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发改委2023年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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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发改委2023年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实施
层级
权限划分设定(实施)依据是否属依申请事项备注
大项子项
1行政
确认
价格认定、复核省、市、县省级: (略) 纪委监委、省 (略) 、 (略) 、省人民政府各部 (略) 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
市级:办理本级纪委监委、 (略) , (略) ,人民政府各部 (略) 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
县级:办理本级纪委监委、 (略) 、 (略) 、人民政府各部 (略) 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
1.《 (略)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第13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办案机关委托;(二)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三)价格鉴定机构调查、勘验、测算、论证;(四)价格鉴定机构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第21条:办案机关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约定期限内要求原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也可 (略) 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复核裁定。涉案财产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2.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 (略) 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第三条: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复核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复核,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时,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并提出复核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复核决定的行为, (略) 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决定的行为。前款所称提出机关,包括原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 (略) 审查起诉 (略) (略) 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对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其他司法机关。第三条:价格认定复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管辖、逐级复核”的原则。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的复核事项。 (略) 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复核决定。
2其他权力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略) 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项目和内容省、市、县按照《 (略) 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部门及权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9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 (略)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 (略) 批准后公布。地方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略) 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第22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2.《 (略) 价格条例》第2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定价成本 (略)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略) 定价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 (略) 价格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4.《 (略)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第4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 (略) 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第17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5.《 (略) 价格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其他
权力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省、市、县1.《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章第(一)节:“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 (略)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各省、自治区、 (略) (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略) 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4.《 (略) 人民政 (略) 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附件7“ (略) 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2项)”等。
4其他
权力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市、县市、县:允许类和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备案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略) 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 (略) 、自治区、 (略) (略) 人民政府规定。2.《 (略)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3.《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略) 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343号)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外资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内外资项目均需核准的,其他外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
汽车项目备案省、市、县省级:汽车整车投 (略) 、县(市、区)级:属地内汽车零部件项目备案1.《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第四十一条: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1.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2.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3.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二、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3.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略) 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 (略) 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第六条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 (略) 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略) 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明确项目备案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的条件、流程等。
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省、市、县省市县级属地备案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略) 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 (略) 、自治区、 (略) (略) 人民政府规定。2.《 (略)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3.《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略) 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10其他权力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案件处理市、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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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实施
层级
权限划分设定(实施)依据是否属依申请事项备注
大项子项
1行政
确认
价格认定、复核省、市、县省级: (略) 纪委监委、省 (略) 、 (略) 、省人民政府各部 (略) 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
市级:办理本级纪委监委、 (略) , (略) ,人民政府各部 (略) 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
县级:办理本级纪委监委、 (略) 、 (略) 、人民政府各部 (略) 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
1.《 (略)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第13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办案机关委托;(二)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三)价格鉴定机构调查、勘验、测算、论证;(四)价格鉴定机构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第21条:办案机关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约定期限内要求原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也可 (略) 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复核裁定。涉案财产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2.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 (略) 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第三条: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复核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复核,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时,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并提出复核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复核决定的行为, (略) 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决定的行为。前款所称提出机关,包括原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 (略) 审查起诉 (略) (略) 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对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其他司法机关。第三条:价格认定复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管辖、逐级复核”的原则。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的复核事项。 (略) 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复核决定。
2其他权力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略) 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项目和内容省、市、县按照《 (略) 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部门及权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9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 (略)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 (略) 批准后公布。地方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略) 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第22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2.《 (略) 价格条例》第2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定价成本 (略)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略) 定价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 (略) 价格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4.《 (略)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第4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 (略) 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第17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5.《 (略) 价格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其他
权力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省、市、县1.《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章第(一)节:“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 (略)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各省、自治区、 (略) (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略) 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4.《 (略) 人民政 (略) 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附件7“ (略) 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2项)”等。
4其他
权力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市、县市、县:允许类和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备案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略) 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 (略) 、自治区、 (略) (略) 人民政府规定。2.《 (略)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3.《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略) 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343号)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外资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内外资项目均需核准的,其他外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
汽车项目备案省、市、县省级:汽车整车投 (略) 、县(市、区)级:属地内汽车零部件项目备案1.《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第四十一条: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1.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2.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3.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二、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3.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略) 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 (略) 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第六条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 (略) 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略) 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明确项目备案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的条件、流程等。
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省、市、县省市县级属地备案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略) 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 (略) 、自治区、 (略) (略) 人民政府规定。2.《 (略)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3.《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略) 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10其他权力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案件处理市、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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