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环(8)罚〔2023〕3号
内蒙古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MT3N7XF
法定代表人:刘艳群
地址:内蒙古自治 (略) 杭锦后旗二道桥镇庆丰村三社
2023年4月7日, (略) 生态环境局杭锦后旗分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 (略) 进行巡查时,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主体工程建成,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建设总投资额305.3497万元。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建设总投资额资料(产品设备购销合同、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节选(2021年版)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巴环(8)听告字〔2023〕 (略) 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略) 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公告》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一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的 1 “ 环评报告书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总投资额3%以上,不足4%”的规定进行处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我局依据《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规定,按照总投资额3%给予处罚,即处以*万*仟*佰零*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限该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内蒙古陕坝农商银行户名: 杭锦后旗财政局
账号: **(备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前,请自行到我单位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正常缴纳罚款,其余从前规定执行)
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8日
巴环(8)罚〔2023〕3号
内蒙古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MT3N7XF
法定代表人:刘艳群
地址:内蒙古自治 (略) 杭锦后旗二道桥镇庆丰村三社
2023年4月7日, (略) 生态环境局杭锦后旗分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 (略) 进行巡查时,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主体工程建成,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建设总投资额305.3497万元。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建设总投资额资料(产品设备购销合同、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节选(2021年版)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巴环(8)听告字〔2023〕 (略) 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略) 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公告》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一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的 1 “ 环评报告书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总投资额3%以上,不足4%”的规定进行处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我局依据《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规定,按照总投资额3%给予处罚,即处以*万*仟*佰零*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限该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内蒙古陕坝农商银行户名: 杭锦后旗财政局
账号: **(备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前,请自行到我单位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正常缴纳罚款,其余从前规定执行)
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