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自然资源系统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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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自然资源系统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公示表

相关文件:相关信息:
2023年度自然资源系统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公示表
单位名称(公章): (略) 自然资源局
具体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
(略) 自然资源局土地复垦费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条件的,按每平方米5—15元缴纳。《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略) 土地条例》黔财非税(2014)57号,财税[2014]77号从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免,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略) 自然资源局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2倍收取。《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省政府第15号令
(略) 自然资源局耕地开垦费征用该地补偿费的0.5—2倍。全省最低征收标准为8000元/亩,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 (略) 最低标准的80%缴纳。《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略) 土地条例》
(略) 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费《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一本以上、补办,且权属状况未变更换)10元/本;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单独核发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证的按每件80元。财税[2015]68号、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8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 含住房、非住房、《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一本以上、补办,且权属状况未变更换);
黔财非税(2014)57号,财税[2014]77号从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免,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黔财非税(2015)8号,财税(2014)101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廉租住房、公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费标准为零;
财税〔2019〕45——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财税〔2019〕53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略) 税务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略) 土地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收入, 财综〔2021〕19号文件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由税务部门征收。
(略) 税务局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照评估价值、 (略) 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略)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部(财综〔2017〕35号)国发〔2017〕29号文件将原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本省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前,是按原政策执行的。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财综〔2021〕19号文件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由税务部门征收。
(略) 税务局矿业权占用费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本单位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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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公章): (略) 自然资源局
具体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
(略) 自然资源局土地复垦费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条件的,按每平方米5—15元缴纳。《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略) 土地条例》黔财非税(2014)57号,财税[2014]77号从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免,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略) 自然资源局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2倍收取。《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省政府第15号令
(略) 自然资源局耕地开垦费征用该地补偿费的0.5—2倍。全省最低征收标准为8000元/亩,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 (略) 最低标准的80%缴纳。《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略) 土地条例》
(略) 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费《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一本以上、补办,且权属状况未变更换)10元/本;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单独核发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证的按每件80元。财税[2015]68号、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8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 含住房、非住房、《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一本以上、补办,且权属状况未变更换);
黔财非税(2014)57号,财税[2014]77号从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免,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黔财非税(2015)8号,财税(2014)101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廉租住房、公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费标准为零;
财税〔2019〕45——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财税〔2019〕53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略) 税务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略) 土地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收入, 财综〔2021〕19号文件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由税务部门征收。
(略) 税务局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照评估价值、 (略) 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略)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部(财综〔2017〕35号)国发〔2017〕29号文件将原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本省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前,是按原政策执行的。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财综〔2021〕19号文件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由税务部门征收。
(略) 税务局矿业权占用费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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