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长鑫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粗白油(氧化法)深度脱硫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新疆长鑫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粗白油(氧化法)深度脱硫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长鑫瑞 (略) :
你公司《关于对〈新疆长鑫瑞 (略) 粗白油(氧化法)深度脱硫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长鑫瑞 (略) 粗白油(氧化法)深度脱硫中试基地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新疆奎屯新 (略) 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4°54′52.59″,北纬44°22′52.87″。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新建一条3吨/小时粗白油(氧化法)深度脱硫中试装置。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新建一条脱硫装置。2.辅助工程,新建抗爆控制室、一套氮气系统。3.储运工程,新建催化剂回收罐和双氧水罐。4.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程。本项目总投资120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4.6%。
二、根据新疆鑫旺德盛 (略) 编制的《新疆长鑫瑞 (略) 粗白油(氧化法)深度脱硫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278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32号),本项目符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冷凝回收装置+变压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箱)处理,通过24.5米高排气筒排放;储油罐产生的废气,经油气回收装置+变压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箱)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厂界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冷却循环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园区管网,进入园区南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储罐区、生产区、危废暂存间、事故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议你公司按新标准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处理。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所承诺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应落实到位,未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5月16日????
新疆长鑫瑞 (略) :
你公司《关于对〈新疆长鑫瑞 (略) 粗白油(氧化法)深度脱硫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长鑫瑞 (略) 粗白油(氧化法)深度脱硫中试基地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新疆奎屯新 (略) 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4°54′52.59″,北纬44°22′52.87″。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新建一条3吨/小时粗白油(氧化法)深度脱硫中试装置。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新建一条脱硫装置。2.辅助工程,新建抗爆控制室、一套氮气系统。3.储运工程,新建催化剂回收罐和双氧水罐。4.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程。本项目总投资120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4.6%。
二、根据新疆鑫旺德盛 (略) 编制的《新疆长鑫瑞 (略) 粗白油(氧化法)深度脱硫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278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32号),本项目符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冷凝回收装置+变压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箱)处理,通过24.5米高排气筒排放;储油罐产生的废气,经油气回收装置+变压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箱)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厂界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冷却循环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园区管网,进入园区南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储罐区、生产区、危废暂存间、事故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议你公司按新标准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处理。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所承诺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应落实到位,未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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