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化聚源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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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化聚源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名称:宁化聚源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XP1K07YH

地址: (略) 宁化县河龙乡河龙村黄家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国斌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宁化聚源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3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 (略) 宁化县河龙乡河龙村黄家山的宁化聚源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正在养殖生猪, (略) 在第一个氧化塘设有一个直径75mm的PVC管(底部设有潜水泵),氧化塘废水可通过该PVC管直接抽取至山后用于小龙虾的养殖,现场检查时该PVC管未抽取废水。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郭宇豪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有拍照留证并现场制作《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3年2月28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10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4月23日, (略) 送达了《 (略) 宁化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5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3年2月24日现场执法拍摄照片;

3.2023年3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

4.《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10号)及送达回证;

5.《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5号)及送达回证;

6.你公司的整改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细化标准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 (略) 宁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宁化)

2023年5月8日

当事人名称:宁化聚源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XP1K07YH

地址: (略) 宁化县河龙乡河龙村黄家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国斌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宁化聚源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3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 (略) 宁化县河龙乡河龙村黄家山的宁化聚源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正在养殖生猪, (略) 在第一个氧化塘设有一个直径75mm的PVC管(底部设有潜水泵),氧化塘废水可通过该PVC管直接抽取至山后用于小龙虾的养殖,现场检查时该PVC管未抽取废水。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郭宇豪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有拍照留证并现场制作《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3年2月28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10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4月23日, (略) 送达了《 (略) 宁化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5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3年2月24日现场执法拍摄照片;

3.2023年3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

4.《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10号)及送达回证;

5.《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5号)及送达回证;

6.你公司的整改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细化标准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 (略) 宁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宁化)

2023年5月8日

当事人名称:宁化聚源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XP1K07YH

地址: (略) 宁化县河龙乡河龙村黄家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国斌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宁化聚源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3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 (略) 宁化县河龙乡河龙村黄家山的宁化聚源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正在养殖生猪, (略) 在第一个氧化塘设有一个直径75mm的PVC管(底部设有潜水泵),氧化塘废水可通过该PVC管直接抽取至山后用于小龙虾的养殖,现场检查时该PVC管未抽取废水。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郭宇豪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有拍照留证并现场制作《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3年2月28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10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4月23日, (略) 送达了《 (略) 宁化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5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3年2月24日现场执法拍摄照片;

3.2023年3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

4.《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10号)及送达回证;

5.《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5号)及送达回证;

6.你公司的整改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细化标准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 (略) 宁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宁化)

2023年5月8日

当事人名称:宁化聚源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XP1K07YH

地址: (略) 宁化县河龙乡河龙村黄家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国斌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宁化聚源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3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 (略) 宁化县河龙乡河龙村黄家山的宁化聚源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正在养殖生猪, (略) 在第一个氧化塘设有一个直径75mm的PVC管(底部设有潜水泵),氧化塘废水可通过该PVC管直接抽取至山后用于小龙虾的养殖,现场检查时该PVC管未抽取废水。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郭宇豪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有拍照留证并现场制作《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3年2月28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10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4月23日, (略) 送达了《 (略) 宁化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5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3年2月24日现场执法拍摄照片;

3.2023年3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

4.《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10号)及送达回证;

5.《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5号)及送达回证;

6.你公司的整改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细化标准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 (略) 宁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宁化)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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