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环审〔2023〕7号崇左市宁明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明县峙浪乡水厂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3-05-0911:50
宁环审〔2023〕7号崇左市宁明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明县峙浪乡水厂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3-05-0911:50
(略) 宁明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明县峙浪乡水厂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明边境经济 (略) :
你单位报来的《宁明县峙浪乡水厂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宁明县峙浪乡水厂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019-*-76-01-*) (略) 宁明县峙浪乡(坐标:E 107°6"23.888",N21°52"55.502")。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663m2,总投资2041.7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5万元,占总投资的1.224%。
建设内容:新建一座3000m3/d的净水厂,包括引水工程、一体化处理设备、二级供水泵房、清水池、加药消毒间、综合楼及配套设施等。
二、项目取得宁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宁明县乡镇供水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宁发改字〔2019〕135号),项目建设符合峙浪乡总体规划,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要落实的环境保护措施如下: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净水厂区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管道施工开挖产生的泥浆水通过在开挖沟渠低洼处设置沉淀池进行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项目试压废水和经沉淀处理的雨天地表径流水就近排入周边灌溉沟渠;取水头部施工过程中,围堰内抽出的浑浊泥沙水经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地施肥,不得外排至周边水体。
2.营运期净水厂反冲洗废水、一体化净水器总的工艺废水排入污泥池回收水池,污泥池回收水池上清液作为原水回用;实验室清洗废水经检验室中和池中和处理后和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污水管网。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设置围栏或部分围栏,缩小施工扬尘的扩散范围,并定期对施工场地洒水减少扬尘量;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减少尾气排放。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对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经过居民住宅等敏感点时,施工车辆应匀速平稳通过,合理安排运输时间,确保施工期场界环境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2.运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加强设备维护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建筑垃圾中金属、包装材料等废弃物回收利用,其他施工建筑垃圾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至指定建筑垃圾堆填地点处置;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2.运营期产生的沉淀污泥定期清掏作为农肥;工作人员的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3.项目水质检测过程产生的实验室废液属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区,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五)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1.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
2.合理安排取水头部施工工序、缩短涉水作业时间,应安排在枯水期进行,避开鱼类产卵高峰期(3-5月),施工前进行驱鱼,并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
(六)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宁明生态环境局。试生产期内,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擅自投入生产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五、 (略) 宁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宁明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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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宁明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明县峙浪乡水厂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明边境经济 (略) :
你单位报来的《宁明县峙浪乡水厂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宁明县峙浪乡水厂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019-*-76-01-*) (略) 宁明县峙浪乡(坐标:E 107°6"23.888",N21°52"55.502")。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663m2,总投资2041.7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5万元,占总投资的1.224%。
建设内容:新建一座3000m3/d的净水厂,包括引水工程、一体化处理设备、二级供水泵房、清水池、加药消毒间、综合楼及配套设施等。
二、项目取得宁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宁明县乡镇供水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宁发改字〔2019〕135号),项目建设符合峙浪乡总体规划,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要落实的环境保护措施如下: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净水厂区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管道施工开挖产生的泥浆水通过在开挖沟渠低洼处设置沉淀池进行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项目试压废水和经沉淀处理的雨天地表径流水就近排入周边灌溉沟渠;取水头部施工过程中,围堰内抽出的浑浊泥沙水经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地施肥,不得外排至周边水体。
2.营运期净水厂反冲洗废水、一体化净水器总的工艺废水排入污泥池回收水池,污泥池回收水池上清液作为原水回用;实验室清洗废水经检验室中和池中和处理后和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污水管网。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设置围栏或部分围栏,缩小施工扬尘的扩散范围,并定期对施工场地洒水减少扬尘量;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减少尾气排放。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对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经过居民住宅等敏感点时,施工车辆应匀速平稳通过,合理安排运输时间,确保施工期场界环境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2.运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加强设备维护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建筑垃圾中金属、包装材料等废弃物回收利用,其他施工建筑垃圾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至指定建筑垃圾堆填地点处置;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2.运营期产生的沉淀污泥定期清掏作为农肥;工作人员的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3.项目水质检测过程产生的实验室废液属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区,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五)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1.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
2.合理安排取水头部施工工序、缩短涉水作业时间,应安排在枯水期进行,避开鱼类产卵高峰期(3-5月),施工前进行驱鱼,并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
(六)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宁明生态环境局。试生产期内,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擅自投入生产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五、 (略) 宁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宁明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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