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市南铁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四川南充市南铁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本调查包括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的初步采样调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于2022年10月底初步完成,主要工作内容为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于2023年3月底完成,主要工作内容为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案,开展初步采样调查。根据检测数据,初步确定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污染物种类及污染程度,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72 号)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导则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1、第一阶段地块调查结论:
根据第一阶段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经整理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调查地块在2013年前为农用地,2013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该地块 (略) (略) 建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调查时地块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工业企业、不存在污染事件发生且不存在环境污染纠纷、投诉和处罚情形,地块地面有少量油污存在。因报废汽车拆解场过程中可能产生铅、汞、镉、铬(六价)、铜、石油烃(C10-C40)、多氯联苯、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暂未排除报废机动车上污染物被雨水携带并沿地面裂缝下渗的可能,故出于保守考虑,对该地块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第二阶段地块调查结论:
根据第一阶段的调查结果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72 号)等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相关要求,采用“分区布点法+专业判断布点法”对本地块进行布点监测。
1)本次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9个(对照点2个),共采集土壤样品25个(不包括平行样),共检测48项:《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表1的45项基本项目(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以及石油烃(C10-C40)、多氯联苯(总量)和pH。样品检测单位为四川 (略) (略) 天 (略) 。经分析样品检测结果,调查地块6种重金属或无机物(砷、镉、铜、铅、汞、镍)和个别样品的石油烃(C10-C40)有检出,铬(六价)、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多氯联苯(总量)均未检出,检出项目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2)本次调查共布设地下水采样点3个(对照点1个),共采集地下水样品3个(不包括平行样),共检测38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表1的35项(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20项)、毒理学指标(15项))、镍、多氯联苯(总量)和石油类。样品检测单位为四川 (略) (略) 天 (略) 。经分析样品检测结果,调查地块上游对照点S3硫酸盐超标2.09倍,其余点位所检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及表2中IV类标准限值,石油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IV类标准。地块内区域地下水未涉及饮用水功能,故以IV类标准限值作为参考评价标准。
3)本次调查在调查地块外北侧崖坡下的小河沟布设地表水采样断面2个,采集2组地表水样品,检测项目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表1的水温、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汞、镉、铬(六价)、铅、石油类和表3的多氯联苯。样品检测单位为四川 (略) (略) 天 (略) 。经分析样品检测结果,除水温、总氨不参与地表水水质综合评价以外,抽检地表水样品的其余所检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IV类标准限值和表3标准限值。
综上,可以认为该地块不是污染地块,不需要进一步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
本调查包括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的初步采样调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于2022年10月底初步完成,主要工作内容为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于2023年3月底完成,主要工作内容为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案,开展初步采样调查。根据检测数据,初步确定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污染物种类及污染程度,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72 号)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导则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1、第一阶段地块调查结论:
根据第一阶段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经整理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调查地块在2013年前为农用地,2013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该地块 (略) (略) 建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调查时地块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工业企业、不存在污染事件发生且不存在环境污染纠纷、投诉和处罚情形,地块地面有少量油污存在。因报废汽车拆解场过程中可能产生铅、汞、镉、铬(六价)、铜、石油烃(C10-C40)、多氯联苯、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暂未排除报废机动车上污染物被雨水携带并沿地面裂缝下渗的可能,故出于保守考虑,对该地块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第二阶段地块调查结论:
根据第一阶段的调查结果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72 号)等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相关要求,采用“分区布点法+专业判断布点法”对本地块进行布点监测。
1)本次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9个(对照点2个),共采集土壤样品25个(不包括平行样),共检测48项:《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表1的45项基本项目(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以及石油烃(C10-C40)、多氯联苯(总量)和pH。样品检测单位为四川 (略) (略) 天 (略) 。经分析样品检测结果,调查地块6种重金属或无机物(砷、镉、铜、铅、汞、镍)和个别样品的石油烃(C10-C40)有检出,铬(六价)、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多氯联苯(总量)均未检出,检出项目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2)本次调查共布设地下水采样点3个(对照点1个),共采集地下水样品3个(不包括平行样),共检测38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表1的35项(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20项)、毒理学指标(15项))、镍、多氯联苯(总量)和石油类。样品检测单位为四川 (略) (略) 天 (略) 。经分析样品检测结果,调查地块上游对照点S3硫酸盐超标2.09倍,其余点位所检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及表2中IV类标准限值,石油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IV类标准。地块内区域地下水未涉及饮用水功能,故以IV类标准限值作为参考评价标准。
3)本次调查在调查地块外北侧崖坡下的小河沟布设地表水采样断面2个,采集2组地表水样品,检测项目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表1的水温、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汞、镉、铬(六价)、铅、石油类和表3的多氯联苯。样品检测单位为四川 (略) (略) 天 (略) 。经分析样品检测结果,除水温、总氨不参与地表水水质综合评价以外,抽检地表水样品的其余所检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IV类标准限值和表3标准限值。
综上,可以认为该地块不是污染地块,不需要进一步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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