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河口区分局2023年5月9日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河口区分局2023年5月9日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5月9日-2023年5月15日(5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46-*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河口区分局
电子邮箱:*@*http://**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10000吨/年硅芯管生产项目 | 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河庆路以北、海河南路以西黄河口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园内 | (略) | 山东 (略) | 本项目占地面积1000m2,建设硅芯管生产线4条,年产硅芯管产品10000吨。 | (一)废气污染防治。混料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合并,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颗粒物须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10mg/m3);挤出成型工序废气通过集气罩及软帘方式收集后经三级活性炭吸附后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VOCs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限值要求(VOCs浓度60mg/m3,排放速率3kg/h);加强车间无组织废气管控,运营期间车间保持密闭,无组织颗粒物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mg/m3),厂界无组织VOCs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浓度限值,厂内无组织VOCs浓度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0mg/m3或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二)废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循环排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河口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达标后排放,确保废水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及河口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三)噪声染污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废包装材料、挤出废料、切割废料外售处理,布袋除尘器截留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废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5月9日-2023年5月15日(5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46-*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河口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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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10000吨/年硅芯管生产项目 | 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河庆路以北、海河南路以西黄河口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园内 | (略) | 山东 (略) | 本项目占地面积1000m2,建设硅芯管生产线4条,年产硅芯管产品10000吨。 | (一)废气污染防治。混料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合并,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颗粒物须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10mg/m3);挤出成型工序废气通过集气罩及软帘方式收集后经三级活性炭吸附后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VOCs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限值要求(VOCs浓度60mg/m3,排放速率3kg/h);加强车间无组织废气管控,运营期间车间保持密闭,无组织颗粒物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mg/m3),厂界无组织VOCs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浓度限值,厂内无组织VOCs浓度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0mg/m3或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二)废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循环排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河口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达标后排放,确保废水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及河口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三)噪声染污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废包装材料、挤出废料、切割废料外售处理,布袋除尘器截留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废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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