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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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09:27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浏览次数:【 字号:】保护色:

为贯彻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 (略)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加强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用途、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管控,弘扬运河文化,我局牵头编制了《 (略)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进一步优化编制成果,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即日起公示30日。

公示方式: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意见反馈: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反馈。

邮寄地址: (略) 鄞州区和济街9号(来信请注明: (略)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ttp://**,请在邮件标题标注「 (略)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意见建议」字样。


《 (略)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 (略)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等精神, (略)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用途、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管控,打造树立国际标杆的文化遗存展示带、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绿色发展创新带、凸显融合发展理念的文化旅游品牌带、传承古今的“一带一路”沿河开发开放引领带,塑造千年运河文化的宁波金名片, (略) 建设的独特魅力,切 (略)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依据相关法律、规划、文件, (略) 实际编制本细则。

(二)编制原则

保护优先,科学管控;古今融合,强化传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三)浙东运河宁波段功能

内河航运、水资源调配、防洪排涝、景观提升功能。

(四)核心监控区范围

浙东运河主河道宁波段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范围划定为核心监控区,涉及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 (略) 等“ (略) ”的部分地区,总面积约311.49平方公里。浙东运河主河道宁波段,全长约74公里,其中包含虞余运河宁波段、慈江-剎子港、宁波三江口等世界文化遗产段34.4公里,及姚江(部分)、西塘河、镇海口等非世界文化遗产段39.6公里。

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城镇建成区外,浙东运河主河道宁波段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1000米内的范围是滨河生态空间,对于自然条件良好、生态功能突出的河湖滨岸重点区域,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可不限于1000米。

(五)管控分区

核心监控区分为历史文化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城镇建设空间、村庄建设空间、其他农林空间五类管控分区。

(六)适用范围

本细则 (略)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二、用途管控规定

(一)总体要求

核心监控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统筹安排,实施严格的用途管控,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本细则要求。鼓励城镇建设空间和村庄建设空间的更新优先满足文化相关用途需求,引导其他农林空间进行生态修复。

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和符合保护利用要求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康养、休闲体育用途以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外,滨河生态空间严控新增非公益建设用地。

建设项目应落实《 (略)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严禁新建、扩建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等项目。

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引导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包括危害大运河生态安全、破坏大运河景观风貌的项目,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违规占压运河河道管理范围的建(构)筑物、码头等,通过整改、搬迁、关停、拆除等方式限期逐步有序退出;要加强大运河及相关重要河段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严格工业点源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港口污染管控和城乡污水垃圾整治;应加强大运河沿线重点断面水环境监测预警,推进Ⅳ类以下水质河段污水垃圾处理,管控河湖排污口建设, (略) 控断面水质达标率。

(二)历史文化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1.历史文化空间一般规定。核心监控区内的历史文化空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管理规定和专项保护规划进行管控。核心监控区内的运河河道管理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管理规定和专项保护规划进行管控。

对现有不符合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项目,要制定整改计划,依法逐步拆除、外迁或整改,腾退用地优先用于公共绿地、文化设施、市政安全设施建设。

2.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特殊规定。遗产区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下列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在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避开大运河水利工程遗存相关古迹、遗址,并采取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缓冲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大运河遗产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和景观视廊。应当限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相关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工程建设。

3.大运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规划进行管控。

4.经批准的其他各级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特殊规定。

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规划、保护图则等进行管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按照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进行管控。

(三)生态保护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生态控制区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控,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前提下,允许公益、公用等用途转用。

生态控制区鼓励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严格限制实施耕地垦造等农田整治工程。允许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且符合空间准入、强度控制和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开发利用和结构调整。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线性基础设施用地,确实难以避让的,应以对生态影响最小的方式准入生态控制区。由于“两山转化”确有必要的,可允许小规模、低强度的旅游、观光、休闲设施以生态影响最小的方式准入。

(四)城镇建设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1.城镇建设空间一般规定:

①城镇建成区老城改造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项目、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用地, (略)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的“老城区”主要集中在宁波历史城区、余姚历史城区及慈城历史镇区内,具体按相关保护规划进行管控;鼓励优化商业、住宅、服务等各类建设用地结构,调整不合理布局;鼓励调整为公共服务、公园绿地等公益性用途用地;

②城镇建设空间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

③提升运河两侧绿地、公共空间的畅通性和可达性,因地制宜建设林下慢行道、运河滨河绿道;在落实“窄马路、密路网、小街区”的街区布局模式、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的前提下,允许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建设。

2.历史文化保护区特殊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除执行核心监控区城镇建设空间一般规定外,确有需要的,在符合本细则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新增或改造与运河文化、旅游休闲、生态景观提升相关的设施。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不得新增大型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确需新增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3.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特殊规定:

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除执行核心监控区城镇建设空间一般规定外,确有需要的,在符合本细则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准入行政办公、商业商务、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等项目建设。

4.港航转型发展区特殊规定:

(略) 级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港航转型发展区准入与大运河绿色航运体系建设相关的港口公用作业区、企业自备码头、交通管理码头、旅游客运码头等港航设施以及无污染排放的配套工业设施、仓储物流作业区建设。各类码头建设应体现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专业化要求;尊重大运河已有的各类作业区,结合本细则要求对环境风貌进行必要的整改;新建、扩建配套工业设施应在运河岸线1000米之外,且与运河环境风貌相协调。

(五)村庄建设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1.村庄建设空间鼓励以下相关项目优先准入:

大运河文化振兴相关项目,如文化展馆、文化公园、文化教育基地等,或与非遗、传统技艺相关的活态展示;

乡村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如教育、养老、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公益性设施和乡村公园、小游园等;

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如信用合作社、农业科研机构和农村产业服务、乡村康养、乡村旅游休闲等项目。

2.村庄建设空间内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和大型工业园区,严禁新增矿业权出让(地热、矿泉水等水气矿业权除外)。

3.村庄建设空间的更新优先满足文化及公共服务相关用途需求。

4.鼓励村庄低效用地整治,优化村居布局,充分利用村庄闲置宅基地、工业厂房等存量用地和建筑。对于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撤并零散农居点的,可在建筑高度、环境风貌严格管控前提下设置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点应尽量选址在滨河生态空间之外。

(六)其他农林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1.核心监控区范围内其他农林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确有需要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本细则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属地政府和各做地主体需加强生态修复,注重自然修复和工程治理相结合,推进河岸带生态化改造,维护大运河沿线的自然景观风貌。

2.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内其他农林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①滨河生态空间内的其他农林空间除符合上述的各项管控规则外,重点优化滨河生态空间,建设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廊道;

②鼓励城镇建设空间周边安排公园绿地,包括湿地公园、植物园、城市公园、郊野公园等;

③村庄建设空间周边加强优质耕地保护、生态林地保育,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农业养殖项目应限期搬迁、关停或消除影响;注重农林空间与周边自然生态系统有机结合,发挥整体生态功能。

三、空间形态与景观风貌管控要求

(一)重要景观视廊保护要求

重要景观视廊包括核心监控区内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等专项 (略) 设计中明确要求控制的视线通廊。其中大运河沿岸的重要景观视廊包括重要历史文化点景观视廊、运河河湾景观视廊、山河景观视廊等。

1.总体要求。在重要景观视廊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严格控制高度、体量、色彩和建筑风格,保护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对景观视廊内影响传统风貌的现状建(构)筑物,应进行风貌整改。

重要景观视廊内进行工程建设需加强大运河遗产影响分析(景观分析),对项目实施后可能对大运河遗产的景观风貌、历史环境感受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作出分析和预测,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2.重要历史文化点景观视廊。在重要历史文化点段,从遗产展示和景观环境控制的角度出发,设定景观视廊,控制视线廊道内的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引导视线廊道内的建筑和植被塑造,保护或恢复有代表性的历史景观通廊。主要包括斗门新闸、祝江大桥等重要碶闸、升船机和古桥两侧景观视廊,小西坝遗址-大西坝村眺望视廊及招宝山-金鸡山眺望视廊等。

3.运河河湾景观视廊。在世界文化遗产河道的河流交汇处、河道弯度大于20度或河道局部变化较大且运河沿岸可见景观面增大、层次增多的区域,设定重要河湾景观视廊32处,控制视线廊道内的沿岸景观面的建筑高度、体量、风貌。

4.山河景观视廊。保护大运河周边的山体等自然地形地貌构成的背景环境,设定山与河特殊的历史景观通廊,保持历史地理环境特征和整体感,保持大运河与周边背景环境的历史关联性。主要包括虞余运河段狮子山、峨眉山、渚山、高庙山等,丈亭三江口段凤凰山,小西坝遗址段老虎岭、乍山、长命山、大洋山等。

(二)重要景观界面保护要求

重要景观界面包括大运河第一界面和世界文化遗产、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形成的景观界面。

重要景观界面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与历史文化遗产不协调的建(构)筑物,不宜采用板式建筑。对景观界面内严重影响传统风貌的现状建(构)筑物,应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村庄建设空间的大运河第一界面,新建建筑应做好方案设计,并与大运河传统风貌相协调。

(三)建筑高度与风貌管控要求

1. 总体要求:

沿运河两岸新建、重建建筑高度应遵循滨水梯度变化原则,距河岸由近至远渐次升高,升高幅度不宜大于18度视角(以运河对岸河堤外坡脚为基点),其中大运河第一界面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岸线距离的三分之二。新建项目建筑整体高度应与周边大多数建筑平均高度相协调,做好新建项目建筑空间形态与风貌的整体把控;当城镇建成区滨水界面被已建较高建筑遮挡时,新建项目需进行多角度综合分析、科学论证,在不突破既有大运河景观天际线或未加剧大运河不和谐景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建筑高度管理要求。

运河沿线的建筑风貌应与运河传统风貌相协调,逐步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 (略) 景观视廊控制。

防洪排涝、水利、交通、市政公用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大运河相关法律法规、专项保护规划的要求执行,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交通设施应对上跨和地下两种方式进行比选,其他基础设施优先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减少对大运河风貌的影响。

核心监控区内的建筑风貌除满足本细则相关要求之外,还应满足《 (略) 建筑景观设计指引》 (略) 其他相关规定。

2.历史文化空间。历史文化空间内建筑高度与风貌,应满足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点)保护区划或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3.城镇建设空间。城镇建设空间内建筑高度在满足总体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关法定规划及《 (略) 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的保护规划、城市设计及建设项目方案进行严格审查。

①世界文化遗产河道两岸300米范围及重要历史文化点景观视廊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高度原则上以低层、多层为主,局部地段确有困难的,经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报审后可适当提高;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②历史文化保护区需编制保 (略) 设计,原则上新建建筑高度不超过3层,其中风貌保存较好、历史文化遗存较为集中的区域,原则上新建建筑高度不超过2层。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需延续原有城镇肌理,保护重要遗产点;宜小体量、低密度建设;宜以淡雅色彩为主,采用黑、白、灰、原木色为主基调。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风貌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尽可能采用片区内传统建筑元素。

(略) 新型功能培育 (略) 设计,通过视廊分析、景观影响分析等多方论证,综合确定建筑高度、体量、风貌等整体空间方案,原则上新建建筑应在体量、材料、形态、色彩等方面加强当地传统建筑风格的继承和发展,注重传统元素和符号的运用。城市新型功能 (略) 设计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或审查论证,按有关规定报批。

④港航转型发展区内用于港口作业区的建(构)筑物,在不影响大运河重要视线廊道的前提下,保留现状高度,但应通过优化布局、色彩设计、挖入式港池等方式降低对大运河环境风貌的影响。

4.村庄建设空间、其他农林空间。除必要的水利设施、航运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外,建设高度应控制在3层以内。

(四)其他管控要求

核心监控区内应严格落实自然生态环境和传统风貌保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河道的驳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管控。非世界文化遗产河道实施交通、水利工程,不得改变大运河的总体走向,并尽可能维护大运河原有形态和传统堤岸,鼓励建设生态驳岸。

相关属地政府应保护和尊重大运河现有资源和历史环境,恢复自然生态面貌,以农田与自然风貌为主导,形成生态绿色走廊;对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沿线的第一照面山进行生态修复、林相改造和绿化提升,提升生态景观质量。生态保护空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不得对山体、水源造成破坏和污染,不得改变与大运河有关的河道、生态湿地、湖泊、丘陵山体、特色景观植被等。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统筹协调

按《大运河(宁波段)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要求,充分发挥大运河(宁波段)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的作用, (略) 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暨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区(市)和市级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区域问题,推动重点任务、配套政策、重大项目、要素保障、考核评估等工作落实。

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资源整合、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由各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及本细则执行,有关职责分工如下: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暨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加强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相关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依据部门职责实施项目负面清单准入管理;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职责和负面清单实施产业准入管理,指导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同属地政府将核心监控区及管控分区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依据负面清单和本细则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建筑风貌引导,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工作;

4.市生态环境局:依职责和负面清单严格开展核心监控区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指导属地涉及生态环境整治方案的编制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大运河污染防治,严格管控污染排放, (略) 控断面水质达标率;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职责和负面清单指导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依职责和负面清单指导港航相关项目管理;

7.市水利局:依职责和负面清单指导大运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8.市农业农村局:依职责和负面清单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统筹实施核心监控区乡村振兴战略;

9.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职责和负面清单加强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10. (略) 、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有关具体工作,负责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实施滨河防护林生态屏障工程,制定不符合本细则和负面清单管控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的整治方案并推进实施。

(二)规划衔接,创新管理

现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与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要求不一致的,应落实本细则要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重要规划设计、重大项目方 (略)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探索创新适应大运河保 (略) 更新的技术管理规定。

(三)建立机制,保障权益

建立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转换、用途转用和纠错机制,依法保护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涉及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由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09:27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浏览次数:【 字号:】保护色:

为贯彻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 (略)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加强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用途、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管控,弘扬运河文化,我局牵头编制了《 (略)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进一步优化编制成果,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即日起公示30日。

公示方式: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意见反馈: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反馈。

邮寄地址: (略) 鄞州区和济街9号(来信请注明: (略)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ttp://**,请在邮件标题标注「 (略)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意见建议」字样。


《 (略)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 (略)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等精神, (略)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用途、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管控,打造树立国际标杆的文化遗存展示带、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绿色发展创新带、凸显融合发展理念的文化旅游品牌带、传承古今的“一带一路”沿河开发开放引领带,塑造千年运河文化的宁波金名片, (略) 建设的独特魅力,切 (略)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依据相关法律、规划、文件, (略) 实际编制本细则。

(二)编制原则

保护优先,科学管控;古今融合,强化传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三)浙东运河宁波段功能

内河航运、水资源调配、防洪排涝、景观提升功能。

(四)核心监控区范围

浙东运河主河道宁波段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范围划定为核心监控区,涉及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 (略) 等“ (略) ”的部分地区,总面积约311.49平方公里。浙东运河主河道宁波段,全长约74公里,其中包含虞余运河宁波段、慈江-剎子港、宁波三江口等世界文化遗产段34.4公里,及姚江(部分)、西塘河、镇海口等非世界文化遗产段39.6公里。

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城镇建成区外,浙东运河主河道宁波段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1000米内的范围是滨河生态空间,对于自然条件良好、生态功能突出的河湖滨岸重点区域,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可不限于1000米。

(五)管控分区

核心监控区分为历史文化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城镇建设空间、村庄建设空间、其他农林空间五类管控分区。

(六)适用范围

本细则 (略)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二、用途管控规定

(一)总体要求

核心监控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统筹安排,实施严格的用途管控,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本细则要求。鼓励城镇建设空间和村庄建设空间的更新优先满足文化相关用途需求,引导其他农林空间进行生态修复。

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和符合保护利用要求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康养、休闲体育用途以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外,滨河生态空间严控新增非公益建设用地。

建设项目应落实《 (略)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严禁新建、扩建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等项目。

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引导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包括危害大运河生态安全、破坏大运河景观风貌的项目,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违规占压运河河道管理范围的建(构)筑物、码头等,通过整改、搬迁、关停、拆除等方式限期逐步有序退出;要加强大运河及相关重要河段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严格工业点源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港口污染管控和城乡污水垃圾整治;应加强大运河沿线重点断面水环境监测预警,推进Ⅳ类以下水质河段污水垃圾处理,管控河湖排污口建设, (略) 控断面水质达标率。

(二)历史文化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1.历史文化空间一般规定。核心监控区内的历史文化空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管理规定和专项保护规划进行管控。核心监控区内的运河河道管理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管理规定和专项保护规划进行管控。

对现有不符合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项目,要制定整改计划,依法逐步拆除、外迁或整改,腾退用地优先用于公共绿地、文化设施、市政安全设施建设。

2.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特殊规定。遗产区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下列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在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避开大运河水利工程遗存相关古迹、遗址,并采取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缓冲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大运河遗产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和景观视廊。应当限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相关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工程建设。

3.大运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规划进行管控。

4.经批准的其他各级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特殊规定。

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规划、保护图则等进行管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按照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进行管控。

(三)生态保护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生态控制区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控,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前提下,允许公益、公用等用途转用。

生态控制区鼓励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严格限制实施耕地垦造等农田整治工程。允许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且符合空间准入、强度控制和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开发利用和结构调整。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线性基础设施用地,确实难以避让的,应以对生态影响最小的方式准入生态控制区。由于“两山转化”确有必要的,可允许小规模、低强度的旅游、观光、休闲设施以生态影响最小的方式准入。

(四)城镇建设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1.城镇建设空间一般规定:

①城镇建成区老城改造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项目、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用地, (略)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的“老城区”主要集中在宁波历史城区、余姚历史城区及慈城历史镇区内,具体按相关保护规划进行管控;鼓励优化商业、住宅、服务等各类建设用地结构,调整不合理布局;鼓励调整为公共服务、公园绿地等公益性用途用地;

②城镇建设空间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

③提升运河两侧绿地、公共空间的畅通性和可达性,因地制宜建设林下慢行道、运河滨河绿道;在落实“窄马路、密路网、小街区”的街区布局模式、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的前提下,允许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建设。

2.历史文化保护区特殊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除执行核心监控区城镇建设空间一般规定外,确有需要的,在符合本细则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新增或改造与运河文化、旅游休闲、生态景观提升相关的设施。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不得新增大型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确需新增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3.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特殊规定:

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除执行核心监控区城镇建设空间一般规定外,确有需要的,在符合本细则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准入行政办公、商业商务、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等项目建设。

4.港航转型发展区特殊规定:

(略) 级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港航转型发展区准入与大运河绿色航运体系建设相关的港口公用作业区、企业自备码头、交通管理码头、旅游客运码头等港航设施以及无污染排放的配套工业设施、仓储物流作业区建设。各类码头建设应体现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专业化要求;尊重大运河已有的各类作业区,结合本细则要求对环境风貌进行必要的整改;新建、扩建配套工业设施应在运河岸线1000米之外,且与运河环境风貌相协调。

(五)村庄建设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1.村庄建设空间鼓励以下相关项目优先准入:

大运河文化振兴相关项目,如文化展馆、文化公园、文化教育基地等,或与非遗、传统技艺相关的活态展示;

乡村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如教育、养老、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公益性设施和乡村公园、小游园等;

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如信用合作社、农业科研机构和农村产业服务、乡村康养、乡村旅游休闲等项目。

2.村庄建设空间内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和大型工业园区,严禁新增矿业权出让(地热、矿泉水等水气矿业权除外)。

3.村庄建设空间的更新优先满足文化及公共服务相关用途需求。

4.鼓励村庄低效用地整治,优化村居布局,充分利用村庄闲置宅基地、工业厂房等存量用地和建筑。对于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撤并零散农居点的,可在建筑高度、环境风貌严格管控前提下设置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点应尽量选址在滨河生态空间之外。

(六)其他农林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1.核心监控区范围内其他农林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确有需要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本细则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属地政府和各做地主体需加强生态修复,注重自然修复和工程治理相结合,推进河岸带生态化改造,维护大运河沿线的自然景观风貌。

2.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内其他农林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①滨河生态空间内的其他农林空间除符合上述的各项管控规则外,重点优化滨河生态空间,建设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廊道;

②鼓励城镇建设空间周边安排公园绿地,包括湿地公园、植物园、城市公园、郊野公园等;

③村庄建设空间周边加强优质耕地保护、生态林地保育,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农业养殖项目应限期搬迁、关停或消除影响;注重农林空间与周边自然生态系统有机结合,发挥整体生态功能。

三、空间形态与景观风貌管控要求

(一)重要景观视廊保护要求

重要景观视廊包括核心监控区内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等专项 (略) 设计中明确要求控制的视线通廊。其中大运河沿岸的重要景观视廊包括重要历史文化点景观视廊、运河河湾景观视廊、山河景观视廊等。

1.总体要求。在重要景观视廊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严格控制高度、体量、色彩和建筑风格,保护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对景观视廊内影响传统风貌的现状建(构)筑物,应进行风貌整改。

重要景观视廊内进行工程建设需加强大运河遗产影响分析(景观分析),对项目实施后可能对大运河遗产的景观风貌、历史环境感受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作出分析和预测,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2.重要历史文化点景观视廊。在重要历史文化点段,从遗产展示和景观环境控制的角度出发,设定景观视廊,控制视线廊道内的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引导视线廊道内的建筑和植被塑造,保护或恢复有代表性的历史景观通廊。主要包括斗门新闸、祝江大桥等重要碶闸、升船机和古桥两侧景观视廊,小西坝遗址-大西坝村眺望视廊及招宝山-金鸡山眺望视廊等。

3.运河河湾景观视廊。在世界文化遗产河道的河流交汇处、河道弯度大于20度或河道局部变化较大且运河沿岸可见景观面增大、层次增多的区域,设定重要河湾景观视廊32处,控制视线廊道内的沿岸景观面的建筑高度、体量、风貌。

4.山河景观视廊。保护大运河周边的山体等自然地形地貌构成的背景环境,设定山与河特殊的历史景观通廊,保持历史地理环境特征和整体感,保持大运河与周边背景环境的历史关联性。主要包括虞余运河段狮子山、峨眉山、渚山、高庙山等,丈亭三江口段凤凰山,小西坝遗址段老虎岭、乍山、长命山、大洋山等。

(二)重要景观界面保护要求

重要景观界面包括大运河第一界面和世界文化遗产、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形成的景观界面。

重要景观界面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与历史文化遗产不协调的建(构)筑物,不宜采用板式建筑。对景观界面内严重影响传统风貌的现状建(构)筑物,应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村庄建设空间的大运河第一界面,新建建筑应做好方案设计,并与大运河传统风貌相协调。

(三)建筑高度与风貌管控要求

1. 总体要求:

沿运河两岸新建、重建建筑高度应遵循滨水梯度变化原则,距河岸由近至远渐次升高,升高幅度不宜大于18度视角(以运河对岸河堤外坡脚为基点),其中大运河第一界面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岸线距离的三分之二。新建项目建筑整体高度应与周边大多数建筑平均高度相协调,做好新建项目建筑空间形态与风貌的整体把控;当城镇建成区滨水界面被已建较高建筑遮挡时,新建项目需进行多角度综合分析、科学论证,在不突破既有大运河景观天际线或未加剧大运河不和谐景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建筑高度管理要求。

运河沿线的建筑风貌应与运河传统风貌相协调,逐步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 (略) 景观视廊控制。

防洪排涝、水利、交通、市政公用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大运河相关法律法规、专项保护规划的要求执行,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交通设施应对上跨和地下两种方式进行比选,其他基础设施优先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减少对大运河风貌的影响。

核心监控区内的建筑风貌除满足本细则相关要求之外,还应满足《 (略) 建筑景观设计指引》 (略) 其他相关规定。

2.历史文化空间。历史文化空间内建筑高度与风貌,应满足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点)保护区划或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3.城镇建设空间。城镇建设空间内建筑高度在满足总体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关法定规划及《 (略) 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的保护规划、城市设计及建设项目方案进行严格审查。

①世界文化遗产河道两岸300米范围及重要历史文化点景观视廊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高度原则上以低层、多层为主,局部地段确有困难的,经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报审后可适当提高;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②历史文化保护区需编制保 (略) 设计,原则上新建建筑高度不超过3层,其中风貌保存较好、历史文化遗存较为集中的区域,原则上新建建筑高度不超过2层。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需延续原有城镇肌理,保护重要遗产点;宜小体量、低密度建设;宜以淡雅色彩为主,采用黑、白、灰、原木色为主基调。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风貌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尽可能采用片区内传统建筑元素。

(略) 新型功能培育 (略) 设计,通过视廊分析、景观影响分析等多方论证,综合确定建筑高度、体量、风貌等整体空间方案,原则上新建建筑应在体量、材料、形态、色彩等方面加强当地传统建筑风格的继承和发展,注重传统元素和符号的运用。城市新型功能 (略) 设计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或审查论证,按有关规定报批。

④港航转型发展区内用于港口作业区的建(构)筑物,在不影响大运河重要视线廊道的前提下,保留现状高度,但应通过优化布局、色彩设计、挖入式港池等方式降低对大运河环境风貌的影响。

4.村庄建设空间、其他农林空间。除必要的水利设施、航运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外,建设高度应控制在3层以内。

(四)其他管控要求

核心监控区内应严格落实自然生态环境和传统风貌保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河道的驳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管控。非世界文化遗产河道实施交通、水利工程,不得改变大运河的总体走向,并尽可能维护大运河原有形态和传统堤岸,鼓励建设生态驳岸。

相关属地政府应保护和尊重大运河现有资源和历史环境,恢复自然生态面貌,以农田与自然风貌为主导,形成生态绿色走廊;对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沿线的第一照面山进行生态修复、林相改造和绿化提升,提升生态景观质量。生态保护空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不得对山体、水源造成破坏和污染,不得改变与大运河有关的河道、生态湿地、湖泊、丘陵山体、特色景观植被等。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统筹协调

按《大运河(宁波段)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要求,充分发挥大运河(宁波段)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的作用, (略) 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暨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区(市)和市级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区域问题,推动重点任务、配套政策、重大项目、要素保障、考核评估等工作落实。

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资源整合、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由各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及本细则执行,有关职责分工如下: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暨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加强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相关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依据部门职责实施项目负面清单准入管理;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职责和负面清单实施产业准入管理,指导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同属地政府将核心监控区及管控分区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依据负面清单和本细则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建筑风貌引导,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工作;

4.市生态环境局:依职责和负面清单严格开展核心监控区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指导属地涉及生态环境整治方案的编制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大运河污染防治,严格管控污染排放, (略) 控断面水质达标率;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职责和负面清单指导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依职责和负面清单指导港航相关项目管理;

7.市水利局:依职责和负面清单指导大运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8.市农业农村局:依职责和负面清单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统筹实施核心监控区乡村振兴战略;

9.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职责和负面清单加强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10. (略) 、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有关具体工作,负责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实施滨河防护林生态屏障工程,制定不符合本细则和负面清单管控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的整治方案并推进实施。

(二)规划衔接,创新管理

现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与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要求不一致的,应落实本细则要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重要规划设计、重大项目方 (略)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探索创新适应大运河保 (略) 更新的技术管理规定。

(三)建立机制,保障权益

建立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转换、用途转用和纠错机制,依法保护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涉及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由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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