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江南化纤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 (略) (略)
法定代表人:孙祖康
经营场所:慈东滨海区淡水泓路666号
主要违法事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内容:罚款**万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宁波慈溪农村 (略) ,账号:231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8504,编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略) 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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