6 时期间施工;(2)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封闭施工管理;(3)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产噪较大的设备(如挖掘机、打桩机)必须安排在白天使用;(4)运输施工物资应注意合理安排施工物料运输时间。运输物料车辆在途经敏感点时,应减速慢行、禁止鸣笛;(5)项目所涉及建筑材料尽量采用定尺定料,减少现场切割。(6)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场地的噪声管理,施工企业应文明施工,做好区内交通组织,施工场地车辆出入现场时应低速、禁鸣,设立专人负责。施工噪声的特点是随施工进度不同,噪声源强不同,造成的影响也不同。通常情况下,施工期产生的噪声随施工结束后将消失。通过采取措施,施工期间产生的噪声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四)固废。(1)项目建设中,将有一定量的废弃建筑材料和建筑材料包装袋产生,该部分固体废弃物将采取分类收集、分类处置的措施,其中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包装物、废钢材和废木材等经收集后回用,其余不能回收利用的废弃建筑材料按当地住建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2)项目施工期间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运往当地生活垃圾处置点进行处理。 二、运营期环境影响和防治措施。(一)大气环境。热风炉燃烧烟气及烘干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由一套旋风除尘器+水膜除尘器进行除尘,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各类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对周围的环境影响较小。项目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有原料暂存、破碎、粉碎、制粒环节产生的粉尘。项目原料暂存、生产工序均设置于厂房内,厂房设置为封闭式,产生的粉尘不容易逸散到厂外,环评要求建设单位及时对自然沉降的粉尘进行清扫收集回用于生产过程,防止人员走动、空气流通形成的二次起尘,通过及时清扫地面沉降粉尘后,逸散至项目区厂房外的粉尘较少。因此,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二)水环境。项目运营期无废水外排,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生活废水经统一收集进入化粪池,预处理后清掏用作农肥。(三)声环境。本项目运营期在采取设备减振、厂房隔声降噪措施后,昼间北、东、南、西厂界噪声排放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点分布,且夜间不进行生产作业,能满足夜间≤50dB(A)标准。综上,在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布置于厂房内、设置减振垫,加强设备维修与保养等措施下,项目运营期噪声厂界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对附近保护目标的影响较小,措施可行。(四)固废。生活垃圾设若干生活垃圾桶收集后运至附近村庄垃圾收集点集中处置。厂房内沉降粉尘清扫后暂存于原料暂存间,定期回用于制粒工段,用于产品的生产。灰渣经统一收集后,由当地村民运走作为农肥使用。循环水池污泥定期清掏循环水池底泥,由当地村民运走作为农肥使用。不合格产品全部返回生产工序重新加工。本项目机械设备及车辆维修、维护,均委托那洒镇汽车修理厂进行,场内不设机修车间,产生的机修废油、更换的润滑油均由修理厂带回统一处理。项目不设置危废暂存间。废油污抹布与生活垃圾一起,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综上所述,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所有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去向明确,处置率达100%,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措施可行。(五)环境风险。(1)除尘设备损坏应急措施:①若出现除尘器彻底失效或备用风机也无法正常运行等严重的污染事故,应停止生产,待设备修复正常后再恢复生产。②对外逸的粉尘,应尽量采取办法清扫回收,而不能以大量清水冲洗,防止对水体造成影响。(2)火灾事故应急措施:①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将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并将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及时移到安全位置。并第一时间通知周边村民,必要是让村民疏散至安全地带。②使用厂区消防器材进行灭火,尽量将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防止其蔓延。③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区域设置围堰收容泄漏的消防废水和废物。④事故处置完毕后,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消防废水、废物进行收集存储,后期交由资质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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