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新方天源包装有限公司新建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新疆新方天源包装有限公司新建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 (略) :
你公司上报的《新疆 (略) 新建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10号新疆 (略) 院内,项目区北侧为科技大道,南侧为空地,西侧为新疆 (略) ,东侧为新疆 (略) 。厂区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东经87°05"44.998",北纬44°05"13.577"。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万元。新建1台4t/h、型号为WNS4—1.25—Q的燃气蒸汽锅炉和1台2t/h、型号为CWNS1.4-85/60—Q的燃气热水锅炉机组(包含锅炉主机、燃气燃烧器、软化水泵等)。其中燃气蒸汽锅炉主要为生产提供蒸汽,燃气热水锅炉主要为办公生活供暖。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另行申报审批。
二、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锅炉排污水和软水制备废水为净下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 (略) 政管网,最后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燃气锅炉燃烧产生的废气中SO2、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SO2:50mg/m3,颗粒物:20mg/m3),NOx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排放浓度满足昌吉高新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求中氮氧化物小于30mg/m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产生的噪声经减振降噪措施后,厂界需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产生固体废弃物主要为软水制备设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带走,不在厂内储存。
(五)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345t/a,颗粒物倍量替代量为:0.69t/a;SO2:0.099t/a,SO2倍量替代量:0.198t/a;NOX:0.746t/a,NOX倍量替代量:1.492t/a;颗粒物从新疆 (略) 年产5000吨PE管材生产线产业结构升级中落实;SO2 (略) (略) 拆除燃煤锅炉中落实,NOX (略) (略) 1.2MW燃气导热油炉及2.3MW燃气导热油炉低氮改造中落实。
三、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生态环境局
新疆 (略) :
你公司上报的《新疆 (略) 新建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10号新疆 (略) 院内,项目区北侧为科技大道,南侧为空地,西侧为新疆 (略) ,东侧为新疆 (略) 。厂区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东经87°05"44.998",北纬44°05"13.577"。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万元。新建1台4t/h、型号为WNS4—1.25—Q的燃气蒸汽锅炉和1台2t/h、型号为CWNS1.4-85/60—Q的燃气热水锅炉机组(包含锅炉主机、燃气燃烧器、软化水泵等)。其中燃气蒸汽锅炉主要为生产提供蒸汽,燃气热水锅炉主要为办公生活供暖。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另行申报审批。
二、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锅炉排污水和软水制备废水为净下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 (略) 政管网,最后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燃气锅炉燃烧产生的废气中SO2、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SO2:50mg/m3,颗粒物:20mg/m3),NOx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排放浓度满足昌吉高新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求中氮氧化物小于30mg/m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产生的噪声经减振降噪措施后,厂界需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产生固体废弃物主要为软水制备设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带走,不在厂内储存。
(五)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345t/a,颗粒物倍量替代量为:0.69t/a;SO2:0.099t/a,SO2倍量替代量:0.198t/a;NOX:0.746t/a,NOX倍量替代量:1.492t/a;颗粒物从新疆 (略) 年产5000吨PE管材生产线产业结构升级中落实;SO2 (略) (略) 拆除燃煤锅炉中落实,NOX (略) (略) 1.2MW燃气导热油炉及2.3MW燃气导热油炉低氮改造中落实。
三、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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