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西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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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西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闽泉环罚〔2023〕78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民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U

法定代表人:吴汉民

所: (略) 广丰区永丰街道北门社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日,我局 (略) 劳务分包的漳泉肖线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影响区段改建工程长基2号隧道工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你公司分包的漳泉肖线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影响区段改建工程项目尚处于施工期,但未进行隧道开挖作业;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长基2号隧道口处正在排放隧道施工废水,水质异常浑浊,该废水沿着隧道旁边的导流沟流入附近的小山沟,最终汇入于长基桥下的晋江西溪,造成小山沟及晋江西溪汇入处河道水体异常浑浊。调阅该项目环评及批复,明确要求“隧道施工废水应进行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且施工期对距离水体较近的长大隧道采取‘强化沉淀+过滤’的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施工废水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当隧道涌水超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时考虑采取止水措施,沉淀池中污泥定期排放”。根据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陈述,3月1日晚上约23时左右,工人在隧道开挖过程中挖到断层带造成连续涌水,原先利用沟渠截流的简易沉淀设施因淤积平时没及时清理未能起到截留沉淀作用,导致隧道浑浊涌水未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排入晋江西溪。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唐安平提供的《江西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唐安平提供的其本人及法定代表人吴汉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唐安平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4. **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唐安平提供的《 (略) 环保局关于批复改建铁路漳泉肖线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影响区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唐安平提供的《中铁 (略) 劳务分包合同》及劳务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江西 (略) (劳务分包方)2022年4月和中铁 (略) (劳务发包方)订立劳务合同的事实;

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当事人项目施工现场位置及周边环境;

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 (略) 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2年内(**日至**日)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11.**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唐安平提供的《整改报告》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建设隧道施工废水处理设施;

12.**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唐安平提供的《江西 (略) 关于2022年度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的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略)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 (略) 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7”的裁量明细, (略) 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 (略) 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 (略) 于接到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严格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隧道施工废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

综上, (略) 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你公司于接到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严格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隧道施工废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已另行作出)

2.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 (略)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或通过手银、网银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闽泉环罚〔2023〕78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民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U

法定代表人:吴汉民

所: (略) 广丰区永丰街道北门社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日,我局 (略) 劳务分包的漳泉肖线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影响区段改建工程长基2号隧道工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你公司分包的漳泉肖线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影响区段改建工程项目尚处于施工期,但未进行隧道开挖作业;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长基2号隧道口处正在排放隧道施工废水,水质异常浑浊,该废水沿着隧道旁边的导流沟流入附近的小山沟,最终汇入于长基桥下的晋江西溪,造成小山沟及晋江西溪汇入处河道水体异常浑浊。调阅该项目环评及批复,明确要求“隧道施工废水应进行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且施工期对距离水体较近的长大隧道采取‘强化沉淀+过滤’的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施工废水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当隧道涌水超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时考虑采取止水措施,沉淀池中污泥定期排放”。根据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陈述,3月1日晚上约23时左右,工人在隧道开挖过程中挖到断层带造成连续涌水,原先利用沟渠截流的简易沉淀设施因淤积平时没及时清理未能起到截留沉淀作用,导致隧道浑浊涌水未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排入晋江西溪。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唐安平提供的《江西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唐安平提供的其本人及法定代表人吴汉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唐安平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4. **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唐安平提供的《 (略) 环保局关于批复改建铁路漳泉肖线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影响区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唐安平提供的《中铁 (略) 劳务分包合同》及劳务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江西 (略) (劳务分包方)2022年4月和中铁 (略) (劳务发包方)订立劳务合同的事实;

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当事人项目施工现场位置及周边环境;

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 (略) 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2年内(**日至**日)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11.**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唐安平提供的《整改报告》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建设隧道施工废水处理设施;

12.**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唐安平提供的《江西 (略) 关于2022年度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的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略)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 (略) 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7”的裁量明细, (略) 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 (略) 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 (略) 于接到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严格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隧道施工废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

综上, (略) 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你公司于接到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严格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隧道施工废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已另行作出)

2.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 (略)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或通过手银、网银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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