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103破17号破产受理及债权申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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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闽0103破17号破产受理及债权申报公告


(略) 台 (略)

公告

(2023)闽0103 破17号

(略) (略) 根据福 (略) 的申请,于2023年5月15日裁定受理福 (略) 破产清算一案, (略) 审理本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2023)闽0103破17号决定书,指定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担任福 (略) 管理人。

福 (略) 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6月15日(仅限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向福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八一七中路98号宇洋中央金地806;邮政编码:*;联系人:张踔、何年霖;联系电话:*、*;传真:0591-*;联系邮箱:*@*26.com、*@*63.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6月20日下午3点3 (略) 台 (略) 一楼第一法庭召开(地址: (略) 台江区广达路89号)。

福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福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福 (略)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福 (略) 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略) 台 (略)

公告

(2023)闽0103 破17号

(略) (略) 根据福 (略) 的申请,于2023年5月15日裁定受理福 (略) 破产清算一案, (略) 审理本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2023)闽0103破17号决定书,指定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担任福 (略) 管理人。

福 (略) 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6月15日(仅限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向福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八一七中路98号宇洋中央金地806;邮政编码:*;联系人:张踔、何年霖;联系电话:*、*;传真:0591-*;联系邮箱:*@*26.com、*@*63.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6月20日下午3点3 (略) 台 (略) 一楼第一法庭召开(地址: (略) 台江区广达路89号)。

福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福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福 (略)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福 (略) 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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