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江润业研发实验室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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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江润业研发实验室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青岛大江润业研发实验室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高新区松园路 (略) 工 (略) B区B1楼401
建设单位:青岛大江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山东 (略)
公示时间:2023年05月17日至2023年05月23日
项目概况:项 (略) 青岛高新区松园路17号, (略) 工 (略) B区B1楼401室进行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095平方米,建筑面积109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公共试验区,仓库、仪器室1、仪器室2、办公区、会议室、展厅等。项目投产后主要进行润滑油油样的常规指标检测。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2%。实验室工艺流程:接收样品→样品登记→试剂准备→样品预处理→样品分析→质量控制→计算→编制报告→发送报告。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器皿清洗三次、四次废水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反渗透制备纯水产生的浓水、经园区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水质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要求。(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气主要为有机溶剂药剂配置及分析检测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涉及挥发性化学试剂的所有操作均在实验操作台或通风橱内进行,废气经集气罩或通风橱收集,分别通过2套“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尾气通过1支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中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NMHC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污水处理设备水泵、电动离心机、反渗透纯水制备机及环保设备风机等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暂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处置。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和转移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运行和管理,并规范设置相关标识。项目产生的废反渗透膜、污水处理设备污泥等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实验废液、一次、二次器皿清洗废液、口罩手套等实验防护用品、废化学试剂包装材料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 (略) 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五)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六)严格落实报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价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正常运行。(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联系电话:0532-*/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高新区静园路8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青岛大江润业研发实验室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高新区松园路 (略) 工 (略) B区B1楼401
建设单位:青岛大江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山东 (略)
公示时间:2023年05月17日至2023年05月23日
项目概况:项 (略) 青岛高新区松园路17号, (略) 工 (略) B区B1楼401室进行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095平方米,建筑面积109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公共试验区,仓库、仪器室1、仪器室2、办公区、会议室、展厅等。项目投产后主要进行润滑油油样的常规指标检测。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2%。实验室工艺流程:接收样品→样品登记→试剂准备→样品预处理→样品分析→质量控制→计算→编制报告→发送报告。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器皿清洗三次、四次废水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反渗透制备纯水产生的浓水、经园区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水质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要求。(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气主要为有机溶剂药剂配置及分析检测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涉及挥发性化学试剂的所有操作均在实验操作台或通风橱内进行,废气经集气罩或通风橱收集,分别通过2套“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尾气通过1支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中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NMHC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污水处理设备水泵、电动离心机、反渗透纯水制备机及环保设备风机等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暂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处置。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和转移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运行和管理,并规范设置相关标识。项目产生的废反渗透膜、污水处理设备污泥等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实验废液、一次、二次器皿清洗废液、口罩手套等实验防护用品、废化学试剂包装材料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 (略) 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五)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六)严格落实报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价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正常运行。(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联系电话:0532-*/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高新区静园路8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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