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D28-1123-2023-1217 | 分 类: | 公告公示 | |||
责任部门: | 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16 09:35:54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有效性: | 有效 | 浏览: |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环罚〔2023〕8-5号
当事人:泰和鹏 (略)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MA35GUD92A
住址: (略) 泰和县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4月3日, (略) 泰和生态环境局对泰和鹏 (略) 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进行真实性核查。经核查,你单位于2022年3月19日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报告编号**)为虚假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3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泰和鹏 (略) 检测站经理彭**《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17日法定代表人胡**《调查询问笔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报告编号**),机动车检测费用增值税发票,现 (略) 营业执照等资料为证。
泰和鹏 (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环罚告〔2023〕8-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止2023年5月9日,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等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 (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细化为: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和鹏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佰**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 (略) 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提供缴款码到对应银行或网站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青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志明联系电话:0796--*
联系地址: (略) 泰和县澄江镇白凤东路泰和生态环境局一楼综合执法大队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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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D28-1123-2023-1217 | 分 类: | 公告公示 | |||
责任部门: | 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16 09:35:54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有效性: | 有效 | 浏览: |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环罚〔2023〕8-5号
当事人:泰和鹏 (略)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MA35GUD92A
住址: (略) 泰和县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4月3日, (略) 泰和生态环境局对泰和鹏 (略) 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进行真实性核查。经核查,你单位于2022年3月19日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报告编号**)为虚假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3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泰和鹏 (略) 检测站经理彭**《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17日法定代表人胡**《调查询问笔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报告编号**),机动车检测费用增值税发票,现 (略) 营业执照等资料为证。
泰和鹏 (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环罚告〔2023〕8-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止2023年5月9日,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等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 (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细化为: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和鹏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佰**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 (略) 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提供缴款码到对应银行或网站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青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志明联系电话:0796--*
联系地址: (略) 泰和县澄江镇白凤东路泰和生态环境局一楼综合执法大队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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