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镇江模创汽车部件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注塑精密件200万件项目(报告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镇江模创汽车部件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注塑精密件200万件项目(报告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 镇江模创汽车 (略) |
项目名称 | 年产注塑精密件200万件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丹徒区谷阳镇辛三路7号谷阳工业园内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镇江 (略) |
项目概况 | 租赁镇江远东 (略) 现有厂房,不新增用地,购置9台电动注塑机及配套设施,年产200万件塑料零部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注塑废气,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要求,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限值要求。 (2)废水: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丹徒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3)噪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场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审批联系人:行政服务处 固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 2023年5月22日—2023年5月26日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 镇江模创汽车 (略) |
项目名称 | 年产注塑精密件200万件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丹徒区谷阳镇辛三路7号谷阳工业园内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镇江 (略) |
项目概况 | 租赁镇江远东 (略) 现有厂房,不新增用地,购置9台电动注塑机及配套设施,年产200万件塑料零部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注塑废气,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要求,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限值要求。 (2)废水: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丹徒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3)噪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场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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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审批联系人:行政服务处 固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 2023年5月22日—2023年5月26日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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