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福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Y
地址:建宁县溪口镇塔下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高晓明
我局于2023 (略) 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外排废水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表2中要求的排放限值。
2023年2月27日, (略) 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调阅废水在线监控历史数据发现2023年2月26 日05时至2月27日07时COD存在多次小时值超标,其中26日的COD日均值为85.13mg/L。 (略) 建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废水总排口、水质采样器留样桶1号桶和2号桶内废水分别采样一瓶。现场制作《 (略) 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建宁环境监测站检测,水质采样器留样桶1号桶内废水COD:102mg/L和2号桶内废水COD:98mg/L, (略) 外排废水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表2中要求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略) :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
2.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梅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3年3月13日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福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Y
地址:建宁县溪口镇塔下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高晓明
我局于2023 (略) 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外排废水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表2中要求的排放限值。
2023年2月27日, (略) 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调阅废水在线监控历史数据发现2023年2月26 日05时至2月27日07时COD存在多次小时值超标,其中26日的COD日均值为85.13mg/L。 (略) 建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废水总排口、水质采样器留样桶1号桶和2号桶内废水分别采样一瓶。现场制作《 (略) 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建宁环境监测站检测,水质采样器留样桶1号桶内废水COD:102mg/L和2号桶内废水COD:98mg/L, (略) 外排废水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表2中要求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略) :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
2.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梅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3年3月13日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福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Y
地址:建宁县溪口镇塔下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高晓明
我局于2023 (略) 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外排废水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表2中要求的排放限值。
2023年2月27日, (略) 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调阅废水在线监控历史数据发现2023年2月26 日05时至2月27日07时COD存在多次小时值超标,其中26日的COD日均值为85.13mg/L。 (略) 建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废水总排口、水质采样器留样桶1号桶和2号桶内废水分别采样一瓶。现场制作《 (略) 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建宁环境监测站检测,水质采样器留样桶1号桶内废水COD:102mg/L和2号桶内废水COD:98mg/L, (略) 外排废水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表2中要求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略) :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
2.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梅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3年3月13日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福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Y
地址:建宁县溪口镇塔下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高晓明
我局于2023 (略) 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外排废水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表2中要求的排放限值。
2023年2月27日, (略) 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调阅废水在线监控历史数据发现2023年2月26 日05时至2月27日07时COD存在多次小时值超标,其中26日的COD日均值为85.13mg/L。 (略) 建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废水总排口、水质采样器留样桶1号桶和2号桶内废水分别采样一瓶。现场制作《 (略) 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建宁环境监测站检测,水质采样器留样桶1号桶内废水COD:102mg/L和2号桶内废水COD:98mg/L, (略) 外排废水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表2中要求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略) :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
2.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梅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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