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瑞标汽摩配有限公司汽车及摩托车紧固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安徽瑞标汽摩配有限公司汽车及摩托车紧固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环行审〔2023]44号
关于安 (略) 汽车及摩托车紧固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安 (略) 汽车及摩托车紧固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在湾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受理与拟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安 (略) 坐落在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4668号,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118。35′33.723〞,北纬31。10′24.245〞,新建汽车及摩托车紧固件生产项目。项目属扩建性质。项目建筑面积4697平方米,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25%。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设置退火炉、PSA制氮机、冷镦机、全封闭打头机、高频焊机、热处理铣床、加工中心、电焊机、气保焊机、喷漆线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危废暂存库、一般固废库及相应环保处理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全厂将形成年产汽车紧固件5亿件、摩托车紧固件6亿件的生产规模。
本项目已经湾沚区发改委登记备案(发改备[2022]428号,项目代码2210-*-04-0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湾沚区总体规划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我局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涉及厂房及道路建设,项目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项目厂区内排水须做到雨污水分流,厂区外管网连接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等,生活污水经高效化粪池处理,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最终进入芜湖铭源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PH6~9,CODcr≤300mg/L,BOD5≤150mg/L,NH3-N≤25mg/L,SS≤175mg/L),其它水污染物指标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废水总排口须按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2、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为冷镦、热处理、抛丸等工序和天然气燃烧废气,废气污染物主要有非*烷总烃、颗粒物、氮氧化物等,其中,冷镦工序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有效收集,由均风过滤+静电油雾净化器装置处理;热处理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有效收集,由喷淋+静电油雾净化器装置处理;抛丸工序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其他区域采取有效环保措施,实现各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冷镦、热处理、抛丸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且厂区有机废气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退火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且不低于15米。
3、项目建成投产后,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运行噪声。建设单位应通过合理布局,并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和吸声等措施,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根据特性按规范要求分类收集,定期交相关单位处置。其中,废切削液、废包装桶、油雾净化器收集的废油、废油品、含油污泥、废槽渣等危险废物必须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审批制度,危废库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定建设。其它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的,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规定,集中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利用;严禁将危险固废夹杂在一般工业固废中外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5、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COD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383吨/年,NH3-N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0076吨/年;NOx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094吨/年,VOCs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259吨/年。
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7、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落实环保工作;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和危废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污染治理设施,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达标性检测,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8、项目须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和技术,实行清洁生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项目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复内容建设,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报批环评文件。
2023年5月12日
环行审〔2023]44号
关于安 (略) 汽车及摩托车紧固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安 (略) 汽车及摩托车紧固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在湾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受理与拟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安 (略) 坐落在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4668号,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118。35′33.723〞,北纬31。10′24.245〞,新建汽车及摩托车紧固件生产项目。项目属扩建性质。项目建筑面积4697平方米,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25%。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设置退火炉、PSA制氮机、冷镦机、全封闭打头机、高频焊机、热处理铣床、加工中心、电焊机、气保焊机、喷漆线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危废暂存库、一般固废库及相应环保处理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全厂将形成年产汽车紧固件5亿件、摩托车紧固件6亿件的生产规模。
本项目已经湾沚区发改委登记备案(发改备[2022]428号,项目代码2210-*-04-0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湾沚区总体规划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我局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涉及厂房及道路建设,项目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项目厂区内排水须做到雨污水分流,厂区外管网连接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等,生活污水经高效化粪池处理,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最终进入芜湖铭源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PH6~9,CODcr≤300mg/L,BOD5≤150mg/L,NH3-N≤25mg/L,SS≤175mg/L),其它水污染物指标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废水总排口须按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2、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为冷镦、热处理、抛丸等工序和天然气燃烧废气,废气污染物主要有非*烷总烃、颗粒物、氮氧化物等,其中,冷镦工序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有效收集,由均风过滤+静电油雾净化器装置处理;热处理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有效收集,由喷淋+静电油雾净化器装置处理;抛丸工序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其他区域采取有效环保措施,实现各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冷镦、热处理、抛丸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且厂区有机废气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退火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且不低于15米。
3、项目建成投产后,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运行噪声。建设单位应通过合理布局,并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和吸声等措施,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根据特性按规范要求分类收集,定期交相关单位处置。其中,废切削液、废包装桶、油雾净化器收集的废油、废油品、含油污泥、废槽渣等危险废物必须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审批制度,危废库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定建设。其它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的,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规定,集中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利用;严禁将危险固废夹杂在一般工业固废中外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5、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COD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383吨/年,NH3-N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0076吨/年;NOx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094吨/年,VOCs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259吨/年。
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7、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落实环保工作;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和危废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污染治理设施,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达标性检测,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8、项目须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和技术,实行清洁生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项目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复内容建设,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报批环评文件。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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