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净化灰资源化利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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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净化灰资源化利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昌州环评〔2022〕226号

关于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净化灰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 (略) 净化灰资源化利用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奇台县喇嘛湖梁新型工业产品加工园 (略) 厂区内,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3822.53",北纬44°615.69"。该项目为技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灰渣气力输送单元、净化灰资源化利用工业炉单元、炭材烘干单元及炭材卸料及存储单元,项目建成后,形成年烘干炭材量20万t/a的生产规模。项目利用电石装置的净化灰和炭材筛下物为燃料,经过差速循环流化床炉燃烧后,经自身固硫、SNCR脱硝后,烟气经旋风除尘后送立式烘干窑,进行炭材烘干。项目建成后,关停现有一体化项目2台回转干燥器,停用二期1,4-*二醇项目1座箱式兰炭干燥器(注:箱式兰炭干燥器作为备用炉,仅在立式烘干窑检修期间开启)。项目总投资9903.6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50万元,占总投资的10.6%。

根据新疆化 (略) 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审〔2022〕4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净化灰、炭材除尘灰等原料采用管道气力输送;循环流化床工业炉烟气经采用旋风除尘,自身固硫,低氮燃烧+SNCR法脱硝(除尘效率90%,脱硫效率90%,脱硝效率70%)后引入立式烘干窑烘干炭材,烘干后的尾气经布袋除尘后(除尘效率99%)经25米高烟囱排放,配套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炭材卸料及存储均在全封闭气膜棚内进行,出风口设置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的气体循环进入料棚内。湿炭材上料和干炭材出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后(除尘效率99%),分别通过高15米的排气筒排放。烘干窑尾气有组织大气污染物颗粒物、SO2、氮氧化物参照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中半焦烘干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200mg/m3执行排放限值要求;湿炭材上料尾气排口和干炭材出料尾气排口颗粒物参考《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中半焦烘干颗粒物执行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 (略) 一体化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达标后进入回用水站。回用水站产生的浓水送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循环流化床工业炉炉渣暂存于渣仓,送至园区渣场处置;循环流化床工业炉收尘、湿炭材上料及干炭材出料收尘灰密闭送至送至灰仓,作为流化床炉燃料回用;烘干窑废耐火材料送园区渣场处置;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机油和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依托厂区危废仓库暂存,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12.682t/a,二氧化硫16.64t/a,氮氧化物43.44t/a,从关停现有一体化项目2台回转干燥器和二期1,4-*二醇项目1座箱式兰炭干燥器中消减。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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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环评〔2022〕226号

关于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净化灰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 (略) 净化灰资源化利用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奇台县喇嘛湖梁新型工业产品加工园 (略) 厂区内,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3822.53",北纬44°615.69"。该项目为技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灰渣气力输送单元、净化灰资源化利用工业炉单元、炭材烘干单元及炭材卸料及存储单元,项目建成后,形成年烘干炭材量20万t/a的生产规模。项目利用电石装置的净化灰和炭材筛下物为燃料,经过差速循环流化床炉燃烧后,经自身固硫、SNCR脱硝后,烟气经旋风除尘后送立式烘干窑,进行炭材烘干。项目建成后,关停现有一体化项目2台回转干燥器,停用二期1,4-*二醇项目1座箱式兰炭干燥器(注:箱式兰炭干燥器作为备用炉,仅在立式烘干窑检修期间开启)。项目总投资9903.6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50万元,占总投资的10.6%。

根据新疆化 (略) 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审〔2022〕4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净化灰、炭材除尘灰等原料采用管道气力输送;循环流化床工业炉烟气经采用旋风除尘,自身固硫,低氮燃烧+SNCR法脱硝(除尘效率90%,脱硫效率90%,脱硝效率70%)后引入立式烘干窑烘干炭材,烘干后的尾气经布袋除尘后(除尘效率99%)经25米高烟囱排放,配套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炭材卸料及存储均在全封闭气膜棚内进行,出风口设置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的气体循环进入料棚内。湿炭材上料和干炭材出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后(除尘效率99%),分别通过高15米的排气筒排放。烘干窑尾气有组织大气污染物颗粒物、SO2、氮氧化物参照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中半焦烘干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200mg/m3执行排放限值要求;湿炭材上料尾气排口和干炭材出料尾气排口颗粒物参考《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中半焦烘干颗粒物执行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 (略) 一体化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达标后进入回用水站。回用水站产生的浓水送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循环流化床工业炉炉渣暂存于渣仓,送至园区渣场处置;循环流化床工业炉收尘、湿炭材上料及干炭材出料收尘灰密闭送至送至灰仓,作为流化床炉燃料回用;烘干窑废耐火材料送园区渣场处置;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机油和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依托厂区危废仓库暂存,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12.682t/a,二氧化硫16.64t/a,氮氧化物43.44t/a,从关停现有一体化项目2台回转干燥器和二期1,4-*二醇项目1座箱式兰炭干燥器中消减。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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