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5月10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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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5月10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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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5月10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来源: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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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5月10日-2023年5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

传 真:0417-*

通讯地址: (略) 新联大街

邮 编:*

项目名称: (略) 年产*吨硫磺系列产品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

建设单位: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项目概况:本项目(项目代码:2112-*-04-01-*)为新建项目, (略) 内空地及厂房。主要建设厂房、办公楼及辅助设施,购置振动筛子、钢带布料器、水泵等设备,项目达产后,年产*吨硫磺系列产品。项目总投资32568.79万元,环保投资102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食品级硫磺筒仓及包装机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硫磺粉包装机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液硫储罐、造粒机、成型机产生的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后,一并经碱液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执行标准》(GB 31573-2015)中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加强车间及厂区无组织排放管控,确保厂界硫化氢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执行标准》(GB 31573-2015)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标准限值要求。

3、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循环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政管网,最终排入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确保厂区废水总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满足《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 pH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

5、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本项目须分类收集和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项目产生的除尘灰、落地灰、沉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存放在指定地点,定期外售,一般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规定;过滤器杂质、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抹布及手套、碱液吸收装置循环排水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规定;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6、你公司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本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7、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危废暂存间、原料储罐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

8、按照《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统一对厂区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并设置标志牌。

9、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10、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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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行政审批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5月10日-2023年5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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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新联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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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略) 年产*吨硫磺系列产品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

建设单位: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项目概况:本项目(项目代码:2112-*-04-01-*)为新建项目, (略) 内空地及厂房。主要建设厂房、办公楼及辅助设施,购置振动筛子、钢带布料器、水泵等设备,项目达产后,年产*吨硫磺系列产品。项目总投资32568.79万元,环保投资102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食品级硫磺筒仓及包装机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硫磺粉包装机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液硫储罐、造粒机、成型机产生的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后,一并经碱液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执行标准》(GB 31573-2015)中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加强车间及厂区无组织排放管控,确保厂界硫化氢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执行标准》(GB 31573-2015)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标准限值要求。

3、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循环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政管网,最终排入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确保厂区废水总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满足《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 pH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

5、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本项目须分类收集和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项目产生的除尘灰、落地灰、沉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存放在指定地点,定期外售,一般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规定;过滤器杂质、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抹布及手套、碱液吸收装置循环排水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规定;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6、你公司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本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7、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危废暂存间、原料储罐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

8、按照《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统一对厂区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并设置标志牌。

9、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10、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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