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特科工业塑料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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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特科工业塑料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改扩建)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固特科工业塑料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改扩建)
建设地点 (略) 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0号之一101室
建设单位固特科工业塑料件科技(深圳)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清慧综合 (略)
项目概况固特科工业塑料件科技(深圳) (略) (略) (略) 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0号之一101室(北纬22°46′29.06″, 东经113° 46′ 39.04″),主要从事蓝牙键盘与2.4G键盘的加工生产。项目扩建新增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项目的占地面积为2800m2;建筑面积为5600m2。预计年产蓝牙键盘与2.4G键盘750万个。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注塑、熔接过程中所挥发出来的少量废气,其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烷总烃。项目注塑、熔接工序设置为密闭车间,项目拟对注塑、熔接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经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处理后的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要求,同时通过加强车间通排风措施,确保厂界非*烷总烃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同时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少量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粉尘周界外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磨床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粉尘周界外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 (略) 政管网,经市政管 (略) 长安新区污水处理厂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金属碎屑、废包装材 (略) 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2023-05-1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联系电话0769-*
通讯地址 (略) 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初步审查意见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项目基本情况不完善;二、工程分析不全;三、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不完善;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不完善。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固特科工业塑料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改扩建)
建设地点 (略) 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0号之一101室
建设单位固特科工业塑料件科技(深圳)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清慧综合 (略)
项目概况固特科工业塑料件科技(深圳) (略) (略) (略) 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0号之一101室(北纬22°46′29.06″, 东经113° 46′ 39.04″),主要从事蓝牙键盘与2.4G键盘的加工生产。项目扩建新增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项目的占地面积为2800m2;建筑面积为5600m2。预计年产蓝牙键盘与2.4G键盘750万个。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注塑、熔接过程中所挥发出来的少量废气,其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烷总烃。项目注塑、熔接工序设置为密闭车间,项目拟对注塑、熔接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经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处理后的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要求,同时通过加强车间通排风措施,确保厂界非*烷总烃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同时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少量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粉尘周界外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磨床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粉尘周界外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 (略) 政管网,经市政管 (略) 长安新区污水处理厂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金属碎屑、废包装材 (略) 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2023-05-1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联系电话0769-*
通讯地址 (略) 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初步审查意见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项目基本情况不完善;二、工程分析不全;三、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不完善;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不完善。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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