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丨全部移送公安!这地公布4个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类典型案例
中国环境丨全部移送公安!这地公布4个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类典型案例
(略) 生态环境厅近日公布了近期查办的4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 (略) 州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落实相关要求,利用线上巡查智能分析非现场监管手段,结合暗访、巡查等现场检查方式,查办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 记者发现, (略) 厅公布的4个典型案例均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其中一起案件涉及大气在线监测,其他3起案件涉及废水在线监测。 这几起案件如下。 1. (略) (略) 篡改 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2年10月下旬,执法人员发现, (略) 城区某国控监测点位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二氧化硫浓度异常偏高。通过对点位附近污染源特征排放因子的分析,执法人员初 (略) (略) (页岩砖厂)为二氧化硫主要来源。 然而,执法人员在查询“污染源在线湖南”平台数据时,发现砖厂各项排放数据全部达标。为进一步查实事情真相,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2日凌晨突击检查企业。 现场采样检测发现,砖厂总排口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分别超标7.44倍、14.06倍。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上传数据严重失真。 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该砖厂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冷凝进气口、出气口螺帽被人为拧松,伴热管与取样装置断开, (略) 对分析仪空气氧含量参数有修改行为,导致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折算浓度降低。 对这一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事实, (略) 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 (略) 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 (略) 开展专案查办,同步进行调查侦查和现场取证,锁定了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对该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将案件 (略) 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目 (略) (略) 两名涉案人员、湖 (略) (在线监控设备运维)两名涉案人员实施刑事拘留。 2. (略) 在线监测数据弄虚造假案 2023年3月14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略) 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私设一根白色PVC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绕过在线监测设备,通过雨水沟排至外环境。 发现问题后, (略) 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联合办案机制, (略) 森林公安局提前介入、联合侦办,对相关责任人员现场询问,并现场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雨水沟中两处废水采样检测。 采样结果显示,雨水沟中废水pH值分别为14.7和15.1,COD分别为4960mg/L和6710mg/L,氨氮分别为6.42mg/L和6.24mg/L。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数据正常上传,同步调阅取样时段的自动监测数据显示,pH值、COD值、氨氮等数据都大幅低于实际情况。 据了解,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情形。 2023年3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给公安机关。当日, (略) 森林公安局予以刑事立案。检查发现该企业同时还涉嫌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挖掘办理中。 3.衡山县某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单位 伪造在线监控数据案 2023年3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部门收到“衡山县某污水处理厂存在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控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信息线索。 (略) 生态环境局与衡山分局、衡山县公安局在现场联合勘察时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房内COD、氨氮、总磷、总氮4台在线分析仪进样软管插入矿泉水瓶装内自行配制的液体中,代替在线分析仪从该厂污水排放口所抽取的污水样品。 经监测,该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外排废水COD浓度为138mg/L,氨氮浓度为28.8mg/L,总磷浓度为0.5mg/L,总氮浓度为29.4mg/L;在线仪器显示COD浓度为23.86mg/L,氨氮浓度为4.922mg/L,总磷浓度为0.34mg/L,总氮浓度为15.55mg/L。 经连夜突击审讯,该厂中控班长周某某承认用矿泉水瓶装“处理”达标的尾水供在线分析仪抽样,并将该情况向厂长王某某汇报,厂长王某某承认自己知情。 经查实,该污水处理厂王某某、周某某实施了以废水稀释配制水样替代实际外排废水,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将该犯罪线索移送至衡山县公安局。衡山县公安局于2023年3月31日予以刑事立案,刑事拘留2名涉案人员。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4.永州道 (略)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3年3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厅检查组对道 (略) 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道县分局立即联合道县森林公安局开展调查。 经查,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未与废水进水管相连接,而是将采样管置于白色塑料瓶中(瓶中装有不明液体)进行采样测量,干扰正常采样过程,导致总铜、氨氮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陈某实施以废水稀释配制水样替代实际外排废水,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3月31日,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4月3日, (略) 道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该案予以刑事立案,4月13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执行刑事拘留。 |
(略) 生态环境厅近日公布了近期查办的4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 (略) 州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落实相关要求,利用线上巡查智能分析非现场监管手段,结合暗访、巡查等现场检查方式,查办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 记者发现, (略) 厅公布的4个典型案例均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其中一起案件涉及大气在线监测,其他3起案件涉及废水在线监测。 这几起案件如下。 1. (略) (略) 篡改 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2年10月下旬,执法人员发现, (略) 城区某国控监测点位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二氧化硫浓度异常偏高。通过对点位附近污染源特征排放因子的分析,执法人员初 (略) (略) (页岩砖厂)为二氧化硫主要来源。 然而,执法人员在查询“污染源在线湖南”平台数据时,发现砖厂各项排放数据全部达标。为进一步查实事情真相,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2日凌晨突击检查企业。 现场采样检测发现,砖厂总排口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分别超标7.44倍、14.06倍。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上传数据严重失真。 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该砖厂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冷凝进气口、出气口螺帽被人为拧松,伴热管与取样装置断开, (略) 对分析仪空气氧含量参数有修改行为,导致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折算浓度降低。 对这一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事实, (略) 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 (略) 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 (略) 开展专案查办,同步进行调查侦查和现场取证,锁定了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对该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将案件 (略) 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目 (略) (略) 两名涉案人员、湖 (略) (在线监控设备运维)两名涉案人员实施刑事拘留。 2. (略) 在线监测数据弄虚造假案 2023年3月14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略) 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私设一根白色PVC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绕过在线监测设备,通过雨水沟排至外环境。 发现问题后, (略) 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联合办案机制, (略) 森林公安局提前介入、联合侦办,对相关责任人员现场询问,并现场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雨水沟中两处废水采样检测。 采样结果显示,雨水沟中废水pH值分别为14.7和15.1,COD分别为4960mg/L和6710mg/L,氨氮分别为6.42mg/L和6.24mg/L。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数据正常上传,同步调阅取样时段的自动监测数据显示,pH值、COD值、氨氮等数据都大幅低于实际情况。 据了解,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情形。 2023年3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给公安机关。当日, (略) 森林公安局予以刑事立案。检查发现该企业同时还涉嫌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挖掘办理中。 3.衡山县某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单位 伪造在线监控数据案 2023年3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部门收到“衡山县某污水处理厂存在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控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信息线索。 (略) 生态环境局与衡山分局、衡山县公安局在现场联合勘察时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房内COD、氨氮、总磷、总氮4台在线分析仪进样软管插入矿泉水瓶装内自行配制的液体中,代替在线分析仪从该厂污水排放口所抽取的污水样品。 经监测,该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外排废水COD浓度为138mg/L,氨氮浓度为28.8mg/L,总磷浓度为0.5mg/L,总氮浓度为29.4mg/L;在线仪器显示COD浓度为23.86mg/L,氨氮浓度为4.922mg/L,总磷浓度为0.34mg/L,总氮浓度为15.55mg/L。 经连夜突击审讯,该厂中控班长周某某承认用矿泉水瓶装“处理”达标的尾水供在线分析仪抽样,并将该情况向厂长王某某汇报,厂长王某某承认自己知情。 经查实,该污水处理厂王某某、周某某实施了以废水稀释配制水样替代实际外排废水,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将该犯罪线索移送至衡山县公安局。衡山县公安局于2023年3月31日予以刑事立案,刑事拘留2名涉案人员。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4.永州道 (略)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3年3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厅检查组对道 (略) 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道县分局立即联合道县森林公安局开展调查。 经查,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未与废水进水管相连接,而是将采样管置于白色塑料瓶中(瓶中装有不明液体)进行采样测量,干扰正常采样过程,导致总铜、氨氮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陈某实施以废水稀释配制水样替代实际外排废水,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3月31日,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4月3日, (略) 道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该案予以刑事立案,4月13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执行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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