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关于《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根据《 (略) 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20 (略) 人民政府令第75号),进一步规范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 (略) 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拟对《松江区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进行重新修订,形成《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政策修订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略) 民和有关单位意见,欢迎就《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
征集方式:
1.邮件反馈:*@*ttp://**
2.电话反馈:* *
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附件: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 2023年5月15日
附件
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略) (略) 数字化转型要求,进一步 (略) 发展的数字底座,规范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营造有序、共享、融合、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促进信息基础设施健康持续发展,支撑松江新城产业高质量发展、城市高智能运转,人民高品质生活,进一步 (略) 发展核心竞争力。
第二条(依据)
依据《 (略) 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20 (略) 人民政府令第75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5G网络建设和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7 号)、《 (略) 5G移动通信基站布局规划导则》(沪经信台〔2020〕368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广播电视服务以及数据感知、传输、存储和运算等信息服务的设备、线路以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监督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相关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原则)
本办法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规范管理、融合建设、安全可靠”的管理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领导小组)
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面指导、协调、推进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科委(信息委)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委(信息委),办公室主任由区科委(信息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第七条(管理职责)
区科委(信息委)负责本区信息基础设施规划、推进、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发改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略) 容局、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机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相关管理工作。
各街镇、经开区负责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区域总体规划,负责本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主体责任)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承担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护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提供通信和信息服务。
第三章 统筹规划
第九条(规划编制)
区科委(信息委)会同区规划资源局, (略) 级统一部署,以区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通信行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制定本区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信息基础设施有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规划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配套设置机房、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并保障用电等需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根据区建设管理委、区科委(信息委)等部门的指导,落实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
配套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 (略) 有关标准和要求,对信息基础设施进行验收。
配套信息基础设施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预算。
第四章 共建共享
第十一条(通信基站建设要求)
坚持通信基站(室外宏基站、室外分布系统和室内分布系统)集约化建设,在技术可行、安全可控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共享利用已经建成的信息基础设施;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共建。区科委(信息委)组织协调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略) 场化原则新建通信基站。
鼓励利用道路综合杆、路灯杆、道路指示牌、交通 (略) 公共设施设置新形态通信基站,实现资源共享、融合建设。
建站应优先依托建筑物设置,在无建筑物可以依托或者建筑物无法依托的情况下,可以落地塔方式设置。城市骨干路网、公共活动中心和历史风貌保护区内设置通信基站的,应注重景观化、隐藏化。
第十二条(站址资源开放)
需要在下列场所设置信息通信机房和基础通信管线、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的,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开放其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等资源,并提供必要的便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
(二)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道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
(三)利用国有资 (略) 、展馆、旅游景区、园林、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
(四)公租房、人才公寓等建筑。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共设施和建筑,应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免费提供使用场地。
鼓励区内商务楼宇、企业厂房以及各类集体资产所辖区域、所属建筑物,免费或以优惠价格向通信基站建设开放。
依托建筑物设置通信基站时,选址次序一般为:行政事业单位建筑、市政设施建筑、公共设施建筑、商业办公建筑、工业仓储建筑、居住建筑。
第十三条(通信管线建设要求)
对基础通信管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通信管线建设需充分利用通信管线存量资源,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在本区新城、 (略) 道路以及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通信管线全部采用地下通行,不得新设置架空线。对已建的架空通信线,有计划分区域逐步入地。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要求)
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应当严 (略) 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06-2023),兼顾固定、移动通信需求,实现固定、移动宽带网络的无缝覆盖及其通信设施的共享,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移动通信全面覆盖预留相应的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既有住宅通信配套要求)
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应当严格 (略) 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网络设施开放管理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规定和流程开展共建共享,保证通信网络设施的有序安全共享,实现多家平等接入、保障用户自由选择权。
第十六条(商务楼宇通信配套要求)
新建商务楼宇通信配套工程建设或既有商务楼宇通信配套工程改造应严格执行《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及相关标准,将楼内通信配套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所需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预留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机房及通信管线等设施安装空间,随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略) 作为单独工程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并经营获利。商务楼宇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除房屋租金、电费等规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循“平等接入、用户选择、共建共享、合理补偿”原则,不得与商务楼宇产权人、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排他性的通信配套工程协议,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设施。
第五章 建设流程
第十七条(通信管线建设项目)
通信管线建设流程采用常态化需求征询形式。
(1)各信息通信管线权属单位按需向区科委(信息委)提交通信管线建设申请,主要包括路段规格、孔径及管孔示意图、申请理由等。
(2)应充分统筹考虑多方需求(各网络运营单位和社会其他方面对信息通信管线的需求),按照集约化建设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资源共享,满足政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求,依据区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信息通信管线共建意见征询单,向各信息通信管线权属单位征询共建需求,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没有共建需求,经区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建设牵头单位。
(3) (略) 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计划,区科委(信息委)编制区信息通信管线建设计划征求意见稿,征询区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批复意见。
(4)各信息通信管线权属单位持批复意见及其他审批材料,向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及通信管线建设涉及街镇、经开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并于施工完成后,向区建设管理委做好地下通信管线的备案,通信管线跟测数据按要求提交区规划资源局。
第十八条(通信基站含室外宏基站、室外分布系统建设项目)
除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配套建设外,通信基站建设采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形式发布。
(1)各电信业务经 (略) 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基站建设需求。
(2) (略)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松江办事处统筹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意见后,向区科委(信息委)提交通信基站建设需求,包括建设位置、塔型、高度等。
(3)区科委(信息委)依据本区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通信基站选址周边环境,在充分考虑建设可行性的前提下,编制年度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征求意见稿,征询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及通信基站选址所在街镇、经开区意见后,形成年度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发布。对已发布的年度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取消需求。
(4)建设计划实施期为2年,逾期未能实施的计划,如有新需求,应重新编报建设需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通信基站监管)
强化通信基站权属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设置、使用通信 (略) 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并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并对通信基站进行唯一性标识,注明基本信息、使用状态、联系电话等,做到“上户口、亮身份”;并运用信息化和标准化手段,落实通信基站的档案管理,做到“一站一档”
(略) 、区通信基站布局专 (略) 对通信基站设置、使用规定,对违反共建共享原则、未列入本区年度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通信基站,一旦发现,将严肃 (略) 通信管理局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区城管执法局对违规施工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通信管线监管)
通信管线建设需通过共享需求征询,同路由管道3年内不可重复建设。
第二十一条(通信配套监管)
在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等,存在排他经营、限制竞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区科委(信息委) (略) 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保护)
各职能部门、街镇、经开区要充分认识信息基础设施作为新时期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对推进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积极配合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落地;加大合法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合法的信息基础设施,遇有城区改造、道路改建、违章整治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迁移的,要事先告知设施权属单位,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三条(宣传)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区科委(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镇、经开区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开展通信知识科普活动,特别是普及通信基站的科学知识,消除群众误解,营造良好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环境。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估)
区科委(信息委)应加强对各街镇、经开区的指导监督,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支持和保护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力的各职能部门、街镇、经开区,将通报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科委(信息委)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松江区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沪松府〔2012〕99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松府〔2015〕155 号)同时废止。
根据《 (略) 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20 (略) 人民政府令第75号),进一步规范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 (略) 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拟对《松江区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进行重新修订,形成《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政策修订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略) 民和有关单位意见,欢迎就《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
征集方式:
1.邮件反馈:*@*ttp://**
2.电话反馈:* *
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附件: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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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略) (略) 数字化转型要求,进一步 (略) 发展的数字底座,规范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营造有序、共享、融合、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促进信息基础设施健康持续发展,支撑松江新城产业高质量发展、城市高智能运转,人民高品质生活,进一步 (略) 发展核心竞争力。
第二条(依据)
依据《 (略) 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20 (略) 人民政府令第75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5G网络建设和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7 号)、《 (略) 5G移动通信基站布局规划导则》(沪经信台〔2020〕368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广播电视服务以及数据感知、传输、存储和运算等信息服务的设备、线路以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监督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相关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原则)
本办法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规范管理、融合建设、安全可靠”的管理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领导小组)
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面指导、协调、推进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科委(信息委)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委(信息委),办公室主任由区科委(信息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第七条(管理职责)
区科委(信息委)负责本区信息基础设施规划、推进、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发改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略) 容局、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机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相关管理工作。
各街镇、经开区负责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区域总体规划,负责本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主体责任)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承担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护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提供通信和信息服务。
第三章 统筹规划
第九条(规划编制)
区科委(信息委)会同区规划资源局, (略) 级统一部署,以区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通信行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制定本区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信息基础设施有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规划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配套设置机房、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并保障用电等需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根据区建设管理委、区科委(信息委)等部门的指导,落实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
配套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 (略) 有关标准和要求,对信息基础设施进行验收。
配套信息基础设施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预算。
第四章 共建共享
第十一条(通信基站建设要求)
坚持通信基站(室外宏基站、室外分布系统和室内分布系统)集约化建设,在技术可行、安全可控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共享利用已经建成的信息基础设施;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共建。区科委(信息委)组织协调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略) 场化原则新建通信基站。
鼓励利用道路综合杆、路灯杆、道路指示牌、交通 (略) 公共设施设置新形态通信基站,实现资源共享、融合建设。
建站应优先依托建筑物设置,在无建筑物可以依托或者建筑物无法依托的情况下,可以落地塔方式设置。城市骨干路网、公共活动中心和历史风貌保护区内设置通信基站的,应注重景观化、隐藏化。
第十二条(站址资源开放)
需要在下列场所设置信息通信机房和基础通信管线、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的,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开放其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等资源,并提供必要的便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
(二)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道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
(三)利用国有资 (略) 、展馆、旅游景区、园林、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
(四)公租房、人才公寓等建筑。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共设施和建筑,应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免费提供使用场地。
鼓励区内商务楼宇、企业厂房以及各类集体资产所辖区域、所属建筑物,免费或以优惠价格向通信基站建设开放。
依托建筑物设置通信基站时,选址次序一般为:行政事业单位建筑、市政设施建筑、公共设施建筑、商业办公建筑、工业仓储建筑、居住建筑。
第十三条(通信管线建设要求)
对基础通信管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通信管线建设需充分利用通信管线存量资源,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在本区新城、 (略) 道路以及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通信管线全部采用地下通行,不得新设置架空线。对已建的架空通信线,有计划分区域逐步入地。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要求)
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应当严 (略) 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06-2023),兼顾固定、移动通信需求,实现固定、移动宽带网络的无缝覆盖及其通信设施的共享,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移动通信全面覆盖预留相应的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既有住宅通信配套要求)
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应当严格 (略) 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网络设施开放管理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规定和流程开展共建共享,保证通信网络设施的有序安全共享,实现多家平等接入、保障用户自由选择权。
第十六条(商务楼宇通信配套要求)
新建商务楼宇通信配套工程建设或既有商务楼宇通信配套工程改造应严格执行《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及相关标准,将楼内通信配套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所需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预留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机房及通信管线等设施安装空间,随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略) 作为单独工程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并经营获利。商务楼宇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除房屋租金、电费等规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循“平等接入、用户选择、共建共享、合理补偿”原则,不得与商务楼宇产权人、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排他性的通信配套工程协议,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设施。
第五章 建设流程
第十七条(通信管线建设项目)
通信管线建设流程采用常态化需求征询形式。
(1)各信息通信管线权属单位按需向区科委(信息委)提交通信管线建设申请,主要包括路段规格、孔径及管孔示意图、申请理由等。
(2)应充分统筹考虑多方需求(各网络运营单位和社会其他方面对信息通信管线的需求),按照集约化建设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资源共享,满足政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求,依据区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信息通信管线共建意见征询单,向各信息通信管线权属单位征询共建需求,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没有共建需求,经区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建设牵头单位。
(3) (略) 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计划,区科委(信息委)编制区信息通信管线建设计划征求意见稿,征询区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批复意见。
(4)各信息通信管线权属单位持批复意见及其他审批材料,向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及通信管线建设涉及街镇、经开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并于施工完成后,向区建设管理委做好地下通信管线的备案,通信管线跟测数据按要求提交区规划资源局。
第十八条(通信基站含室外宏基站、室外分布系统建设项目)
除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配套建设外,通信基站建设采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形式发布。
(1)各电信业务经 (略) 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基站建设需求。
(2) (略)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松江办事处统筹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意见后,向区科委(信息委)提交通信基站建设需求,包括建设位置、塔型、高度等。
(3)区科委(信息委)依据本区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通信基站选址周边环境,在充分考虑建设可行性的前提下,编制年度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征求意见稿,征询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及通信基站选址所在街镇、经开区意见后,形成年度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发布。对已发布的年度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取消需求。
(4)建设计划实施期为2年,逾期未能实施的计划,如有新需求,应重新编报建设需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通信基站监管)
强化通信基站权属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设置、使用通信 (略) 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并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并对通信基站进行唯一性标识,注明基本信息、使用状态、联系电话等,做到“上户口、亮身份”;并运用信息化和标准化手段,落实通信基站的档案管理,做到“一站一档”
(略) 、区通信基站布局专 (略) 对通信基站设置、使用规定,对违反共建共享原则、未列入本区年度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通信基站,一旦发现,将严肃 (略) 通信管理局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区城管执法局对违规施工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通信管线监管)
通信管线建设需通过共享需求征询,同路由管道3年内不可重复建设。
第二十一条(通信配套监管)
在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等,存在排他经营、限制竞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区科委(信息委) (略) 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保护)
各职能部门、街镇、经开区要充分认识信息基础设施作为新时期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对推进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积极配合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落地;加大合法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合法的信息基础设施,遇有城区改造、道路改建、违章整治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迁移的,要事先告知设施权属单位,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三条(宣传)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区科委(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镇、经开区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开展通信知识科普活动,特别是普及通信基站的科学知识,消除群众误解,营造良好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环境。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估)
区科委(信息委)应加强对各街镇、经开区的指导监督,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支持和保护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力的各职能部门、街镇、经开区,将通报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科委(信息委)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松江区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沪松府〔2012〕99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松府〔2015〕15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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