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醒无船承运企业运价备案的公告
关于提醒无船承运企业运价备案的公告
为规范无船承运备案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国际海运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略) 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规定,请南京无船承运企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20日向上海航运交易所运价备案中心申请办理运价备案。仍未办理运价备案的将依据法规进行查处。
特此公告。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3年5月18日
为规范无船承运备案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国际海运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略) 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规定,请南京无船承运企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20日向上海航运交易所运价备案中心申请办理运价备案。仍未办理运价备案的将依据法规进行查处。
特此公告。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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