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审批程序>和< (略) 生态环境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的通知》(包环办发[2019]156)号,经审议,2023年5月17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5月17日—2023年5月2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电话:0472-*
通讯地址:内蒙古 (略) 九原区建华南路政务服务中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内蒙古金鄂 (略) 柔性化联合生产36万吨年无水氟化铝和18万吨年AHF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docx | 包环管字[2023]56号 | 2023年5月17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审批程序>和< (略) 生态环境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的通知》(包环办发[2019]156)号,经审议,2023年5月17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5月17日—2023年5月2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电话:0472-*
通讯地址:内蒙古 (略) 九原区建华南路政务服务中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内蒙古金鄂 (略) 柔性化联合生产36万吨年无水氟化铝和18万吨年AHF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docx | 包环管字[2023]56号 | 2023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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