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泰运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改性塑料粒子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关于温州市泰运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改性塑料粒子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序 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审 批 时 间 | 原文 链接 |
1 | 关于温州市泰运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改性塑料粒子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温环泰建[2023]4号 | 2023年5月18日 |
公告期为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2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 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审 批 时 间 | 原文 链接 |
1 | 关于温州市泰运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改性塑料粒子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温环泰建[2023]4号 | 2023年5月18日 |
公告期为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2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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