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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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

(略) 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本次抽检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辖区内的3家托管机构、3家教学点的自消餐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崇左大新县春晓 (略) 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FNN*,样品名称:自消餐具(碗),消毒日期:2023-03-03,被抽样单位:崇左大新县春晓 (略) ,检验机构: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自行清洗消毒的1批次餐饮具(碗),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洗碗时洗洁精放多了,冲洗次数太少等问题。

整改情况:当事人及时作出了以下整改:1.增加清洗及流水冲洗次数;2.增加消毒时间;3.碗筷消毒保持间距保证全方面消毒。2023年4月19日复查时已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关于大新县热学 (略) 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FNN*,样品名称:自消餐具(小碗),消毒日期:2023-03-03,被抽样单位:大新县热学 (略) ,检验机构: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自行清洗消毒的1批次餐饮具(小碗),检测出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洗碗时洗洁精放多了,冲洗次数太少,餐具放到消毒柜消毒时几个重叠在一起等问题。

整改情况:当事人及时作出了以下整改:1.增加清洗及流水冲洗次数;2.增加消毒时间;3.碗筷消毒保持间距保证全方面消毒。2023年4月19日复查时已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关于崇左大新县妙学巧计 (略) 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FNN*,样品名称:自消餐具(碗),消毒日期:2023-03-03,被抽样单位:崇左大新县妙学巧计 (略) ,检验机构: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自行清洗消毒的1批次餐饮具(碗),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洗碗时洗洁精放多了,冲洗次数太少等问题。

整改情况:当事人及时作出了以下整改:1.增加清洗及流水冲洗次数;2.增加消毒时间;3.碗筷消毒保持间距保证全方面消毒。2023年4月19日复查时已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关于大新县桃城镇爱国教学点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FNN*,样品名称:自消餐具(碗),消毒日期:2023-03-02,被抽样单位:大新县桃城镇爱国教学点,检验机构: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自行清洗消毒的1批次餐饮具(碗),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餐具、炊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洗碗时洗洁精放多了,冲洗次数太少等问题。

整改情况:当事人及时作出了以下整改:1.增加清洗及流水冲洗次数;2.增加消毒时间;3.碗筷消毒保持间距保证全方面消毒。2023年5月6日复查时已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五、关于大新县桃城镇万礼教学点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FNN*,样品名称:自消餐具(碗),消毒日期:2023-03-03,被抽样单位:大新县桃城镇万礼教学点,检验机构: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自行清洗消毒的1批次餐饮具(碗),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餐具、炊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洗碗时洗洁精放多了,冲洗次数太少,餐具放到消毒柜消毒时几个重叠在一起等问题。

整改情况:当事人及时作出了以下整改:1.增加清洗及流水冲洗次数;2.增加消毒时间;3.碗筷消毒保持间距保证全方面消毒。2023年5月6日复查时已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六、关于大新县全茗镇政教村完小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FNN*,样品名称:自消餐具(碗),消毒日期:2023-03-02,被抽样单位:大新县全茗镇政教村完小,检验机构: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自行清洗消毒的1批次餐饮具(碗),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餐具、炊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洗碗时洗洁精放多了,冲洗次数太少等问题。

整改情况:当事人及时作出了以下整改:1.增加清洗及流水冲洗次数;2.增加消毒时间;3.碗筷消毒保持间距保证全方面消毒。2023年5月6日复查时已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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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略) 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本次抽检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辖区内的3家托管机构、3家教学点的自消餐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崇左大新县春晓 (略) 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FNN*,样品名称:自消餐具(碗),消毒日期:2023-03-03,被抽样单位:崇左大新县春晓 (略) ,检验机构: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自行清洗消毒的1批次餐饮具(碗),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洗碗时洗洁精放多了,冲洗次数太少等问题。

整改情况:当事人及时作出了以下整改:1.增加清洗及流水冲洗次数;2.增加消毒时间;3.碗筷消毒保持间距保证全方面消毒。2023年4月19日复查时已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关于大新县热学 (略) 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FNN*,样品名称:自消餐具(小碗),消毒日期:2023-03-03,被抽样单位:大新县热学 (略) ,检验机构: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自行清洗消毒的1批次餐饮具(小碗),检测出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洗碗时洗洁精放多了,冲洗次数太少,餐具放到消毒柜消毒时几个重叠在一起等问题。

整改情况:当事人及时作出了以下整改:1.增加清洗及流水冲洗次数;2.增加消毒时间;3.碗筷消毒保持间距保证全方面消毒。2023年4月19日复查时已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关于崇左大新县妙学巧计 (略) 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FNN*,样品名称:自消餐具(碗),消毒日期:2023-03-03,被抽样单位:崇左大新县妙学巧计 (略) ,检验机构: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自行清洗消毒的1批次餐饮具(碗),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洗碗时洗洁精放多了,冲洗次数太少等问题。

整改情况:当事人及时作出了以下整改:1.增加清洗及流水冲洗次数;2.增加消毒时间;3.碗筷消毒保持间距保证全方面消毒。2023年4月19日复查时已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关于大新县桃城镇爱国教学点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FNN*,样品名称:自消餐具(碗),消毒日期:2023-03-02,被抽样单位:大新县桃城镇爱国教学点,检验机构: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自行清洗消毒的1批次餐饮具(碗),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餐具、炊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洗碗时洗洁精放多了,冲洗次数太少等问题。

整改情况:当事人及时作出了以下整改:1.增加清洗及流水冲洗次数;2.增加消毒时间;3.碗筷消毒保持间距保证全方面消毒。2023年5月6日复查时已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五、关于大新县桃城镇万礼教学点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FNN*,样品名称:自消餐具(碗),消毒日期:2023-03-03,被抽样单位:大新县桃城镇万礼教学点,检验机构: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自行清洗消毒的1批次餐饮具(碗),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餐具、炊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洗碗时洗洁精放多了,冲洗次数太少,餐具放到消毒柜消毒时几个重叠在一起等问题。

整改情况:当事人及时作出了以下整改:1.增加清洗及流水冲洗次数;2.增加消毒时间;3.碗筷消毒保持间距保证全方面消毒。2023年5月6日复查时已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六、关于大新县全茗镇政教村完小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FNN*,样品名称:自消餐具(碗),消毒日期:2023-03-02,被抽样单位:大新县全茗镇政教村完小,检验机构: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自行清洗消毒的1批次餐饮具(碗),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餐具、炊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洗碗时洗洁精放多了,冲洗次数太少等问题。

整改情况:当事人及时作出了以下整改:1.增加清洗及流水冲洗次数;2.增加消毒时间;3.碗筷消毒保持间距保证全方面消毒。2023年5月6日复查时已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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