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潮阳分局关于拟对汕头市潮阳区华诺塑料制品厂文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的公示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潮阳分局关于拟对汕头市潮阳区华诺塑料制品厂文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经审议,我局拟对《 (略) 潮阳区华诺塑料制品厂文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2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潮阳区柳园路5号
邮编:*
联系电话:0754-*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略) 潮阳区华诺塑料制品厂文具生产项目 |
建设单位 | (略) 潮阳区华诺塑料制品厂 |
建设地点 | (略) 潮阳区铜盂镇练江工业城 |
环评机构 | 湖南 (略) |
项目概况 | (略) 潮阳区华诺塑料制品厂拟投资人民币100 (略) 潮阳区铜盂镇练江工业城迁建耳机壳生产项目。项目租用现有1栋五层厂房,项目占地面积1177平方米,建筑面积5885平方米。项目年生产文具5470万件(2270吨)。项目劳动定员20人,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水环境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略) 潮阳区铜盂镇第一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最终排入练江;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水经定期除渣后循环使用,并定期更换委外处理,不外排,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大气环境 项目注塑有机废气经设备废气排口直连方式收集、印刷有机废气经单层密闭负压收集后一同经“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者;混合破碎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集尘间经布袋除尘处理后,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3、声环境影响 项目生产设备等采用减振、隔声等措施后,对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设备等采用减振、隔声等措施后,对声环境影响较小。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材料由专门单位回收利用;边角料、次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布袋除尘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喷淋水废渣、喷淋废水收集后由专门单位处理;废弃包装容器、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等暂存危险废物暂存间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示发布至今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经审议,我局拟对《 (略) 潮阳区华诺塑料制品厂文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2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潮阳区柳园路5号
邮编:*
联系电话:0754-*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略) 潮阳区华诺塑料制品厂文具生产项目 |
建设单位 | (略) 潮阳区华诺塑料制品厂 |
建设地点 | (略) 潮阳区铜盂镇练江工业城 |
环评机构 | 湖南 (略) |
项目概况 | (略) 潮阳区华诺塑料制品厂拟投资人民币100 (略) 潮阳区铜盂镇练江工业城迁建耳机壳生产项目。项目租用现有1栋五层厂房,项目占地面积1177平方米,建筑面积5885平方米。项目年生产文具5470万件(2270吨)。项目劳动定员20人,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水环境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略) 潮阳区铜盂镇第一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最终排入练江;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水经定期除渣后循环使用,并定期更换委外处理,不外排,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大气环境 项目注塑有机废气经设备废气排口直连方式收集、印刷有机废气经单层密闭负压收集后一同经“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者;混合破碎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集尘间经布袋除尘处理后,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3、声环境影响 项目生产设备等采用减振、隔声等措施后,对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设备等采用减振、隔声等措施后,对声环境影响较小。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材料由专门单位回收利用;边角料、次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布袋除尘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喷淋水废渣、喷淋废水收集后由专门单位处理;废弃包装容器、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等暂存危险废物暂存间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示发布至今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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