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当事人:酷车行(北京)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16
住所: (略) (略) 南里1区富贵园3号楼1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兰
2020年4月16日, (略) 原法定代表人李明的举报,反映你公司2019年5月20日、2019年7月18日办理变更登记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7月18日两次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将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董事由李明变更为何兰,将经理由尹向东变更为何兰,将监事由黄莅变更为郭明艳。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酷车行(北京) (略) 股东决定》、《酷车行(北京) (略) 股东会决议》及《转让协议》,以上文件均有李明的签字。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文件中的“李明”的签字均不是李明本人所签,故上述文件属于虚假材料。
我局于2023 (略) 送达了《撤销公司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我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略) 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你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提交了申诉材料,经复核,你公司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2019年5月20日、2019年7月18日两次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文件中自然人股东“李明”签字为本人所签,故不予采纳。
依据《 (略) 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略) 2019年5月20日与2019年7月18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1日
当事人:酷车行(北京)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16
住所: (略) (略) 南里1区富贵园3号楼1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兰
2020年4月16日, (略) 原法定代表人李明的举报,反映你公司2019年5月20日、2019年7月18日办理变更登记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7月18日两次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将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董事由李明变更为何兰,将经理由尹向东变更为何兰,将监事由黄莅变更为郭明艳。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酷车行(北京) (略) 股东决定》、《酷车行(北京) (略) 股东会决议》及《转让协议》,以上文件均有李明的签字。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文件中的“李明”的签字均不是李明本人所签,故上述文件属于虚假材料。
我局于2023 (略) 送达了《撤销公司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我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略) 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你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提交了申诉材料,经复核,你公司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2019年5月20日、2019年7月18日两次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文件中自然人股东“李明”签字为本人所签,故不予采纳。
依据《 (略) 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略) 2019年5月20日与2019年7月18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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