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展明塑胶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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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展明塑胶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展明塑胶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长安镇咸西景泰街13号208室
建设单位东莞市展明塑胶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 (略)
项目概况东莞市展明塑胶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略) 长安镇咸西景泰街13号208室(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47"54.667"、北纬22°49"22.453"),总投资150万元,占地面积360m2,建筑面积360m2。项目主要从事塑料配件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料配件共501.5万件,员工人数6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 (略) 政污水管 (略) 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厂处理,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 (略) 地方标准《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30-2018)中的较严值,最终排入茅洲河。2、废气:(1)混料、碎料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2)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臭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3、噪声:经采取墙体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处理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贡献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因此,在做好各项降噪措施的前提下,项目的建设对周围声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4、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废包 (略) 回收处理,含杂质塑胶边角料及次品交供应商回收处理,废活性炭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严格遵守环保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3-05-1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联系电话0769-*
通讯地址 (略) 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初步审查意见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项目基本情况不完善;二、工程分析不全;三、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不完善;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不完善;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展明塑胶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长安镇咸西景泰街13号208室
建设单位东莞市展明塑胶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 (略)
项目概况东莞市展明塑胶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略) 长安镇咸西景泰街13号208室(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47"54.667"、北纬22°49"22.453"),总投资150万元,占地面积360m2,建筑面积360m2。项目主要从事塑料配件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料配件共501.5万件,员工人数6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 (略) 政污水管 (略) 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厂处理,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 (略) 地方标准《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30-2018)中的较严值,最终排入茅洲河。2、废气:(1)混料、碎料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2)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臭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3、噪声:经采取墙体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处理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贡献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因此,在做好各项降噪措施的前提下,项目的建设对周围声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4、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废包 (略) 回收处理,含杂质塑胶边角料及次品交供应商回收处理,废活性炭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严格遵守环保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3-05-1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联系电话0769-*
通讯地址 (略) 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初步审查意见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项目基本情况不完善;二、工程分析不全;三、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不完善;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不完善;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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