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化县海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化县海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65WF81
地址: (略) 宁化县曹坊镇上曹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督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宁化县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23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 (略) (略) 宁化县曹坊镇上曹村的宁化县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养殖鳗鱼,我局监测站监测人员使用p (略) 总排放口外排废水pH进行现场监测,发现该公司外排废水pH为3.1,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标准(pH应为6-9),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赖德祥全程陪同并见证监测过程,有拍照、视频留证并现场制作《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年2月28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11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3月23日, (略) 送达了《 (略) 宁化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4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3年3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辩称:你公司对除磷剂比例用法认知浅薄,因除磷剂添加过多导致pH值超标,你公司在问题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略) 主动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基于上述理由,你公司申请减轻行政处罚。我局研究认为,你公司申辩的情况基本属实,且你公司能够配合我局调查,及时进行整改,主动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我 (略) 拟定处罚裁量的基础上,再予减轻处罚金额*万元整, (略) 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2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3年2月22日现场执法拍摄照片和视频;
3.2023年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
4.《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11号)及送达回证;
5.《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4号)及送达回证;
6.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申请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细化标准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行政履行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 (略) 宁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宁化)
2023年4月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65WF81
地址: (略) 宁化县曹坊镇上曹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督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宁化县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23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 (略) (略) 宁化县曹坊镇上曹村的宁化县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养殖鳗鱼,我局监测站监测人员使用p (略) 总排放口外排废水pH进行现场监测,发现该公司外排废水pH为3.1,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标准(pH应为6-9),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赖德祥全程陪同并见证监测过程,有拍照、视频留证并现场制作《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年2月28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11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3月23日, (略) 送达了《 (略) 宁化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4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3年3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辩称:你公司对除磷剂比例用法认知浅薄,因除磷剂添加过多导致pH值超标,你公司在问题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略) 主动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基于上述理由,你公司申请减轻行政处罚。我局研究认为,你公司申辩的情况基本属实,且你公司能够配合我局调查,及时进行整改,主动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我 (略) 拟定处罚裁量的基础上,再予减轻处罚金额*万元整, (略) 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2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3年2月22日现场执法拍摄照片和视频;
3.2023年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
4.《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11号)及送达回证;
5.《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4号)及送达回证;
6.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申请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细化标准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行政履行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 (略) 宁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宁化)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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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略) 宁化县曹坊镇上曹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督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宁化县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23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 (略) (略) 宁化县曹坊镇上曹村的宁化县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养殖鳗鱼,我局监测站监测人员使用p (略) 总排放口外排废水pH进行现场监测,发现该公司外排废水pH为3.1,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标准(pH应为6-9),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赖德祥全程陪同并见证监测过程,有拍照、视频留证并现场制作《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年2月28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11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3月23日, (略) 送达了《 (略) 宁化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4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3年3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辩称:你公司对除磷剂比例用法认知浅薄,因除磷剂添加过多导致pH值超标,你公司在问题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略) 主动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基于上述理由,你公司申请减轻行政处罚。我局研究认为,你公司申辩的情况基本属实,且你公司能够配合我局调查,及时进行整改,主动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我 (略) 拟定处罚裁量的基础上,再予减轻处罚金额*万元整, (略) 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2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3年2月22日现场执法拍摄照片和视频;
3.2023年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
4.《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11号)及送达回证;
5.《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4号)及送达回证;
6.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申请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细化标准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行政履行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 (略) 宁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宁化)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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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略) 宁化县曹坊镇上曹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督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宁化县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23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 (略) (略) 宁化县曹坊镇上曹村的宁化县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养殖鳗鱼,我局监测站监测人员使用p (略) 总排放口外排废水pH进行现场监测,发现该公司外排废水pH为3.1,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标准(pH应为6-9),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赖德祥全程陪同并见证监测过程,有拍照、视频留证并现场制作《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年2月28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11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3月23日, (略) 送达了《 (略) 宁化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4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3年3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辩称:你公司对除磷剂比例用法认知浅薄,因除磷剂添加过多导致pH值超标,你公司在问题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略) 主动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基于上述理由,你公司申请减轻行政处罚。我局研究认为,你公司申辩的情况基本属实,且你公司能够配合我局调查,及时进行整改,主动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我 (略) 拟定处罚裁量的基础上,再予减轻处罚金额*万元整, (略) 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2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3年2月22日现场执法拍摄照片和视频;
3.2023年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
4.《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11号)及送达回证;
5.《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4号)及送达回证;
6.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申请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细化标准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行政履行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 (略) 宁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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