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鹤壁市大圆碳素有限公司新能源电池正负极材料辅件、特种石墨光伏配件加工及石墨块石墨粉破碎筛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拟对鹤壁市大圆碳素有限公司新能源电池正负极材料辅件、特种石墨光伏配件加工及石墨块石墨粉破碎筛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环评科。公示期为2023年5月16日—2023年5月22日。
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 ||||
项目名称: | 新能源电池正负极材料辅件、特种石墨光伏配件加工及石墨块石墨粉破碎筛分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金山产业集聚区(含鹤壁经济开发区)瓯江路7号 |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鹤壁 (略) | |||
建设项目概况: | 该项 (略) 金山产业集聚区(含鹤壁经济开发区)瓯江路7号,生产规模为年产10000个新能源电池正负极材料辅件、50000套特种石墨光伏配件、8000吨增碳剂,新能源电池正负极材料辅件、特种石墨光伏配件生产工艺流程:石墨块--切割--精加工(切、钻、铣、雕、磨等)--检验包装;增碳剂生产工艺流程:原料--破碎--筛分--混合搅拌--造粒--包装入库。主要设备包括锯床、车床、摇臂钻床、加工中心、铣床、雕铣机、破碎机、摇摆筛、混合机、造粒机、皮带输送机、除尘器等。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无生产废水产生;员工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 (略) 淇滨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最终排入卫河。 (2)废气 项目7号车间石墨块切割、精加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废气收集总管,经1套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10号车间投料、破碎、筛分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废气收集总管,经1台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项目10号车间混合搅拌、造粒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废气收集总管,经1台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涉颗粒物企业限值要求。 (3)噪声 主要为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震、墙体隔音后,厂界噪声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包括石墨边角料、除尘器收尘、废包装袋及生活垃圾。 石墨边角料、除尘器收尘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作为产品外售;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废品回收站;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暂存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项目所有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对环境影响较小。 | |||
公众参与情况: | 网站公示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受理地点: |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
联系电话: | 0392-* | 落款日期: | 2023年5月16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环评科。公示期为2023年5月16日—2023年5月22日。
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 ||||
项目名称: | 新能源电池正负极材料辅件、特种石墨光伏配件加工及石墨块石墨粉破碎筛分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金山产业集聚区(含鹤壁经济开发区)瓯江路7号 |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鹤壁 (略) | |||
建设项目概况: | 该项 (略) 金山产业集聚区(含鹤壁经济开发区)瓯江路7号,生产规模为年产10000个新能源电池正负极材料辅件、50000套特种石墨光伏配件、8000吨增碳剂,新能源电池正负极材料辅件、特种石墨光伏配件生产工艺流程:石墨块--切割--精加工(切、钻、铣、雕、磨等)--检验包装;增碳剂生产工艺流程:原料--破碎--筛分--混合搅拌--造粒--包装入库。主要设备包括锯床、车床、摇臂钻床、加工中心、铣床、雕铣机、破碎机、摇摆筛、混合机、造粒机、皮带输送机、除尘器等。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无生产废水产生;员工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 (略) 淇滨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最终排入卫河。 (2)废气 项目7号车间石墨块切割、精加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废气收集总管,经1套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10号车间投料、破碎、筛分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废气收集总管,经1台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项目10号车间混合搅拌、造粒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废气收集总管,经1台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涉颗粒物企业限值要求。 (3)噪声 主要为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震、墙体隔音后,厂界噪声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包括石墨边角料、除尘器收尘、废包装袋及生活垃圾。 石墨边角料、除尘器收尘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作为产品外售;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废品回收站;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暂存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项目所有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对环境影响较小。 | |||
公众参与情况: | 网站公示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受理地点: |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
联系电话: | 0392-* | 落款日期: | 2023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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