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2022年第13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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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2022年第13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本地块位于洪洞县辛村镇屯里村,用地中心坐标为东经111.64891,北纬36.28187。项目地块北侧为村庄道路,南侧为恒富西街还迁楼、恒富西大街,西侧为屯里学校,东侧为村庄道路、洪洞县福临苑住宅小区(在建)。地块占地面积为6681m2,合10.02亩。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9个土壤采样点位,其中3个为水土共用点位,3个堆土点位,在地块东北侧未受扰动或受到扰动影响较小的区域布设1个对照点位。本次调查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如下:①GB36600表一中45项;②重金属;②SVOCs;③TPH;④VOCs;⑤*基叔*基醚;⑥有机氯农药;⑦氟化物。根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中“8.1.4污染源的地下水检测项目以污染源特征项目为主”及本地块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结果,本地块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与对应点位土壤样品检测指标保持一致。

第一阶段调查结论如下: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收集地块现状和历史资料,深入分析地块内及周边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染物泄漏特征以及周边企业污染迁移情况等,可以初步判断本次调查地块可能涉及的污染源和污染物种类为:①地块内,农作物种植时喷洒农药产生的有机农药类污染和过量化肥投入,可能对调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车辆和设备在停放过程中可能发生机油和汽油的跑冒滴漏,可能对调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地块内的堆土可能通过降雨淋滤对调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②地块外,汽修厂汽车保养和维修过程中喷漆废气、焊接烟尘、车辆废气、废水可能通过大气沉降河地下水迁移对调查地块造成影响;中石化加油站的废水以及在储油罐灌注、油罐车装卸、加油作业等环节产生的废气可能分别通过地下水迁移和大气沉降对本地块土壤造成影响;洗煤厂的粉尘可能会通过大气沉降对调查地块的土壤造成影响。

第二阶段调查结论如下:

①采样工作量:根据地块内及周围污染情况,初步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0个土壤采样点,其中有3个地下水采样点,3个堆土点,地块外布设对照点1个,共送检土壤样品26份(含3组现场平行样和1组对照点样品),送检地下水样品共计4份(含1组现场平行样)。

②检测项目:土壤检测项目为pH、重金属(砷、汞、铅、镉、铜、镍、六价铬)、VOCs、SVOCs、石油烃、氟化物、*基叔*基醚和有机氯农药。

地下水检测项目包括pH、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SVOCs、TPH、VOCs、氨氮、氰化物、氟化物、*基叔*基醚。

③筛选值选择:土壤污染风险评价标准选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标准中未列入的污染物氨氮参考《 (略) 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0)。

地下水评价标准选择《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标准中未列入的污染物石油烃参考《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

第三阶段调查结论如下:

①土壤样品中检出污染物有重金属(铜、砷、铅、汞、镉、镍)、氟化物和石油烃,检出结果均未超过本次地块调查土壤所选用的筛选标准。

②地下水样品中检出污染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钠、菌落总数、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碘化物、砷、硒、总α放射性、镍。其中溶解性总固体和硫酸盐超标,地下水常规项中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和硫酸盐对人体健康的风险途径为饮用,但本地块潜层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使用,从风险评价暴露途径考虑,其人体健康风险可忽略,地块内其他污染物均未超标。其余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Ⅳ类水质标准和《 (略) 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0)。

综上所述,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地块调查工作到该阶段结束。

,洪洞县

本地块位于洪洞县辛村镇屯里村,用地中心坐标为东经111.64891,北纬36.28187。项目地块北侧为村庄道路,南侧为恒富西街还迁楼、恒富西大街,西侧为屯里学校,东侧为村庄道路、洪洞县福临苑住宅小区(在建)。地块占地面积为6681m2,合10.02亩。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9个土壤采样点位,其中3个为水土共用点位,3个堆土点位,在地块东北侧未受扰动或受到扰动影响较小的区域布设1个对照点位。本次调查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如下:①GB36600表一中45项;②重金属;②SVOCs;③TPH;④VOCs;⑤*基叔*基醚;⑥有机氯农药;⑦氟化物。根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中“8.1.4污染源的地下水检测项目以污染源特征项目为主”及本地块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结果,本地块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与对应点位土壤样品检测指标保持一致。

第一阶段调查结论如下: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收集地块现状和历史资料,深入分析地块内及周边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染物泄漏特征以及周边企业污染迁移情况等,可以初步判断本次调查地块可能涉及的污染源和污染物种类为:①地块内,农作物种植时喷洒农药产生的有机农药类污染和过量化肥投入,可能对调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车辆和设备在停放过程中可能发生机油和汽油的跑冒滴漏,可能对调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地块内的堆土可能通过降雨淋滤对调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②地块外,汽修厂汽车保养和维修过程中喷漆废气、焊接烟尘、车辆废气、废水可能通过大气沉降河地下水迁移对调查地块造成影响;中石化加油站的废水以及在储油罐灌注、油罐车装卸、加油作业等环节产生的废气可能分别通过地下水迁移和大气沉降对本地块土壤造成影响;洗煤厂的粉尘可能会通过大气沉降对调查地块的土壤造成影响。

第二阶段调查结论如下:

①采样工作量:根据地块内及周围污染情况,初步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0个土壤采样点,其中有3个地下水采样点,3个堆土点,地块外布设对照点1个,共送检土壤样品26份(含3组现场平行样和1组对照点样品),送检地下水样品共计4份(含1组现场平行样)。

②检测项目:土壤检测项目为pH、重金属(砷、汞、铅、镉、铜、镍、六价铬)、VOCs、SVOCs、石油烃、氟化物、*基叔*基醚和有机氯农药。

地下水检测项目包括pH、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SVOCs、TPH、VOCs、氨氮、氰化物、氟化物、*基叔*基醚。

③筛选值选择:土壤污染风险评价标准选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标准中未列入的污染物氨氮参考《 (略) 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0)。

地下水评价标准选择《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标准中未列入的污染物石油烃参考《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

第三阶段调查结论如下:

①土壤样品中检出污染物有重金属(铜、砷、铅、汞、镉、镍)、氟化物和石油烃,检出结果均未超过本次地块调查土壤所选用的筛选标准。

②地下水样品中检出污染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钠、菌落总数、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碘化物、砷、硒、总α放射性、镍。其中溶解性总固体和硫酸盐超标,地下水常规项中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和硫酸盐对人体健康的风险途径为饮用,但本地块潜层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使用,从风险评价暴露途径考虑,其人体健康风险可忽略,地块内其他污染物均未超标。其余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Ⅳ类水质标准和《 (略) 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0)。

综上所述,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地块调查工作到该阶段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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