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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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招建法罚〔2023〕4号

单位名称:江苏中南建筑 (略)

法定代表人:*建飞

地址: (略) 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Y

联系电话:0513-*

2023年5月9日,我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由你司负责施工的中南高科·漳州装备智造产业园一期项目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项目现场用汽车起重机吊装拆卸的3号塔式起重机标准节时,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023年5月9日我局予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处罚告知,你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经查明:2023年5月8日,中南高科·漳州装备智造产业园一期项目现场用汽车起重机吊装拆卸的3号塔式起重机标准节时,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起重机大臂触碰高压线,导致高压线路损坏,变压器跳闸,致使开发区大面积停电,部分用户停工停产。2023年5月9日我局予以立案,并于2023年5月9日对你司项目现场执行经理徐华、安全员孟卓然做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你司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行政执法询问笔录》《现场存在隐患问题照片》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23年5月9日向你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

本局认为: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司负责施工中南高科·漳州装备智造产业园一期项目在2023年5月8日用汽车起重机吊装拆卸的3号塔式起重机标准节时,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起重机大臂触碰高压线,导致高压线路损坏,变压器跳闸,致使开发区大面积停电,部分用户停工停产。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G405.30.5项的处罚基准设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 (略) 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漳州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2023年5月16日

漳招建法罚〔2023〕4号

单位名称:江苏中南建筑 (略)

法定代表人:*建飞

地址: (略) 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Y

联系电话:0513-*

2023年5月9日,我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由你司负责施工的中南高科·漳州装备智造产业园一期项目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项目现场用汽车起重机吊装拆卸的3号塔式起重机标准节时,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023年5月9日我局予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处罚告知,你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经查明:2023年5月8日,中南高科·漳州装备智造产业园一期项目现场用汽车起重机吊装拆卸的3号塔式起重机标准节时,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起重机大臂触碰高压线,导致高压线路损坏,变压器跳闸,致使开发区大面积停电,部分用户停工停产。2023年5月9日我局予以立案,并于2023年5月9日对你司项目现场执行经理徐华、安全员孟卓然做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你司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行政执法询问笔录》《现场存在隐患问题照片》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23年5月9日向你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

本局认为: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司负责施工中南高科·漳州装备智造产业园一期项目在2023年5月8日用汽车起重机吊装拆卸的3号塔式起重机标准节时,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起重机大臂触碰高压线,导致高压线路损坏,变压器跳闸,致使开发区大面积停电,部分用户停工停产。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G405.30.5项的处罚基准设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 (略) 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漳州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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