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公示】南通美田胶带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PVC地板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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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公示】南通美田胶带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PVC地板技改...

项目名称:年产1000万平方米PVC地板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海门区正余镇工业集中区(青正村)

建设单位: (略)

编制机构:南京华远 (略)

编制人员:戚照刚(**)

受理日期:2023-4-26

项目概况:本项 (略) 海门区正余镇工业集中区(青正村),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为满足新产品生产要求,企业拟对现有项目生产线进行技改,淘汰现有生产设备,新购置成型机、破碎机、热压机等设备,建设PVC地板生产线,配套建设环保、公用、仓储等辅助生产设施,预计形成年产1000万平方米PVC地板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生活污水、锅炉排水、树脂再生废水、初期雨水和冷却塔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接管要求 (略) (略) 处理。

2.按要求落实各项有组织废气控制措施,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规范的要求。同时加强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有效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本项目压延、热帖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HCl、氯*烯,调漆、UV固化、烘干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 (略) 建成区燃生物质锅炉排放限值标准,压延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参照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HCl、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及表2标准,厂房外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标准。

3.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

6.根据《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7.本项目应加强对原料来源的管理,禁止使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以及《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及其调整公告(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68号)中规定的禁止进口的固体废塑料。

本项目公众参与情况:

1.建设单位于2022年2月27日在环保之家上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建设单位于2022年6月29日起在环保之家、扬子晚报(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1日)和项目所在地公告栏对该项目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3年3月6日在江苏 (略) 网站上对该项目报批稿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3年5月12日-2023年5月18日(5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 (略) 海门区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年产1000万平方米PVC地板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海门区正余镇工业集中区(青正村)

建设单位: (略)

编制机构:南京华远 (略)

编制人员:戚照刚(**)

受理日期:2023-4-26

项目概况:本项 (略) 海门区正余镇工业集中区(青正村),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为满足新产品生产要求,企业拟对现有项目生产线进行技改,淘汰现有生产设备,新购置成型机、破碎机、热压机等设备,建设PVC地板生产线,配套建设环保、公用、仓储等辅助生产设施,预计形成年产1000万平方米PVC地板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生活污水、锅炉排水、树脂再生废水、初期雨水和冷却塔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接管要求 (略) (略) 处理。

2.按要求落实各项有组织废气控制措施,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规范的要求。同时加强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有效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本项目压延、热帖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HCl、氯*烯,调漆、UV固化、烘干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 (略) 建成区燃生物质锅炉排放限值标准,压延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参照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HCl、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及表2标准,厂房外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标准。

3.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

6.根据《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7.本项目应加强对原料来源的管理,禁止使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以及《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及其调整公告(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68号)中规定的禁止进口的固体废塑料。

本项目公众参与情况:

1.建设单位于2022年2月27日在环保之家上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建设单位于2022年6月29日起在环保之家、扬子晚报(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1日)和项目所在地公告栏对该项目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3年3月6日在江苏 (略) 网站上对该项目报批稿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3年5月12日-2023年5月18日(5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 (略) 海门区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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