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林业和草原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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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林业和草原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略) 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林业和草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要求,进一步规 (略) 林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成效, (略) 的有关规定,结合林草科技创新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 (略) 林草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我局现就该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5月30日前,将反馈意见建议以传真方式发送至0311-*@*26.com,并请注明反馈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附件:1. (略) 林草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 (略) 林草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略) 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5月20日

附件1

(略) 林草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注:【】内主旨词非文本内容,正式文中删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放管服”改革要求, (略) 林草科研计划项目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成效, (略) 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改革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略) 林草科研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省林草科研项目”或“项目”) (略) 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 (略) 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省林草局”)组织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包括指令性计划项目(补助经费项目)和指导性计划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职责】 (略) 林草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略) 林草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项目调研,征集项目需求;

(三)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四)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和立项,批准项目立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五)指导、督促和检查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负责项目变更、终止和撤销等重大事项审批;

(六)组织开展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成果登记和档案管理;

(七)协调处理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职责】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 (略) (含定州、 (略) )和雄安新区的林草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冀单位等。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工作,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省林草局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负责督导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期组织实施项目和完成项目任务,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督导承担单位执行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

(五)受省林草局委托,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

(六)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 (略) 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 (略) 校等企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申报项目,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省林草局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负责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按期组织项目实施和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相关政策措施;

(四)负责项目实施过程日常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进展和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

(五)按项目合同书约定及时申请验收,配合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负责项目资金、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资产等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合同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申请、实施、验收等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科研道德规范,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履行学术把关职责和勤勉尽责义务;

(二)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三)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四)据实记录、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妥善保存各项试验原始数据,完整、真实编报项目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科技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适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主动配合执行调整、终止、撤销等事项的执行;

(六) (略) 林草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七)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及时登记科技成果,配合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立项原则】省林草科研项目立项坚持“四个面向”,以支撑生态建设、引领产业升级、服务社会民生为重点,以需求为引领,以问题为导向,锚定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战略和实际应用需求, (略) 生态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或行业共性问题,组织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创新,支撑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组织方式】省林草局根据具体项目的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主动布局与自主申报相结合,综合运用公开竞争、定向择优、揭榜挂帅、非资助等多种方式遴选组织项目,优化资源配置。

(一)公开竞争。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二)定向择优。对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科研项目,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可采取直接委托优势单位或从优势单位中择优委托项目承担单位。

(三)揭榜挂帅。 (略) 生态建设和林草产业发展,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需求,编制形成榜单向社会张榜公告,组织社会力量攻关。

(四)其他类型。积极探索自由探索、军令状制、非共识项目等创新形式。

(五)非资助类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指南生成与发布】省 (略) 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林草发展规划, (略) 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中的科技需求,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等。

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采取需求征集、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社会各方的意见及建议,提高项目指南的科学性。

第十条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可按照就高原则择一申请;不得与已立项的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内容重复。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承担单位,其余单位为合作单位。

(一)项目申报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 (略) 所、 (略) 校、企业或其他单位,其中承担单位须为注 (略) 境内的单位;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

3.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其他要求;

5.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

(二)项目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

2.项目负责人应是承担单位的正式在职科研人员,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3.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 (略) 林草局科研项目,且在研未结题的项目不得超过1项;

4.项目组人员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的人员,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

5.项目参与人员按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指南或通知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技术,预期目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等),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计划进度安排,现有工作基础与条件,经费概算及筹措方式,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二)审核推荐。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市县单位申 (略) 级林草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审核推荐,具有行政 (略) 属企业可由其主管部门推荐, (略) 所、 (略) 校可直接推荐。推荐单位应对推荐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审核把关。

(三)项目受理。项目受理实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省林草局主管处室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项目的目标任务设定不符合申报要求的;

2.项目的考核指标不符合项目定位或者无法考核的;

3.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承担项目任务基本条件的;

4.申报材料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5.申请人、申报材料不符合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

6.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一)评审组织。对形式审查合格项目,省林草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可采取书面评审、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奇数)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主要从活跃在科研一线、具有该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了解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的专家中选聘,视需求选聘财务和管理方面专家。

(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可采用评分制评审或投票制评审。投票制评审未达到半数同意的原则上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进行立项。评分制评审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的创新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考核目标与任务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承担单位及其合作方的工作基础、研发实力、力量配备,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经费预算及其使用的合理性以及项目规模化生产的经济效益预测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档次和相应分数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

(一)行政决策。省林草局主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科技创新重点任务和年度预算安排等,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择优提出拟立项项目计划和经费安排计划,提交局务会审批。

(二)下达计划。获准立 (略) 林草局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项目申报的预算与下达的计划不一致的,由承担单位按计划调整预算。对需根据专家意见调整项目内容的项目或需根据下达金额调整预算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按要求进行修改。

(三)签订合同。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 (略) 林草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等。项目 (略) 林草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编制。

项目承担单位应准确填写项目执行的起止时间。项目执行的起始时间一般不得早于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截至申报时间或申报书提交时间为准),不得迟于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申报指南没有特别要求的,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为1至3年。

签订合同时,合同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相一致,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降低考核指标。无故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的视同自动放弃,省林草局予以撤销项目。

第十四条【经费拨付方式】根据部门预算批复, (略) 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经费。财政科技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自我管理制度】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

(一)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制度,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二)省林草局和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合同书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共同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报告制度】实行报告制度。

(一)年度报告。项目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从项目实施次年起,每年12月 (略) 林草局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自评价。

(二)科技报告。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提交科技报告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

(三)重大事项报告。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重大事项,以及主要研究目标、关键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形,项目承担单位均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经归口管理单位审 (略) 林草局。

第十七条【项目调整】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自主权,赋予项目负责人技术路线决定权和资源调度权。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延期项目按延期后的时间),确需变更以下事项的,按程序申请调整: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林草局同意后调整。

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停业和注销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换,拟更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项目要求的申请资格,具备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能力及科研条件,承诺提供项目任务书所约定的配套条件。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可以申请变更,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项目要求的申请资格,具备相应的研发及组织协调能力,确保项目可以正常实施并完成验收。

项目确因自然灾害、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需要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项目执行期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项目目标任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绩效考核指标以及主要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等申请调整的,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详细的工作报告、技术分析及专家论证意见等佐证材料。

(二)变更合作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整。

(三)项目资金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施单位间的经费调整。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涉及的预算调整, (略) 林草局批准。

2.直接费用调整。项目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 (略) 林草局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3.间接费用调整。间接费用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如需调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即可。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项目人员办理调剂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审、审计检查等依据。

(四)其它事项调整。在不改变研究方向和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变更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实施地点、项目参与人员等一般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后,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合同书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结题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终止】建立项目终止管理制度。

(一)依申请终止。在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申请: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因不可抗拒因素(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下同)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约定目标任务的;

2.根据国内最新发布情况,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产生,致使项目研究开发成为无必要的;

3. (略) 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执行或不宜继续执行的;

4.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5.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6.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或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7.因其他事由导致项目不能执行或不宜继续执行的。

(二)依职权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草局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1.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不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资料的;

2.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3.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技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4.按照本办法规定应主动申请终止但不办理的;

5.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需要终止的。

申请项目终止的,要对已做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做出经费决算。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 (略) 林草局。省林草局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对拟终止的项目,需要专家作出专业判断的,由省林草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包括终止原因、履职尽责情况、责任判定、处理建议等。对终止的项目停止后续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经第三方审计、现场核查认定的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撤销】建立项目撤销制度。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省林草局对项目做撤销处理:

1.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或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被实施联合惩戒,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2.不按项目任务合同书执行、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未申请验收的;

3.未按要求终止项目的;

4.项目未通过验收,不能继续实施完成的;

5.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撤销的。

(二)按规定予以撤销的项目,省林草局在做出撤销决定后15天内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三)撤销的项目,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理。专 (略) 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验收要求和组织实施】项目实行验收结题制度,省林草局科技计划项目均须通过验收的方式结项。

项目 (略) 林草局组织实施,可进行单个项目验收,也可多个项目按计划类别、定期、分领域组织专家集中验收,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验收方式。可采用会议验收、现场验收、通迅评议验收等方式,灵活运用第三方评价、同行评议、用户测评、研发目标实现程度比对等多种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一)会议验收:组成验收专家组,以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情况介绍、观看演示、质询答辩、核实有关资料,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二)现场验收:组织专家听取汇报、审核材料、开展质询、现场考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科技创新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试验示范、产业化现场进行验收, (略) 林草局委派3名(含)以上技术专家现场考察或查定,核实试验示范、产业化情况后,再组织会议验收。确因季节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现场考察或查定的,需提供试验原始记录及现场影像资料。

(三)通讯评议验收:组成验收专家组,以函审(或网评)形式审阅验收资料,验收专家分别提出评价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综合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验收程序】验收程序。

(一)申请及材料准备。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书和验收资料。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

(二)材料审核。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验收申请书和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将验收申请书和验 (略) 林草局。

省林草局在收到验收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明确验收方式和主持验收单位;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予以退回,并将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重新办理验收申请。

(三)验收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省林草局应在收到验收材料3个月内组织验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集中验收。

第二十三条【验收材料】项目验收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包括相关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变更调整,需同时提供项目合同内容变更备案表或变更核准表;

(三)项目验收大纲;

(四)验收自评价报告;

(五)科技报告;

(六)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无财务部门印章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及主要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自筹经费项目无需提供)等;

(七)项目需要现场查定的,提供现场查定报告;

(八)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材料(如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产品鉴定证书、审(认)定的良种证书、技术标准文本及批准或备案的证明材料、已发表的论文和专著等);

(九)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项目材料(如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查新报告、分析测试报告、检测报告、田间测试报告以及推广应用证明等);

(十)科研诚信承诺书。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验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

材料应按照要求盖章、签字,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

采取会议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项目实施原始记录材料带到会场,供验收专家查验。

第二十四条【验收专家】实行项目验收专家负责制。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专家组成,原则上,技术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财务类专家可适当选择注册会计师,管理类专家具有处级及以上职务。根据项目类别确定专家人数,会议验收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项目专项经费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至少1名财务专家),其它验收不少于3人。

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验收内容及评价】实行项目综合评价验收制度。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实施的技术路线和攻克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做出客观评价,得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六条【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不通过验收等三类,其中,暂缓验收为过渡性的结论,不作为最终结论。

(一)通过验收。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以及项目执行期内按规定调整的主要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规定,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结论。

(二)暂缓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暂缓验收”结论:

1.提交的验收资料不全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

2.承担单位不能清晰答复验收专家询问的重要问题的;

3.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4.验收专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对暂缓验收的项目,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一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组织验收。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三)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

1.主要考核指标没有完成的,或虽完成了主要考核指标但其他考核指标非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的;

2.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问题;

3.未按规定提交变更申请、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调整项目研发目标任务等重要事项;

4.存在挤占、挪用、套取、转移专项资金,拒不提供会计资料,提供虚假项目结题审计报告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项目验收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证书发放与成果登记和转化。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验收意见,完善验收资料,填报项目验收证书,报归口 (略) 林草局审签。

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除涉密项目和成果外,项目验收结论和成果信息需主动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广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科技档案,对项目形成的技术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和存档。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并落实科技项目日志制度,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各级管理部门也要分项目或课题立卷存档,保证科技资料的完整。

第六章 经费、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费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财务纪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完善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省林草局对项目执行和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围绕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规范性。根据需要对有关已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评价。项目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积极配合验收评价。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 (略) 林草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监督,在评审、专家抽取等关键环节建立多方监督机制。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内部管理以及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三)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四)专家在履职尽责过程中的公正、廉洁、保密和回避等规定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科研诚信】实行科研诚信分类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专家、管理人员等所有项目参与主体发生造假、未按规定完成验收、不验收、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或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单,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责任追究】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专家、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科研人员等各类主体,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条款解释】本 (略) 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原《 (略) 林业厅关于印发〈 (略) 林业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 (略) 林业厅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林字〔2015〕26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 (略) 林草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要求,构建科学规范、权责明确、放管结合、诚信自律、绩效导向、充满活力的科技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规 (略) 林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成效,助力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省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 (略) 林草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对科技创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最新举措,要求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评审和评价提出了改革方向。我省也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 (略) 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等相关文件,不断规范和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等全过程管理,推动从科研管理到创新服务的转变。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制订新的林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 (略) 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

3.《 (略) 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

6.《 (略) 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

7.《 (略) 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8.《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9.《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

10.《 (略) 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9〕4号)

11.《 (略) 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

12.《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冀科资函〔2021〕3号)

三、重点把握

本管理办法的起草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以问题为导向,提出了一系列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的政策措施。同时,对照“放管服”改革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对不适应新形势的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加强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做好“两个衔接”。在与科技体制改革方向衔接上,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并重,创新监管方式;在 (略) 政策文件衔接上,将政策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松绑减负,减轻创新主体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二是遵循科研发展规律,突出问题、需求、目标导向,注重规范管理与科学高效相结合,部门管理和自律诚信相结合,构建科学规范、权责明确、放管结合、诚信自律、绩效导向、充满活力的科技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三是注重落实改革要求与实际需求并重,全面落实科技管理各项改革要求,同时将实际工作中确需规范性文件支撑的内容补充进来。四是学习借鉴和总结提炼科技项目管理实践中有益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机制做法,将其吸收到管理办法中。

四、总体框架

《办法》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设置了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立项管理、实施管理、验收管理、经费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七章三十五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该章包括2条内容(1-2条),主要阐明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界定了林草科技计划项目内涵,体现了“建立科技计划管理新机制”和以诚信自律为前提“能放尽放”的改革精神和基本要求。

第二章,组织管理。该章包括4条内容(3-6条),围绕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科学界定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省林草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责任主体的定位、关系和具体职责,赋予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实施、经费管理和诚信建设等第一责任主体的地位,压实了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确保权限下放后,接得住、管得好。充分体现了“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实现从科研管理到创新服务的转变”的指导思想。

第三章,立项管理。该章包括8条内容(7-14条),为落实“减少人为因素”“坚持公正透明和社会监督”“提高项目立项质量”等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立项管理,把好“入口关”,本章围绕项目需求征集、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和发布、项目组织方式、项目申报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行政审批、下达计划、签订合同书等立项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链条设计、全方位规范和细化,构建了科学合理的项目指南生成和发布机制,创新了项目立项组织方式,明确了项目申报应符合的基本条件,明确了项目申报要求,优化了立项流程,量化了评审标准,规范了评审专家组成和遴选条件,实行项目合同制等,使项目立项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充分体现了科研项目管理改革的核心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对于提高项目申报和立项质量,减轻科技人员申报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实施管理。该章包括5条内容(15-19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项目过程管理。本章主要围绕项目实施的关键环节,明确提出了项目实施要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合同书管理制度、项目报告制度、项目动态调整制度、项目终止管理制度等系列制度体系;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要求,进一步松绑减负,对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明确了项目执行、调整、终止等具体条件和程序,扩大项目承担单位自主权,提出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合同指标的前提下,将部分调整事项权下放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充分体现了“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和项目调整权”的基本要求,项目过程管理更加简洁合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创新活动质量。

第五章,验收管理。该章包括9条内容(20-28条),为加强项目验收环节管理,严把“出口关”,本章对项目验收结题各环节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了林草科技项目实行验收结题制度,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落实分类评审要求,规定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及特点,可灵活采用会议验收、函审验收、现场验收等多种方式;明确了项目验收结题的依据、内容、程序和需提交的材料;明确了验收专家人数和遴选原则;明确了“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暂缓验收”3类验收结论的确定条件;实行综合评价验收、项目撤销等制度。有助于减少项目拖期验收比例,提高验收质量,节约科技人员在验收时间和精力。

第六章,经费、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该章包括5条内容(29-33条),落实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要求,明确了监督责任和机制、科研诚信管理和惩戒措施,划出了科研活动的规则“边界”。有助于引导科技工作者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意识,有助于完善形成以诚信自律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对于营造宽容失败、科研守信的良好环境,为科研人员减负松绑,充分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具有重要作用。

第七章,附则。该章包括2条内容(34-35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




(略) 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林业和草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要求,进一步规 (略) 林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成效, (略) 的有关规定,结合林草科技创新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 (略) 林草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我局现就该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5月30日前,将反馈意见建议以传真方式发送至0311-*@*26.com,并请注明反馈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附件:1. (略) 林草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 (略) 林草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略) 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5月20日

附件1

(略) 林草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注:【】内主旨词非文本内容,正式文中删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放管服”改革要求, (略) 林草科研计划项目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成效, (略) 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改革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略) 林草科研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省林草科研项目”或“项目”) (略) 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 (略) 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省林草局”)组织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包括指令性计划项目(补助经费项目)和指导性计划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职责】 (略) 林草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略) 林草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项目调研,征集项目需求;

(三)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四)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和立项,批准项目立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五)指导、督促和检查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负责项目变更、终止和撤销等重大事项审批;

(六)组织开展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成果登记和档案管理;

(七)协调处理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职责】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 (略) (含定州、 (略) )和雄安新区的林草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冀单位等。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工作,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省林草局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负责督导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期组织实施项目和完成项目任务,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督导承担单位执行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

(五)受省林草局委托,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

(六)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 (略) 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 (略) 校等企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申报项目,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省林草局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负责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按期组织项目实施和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相关政策措施;

(四)负责项目实施过程日常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进展和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

(五)按项目合同书约定及时申请验收,配合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负责项目资金、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资产等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合同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申请、实施、验收等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科研道德规范,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履行学术把关职责和勤勉尽责义务;

(二)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三)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四)据实记录、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妥善保存各项试验原始数据,完整、真实编报项目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科技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适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主动配合执行调整、终止、撤销等事项的执行;

(六) (略) 林草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七)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及时登记科技成果,配合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立项原则】省林草科研项目立项坚持“四个面向”,以支撑生态建设、引领产业升级、服务社会民生为重点,以需求为引领,以问题为导向,锚定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战略和实际应用需求, (略) 生态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或行业共性问题,组织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创新,支撑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组织方式】省林草局根据具体项目的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主动布局与自主申报相结合,综合运用公开竞争、定向择优、揭榜挂帅、非资助等多种方式遴选组织项目,优化资源配置。

(一)公开竞争。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二)定向择优。对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科研项目,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可采取直接委托优势单位或从优势单位中择优委托项目承担单位。

(三)揭榜挂帅。 (略) 生态建设和林草产业发展,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需求,编制形成榜单向社会张榜公告,组织社会力量攻关。

(四)其他类型。积极探索自由探索、军令状制、非共识项目等创新形式。

(五)非资助类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指南生成与发布】省 (略) 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林草发展规划, (略) 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中的科技需求,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等。

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采取需求征集、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社会各方的意见及建议,提高项目指南的科学性。

第十条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可按照就高原则择一申请;不得与已立项的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内容重复。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承担单位,其余单位为合作单位。

(一)项目申报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 (略) 所、 (略) 校、企业或其他单位,其中承担单位须为注 (略) 境内的单位;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

3.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其他要求;

5.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

(二)项目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

2.项目负责人应是承担单位的正式在职科研人员,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3.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 (略) 林草局科研项目,且在研未结题的项目不得超过1项;

4.项目组人员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的人员,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

5.项目参与人员按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指南或通知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技术,预期目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等),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计划进度安排,现有工作基础与条件,经费概算及筹措方式,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二)审核推荐。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市县单位申 (略) 级林草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审核推荐,具有行政 (略) 属企业可由其主管部门推荐, (略) 所、 (略) 校可直接推荐。推荐单位应对推荐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审核把关。

(三)项目受理。项目受理实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省林草局主管处室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项目的目标任务设定不符合申报要求的;

2.项目的考核指标不符合项目定位或者无法考核的;

3.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承担项目任务基本条件的;

4.申报材料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5.申请人、申报材料不符合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

6.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一)评审组织。对形式审查合格项目,省林草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可采取书面评审、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奇数)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主要从活跃在科研一线、具有该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了解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的专家中选聘,视需求选聘财务和管理方面专家。

(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可采用评分制评审或投票制评审。投票制评审未达到半数同意的原则上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进行立项。评分制评审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的创新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考核目标与任务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承担单位及其合作方的工作基础、研发实力、力量配备,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经费预算及其使用的合理性以及项目规模化生产的经济效益预测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档次和相应分数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

(一)行政决策。省林草局主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科技创新重点任务和年度预算安排等,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择优提出拟立项项目计划和经费安排计划,提交局务会审批。

(二)下达计划。获准立 (略) 林草局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项目申报的预算与下达的计划不一致的,由承担单位按计划调整预算。对需根据专家意见调整项目内容的项目或需根据下达金额调整预算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按要求进行修改。

(三)签订合同。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 (略) 林草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等。项目 (略) 林草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编制。

项目承担单位应准确填写项目执行的起止时间。项目执行的起始时间一般不得早于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截至申报时间或申报书提交时间为准),不得迟于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申报指南没有特别要求的,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为1至3年。

签订合同时,合同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相一致,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降低考核指标。无故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的视同自动放弃,省林草局予以撤销项目。

第十四条【经费拨付方式】根据部门预算批复, (略) 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经费。财政科技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自我管理制度】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

(一)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制度,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二)省林草局和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合同书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共同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报告制度】实行报告制度。

(一)年度报告。项目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从项目实施次年起,每年12月 (略) 林草局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自评价。

(二)科技报告。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提交科技报告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

(三)重大事项报告。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重大事项,以及主要研究目标、关键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形,项目承担单位均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经归口管理单位审 (略) 林草局。

第十七条【项目调整】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自主权,赋予项目负责人技术路线决定权和资源调度权。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延期项目按延期后的时间),确需变更以下事项的,按程序申请调整: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林草局同意后调整。

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停业和注销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换,拟更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项目要求的申请资格,具备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能力及科研条件,承诺提供项目任务书所约定的配套条件。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可以申请变更,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项目要求的申请资格,具备相应的研发及组织协调能力,确保项目可以正常实施并完成验收。

项目确因自然灾害、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需要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项目执行期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项目目标任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绩效考核指标以及主要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等申请调整的,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详细的工作报告、技术分析及专家论证意见等佐证材料。

(二)变更合作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整。

(三)项目资金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施单位间的经费调整。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涉及的预算调整, (略) 林草局批准。

2.直接费用调整。项目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 (略) 林草局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3.间接费用调整。间接费用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如需调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即可。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项目人员办理调剂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审、审计检查等依据。

(四)其它事项调整。在不改变研究方向和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变更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实施地点、项目参与人员等一般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后,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合同书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结题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终止】建立项目终止管理制度。

(一)依申请终止。在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申请: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因不可抗拒因素(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下同)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约定目标任务的;

2.根据国内最新发布情况,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产生,致使项目研究开发成为无必要的;

3. (略) 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执行或不宜继续执行的;

4.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5.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6.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或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7.因其他事由导致项目不能执行或不宜继续执行的。

(二)依职权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草局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1.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不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资料的;

2.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3.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技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4.按照本办法规定应主动申请终止但不办理的;

5.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需要终止的。

申请项目终止的,要对已做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做出经费决算。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 (略) 林草局。省林草局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对拟终止的项目,需要专家作出专业判断的,由省林草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包括终止原因、履职尽责情况、责任判定、处理建议等。对终止的项目停止后续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经第三方审计、现场核查认定的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撤销】建立项目撤销制度。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省林草局对项目做撤销处理:

1.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或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被实施联合惩戒,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2.不按项目任务合同书执行、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未申请验收的;

3.未按要求终止项目的;

4.项目未通过验收,不能继续实施完成的;

5.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撤销的。

(二)按规定予以撤销的项目,省林草局在做出撤销决定后15天内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三)撤销的项目,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理。专 (略) 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验收要求和组织实施】项目实行验收结题制度,省林草局科技计划项目均须通过验收的方式结项。

项目 (略) 林草局组织实施,可进行单个项目验收,也可多个项目按计划类别、定期、分领域组织专家集中验收,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验收方式。可采用会议验收、现场验收、通迅评议验收等方式,灵活运用第三方评价、同行评议、用户测评、研发目标实现程度比对等多种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一)会议验收:组成验收专家组,以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情况介绍、观看演示、质询答辩、核实有关资料,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二)现场验收:组织专家听取汇报、审核材料、开展质询、现场考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科技创新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试验示范、产业化现场进行验收, (略) 林草局委派3名(含)以上技术专家现场考察或查定,核实试验示范、产业化情况后,再组织会议验收。确因季节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现场考察或查定的,需提供试验原始记录及现场影像资料。

(三)通讯评议验收:组成验收专家组,以函审(或网评)形式审阅验收资料,验收专家分别提出评价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综合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验收程序】验收程序。

(一)申请及材料准备。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书和验收资料。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

(二)材料审核。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验收申请书和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将验收申请书和验 (略) 林草局。

省林草局在收到验收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明确验收方式和主持验收单位;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予以退回,并将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重新办理验收申请。

(三)验收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省林草局应在收到验收材料3个月内组织验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集中验收。

第二十三条【验收材料】项目验收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包括相关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变更调整,需同时提供项目合同内容变更备案表或变更核准表;

(三)项目验收大纲;

(四)验收自评价报告;

(五)科技报告;

(六)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无财务部门印章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及主要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自筹经费项目无需提供)等;

(七)项目需要现场查定的,提供现场查定报告;

(八)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材料(如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产品鉴定证书、审(认)定的良种证书、技术标准文本及批准或备案的证明材料、已发表的论文和专著等);

(九)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项目材料(如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查新报告、分析测试报告、检测报告、田间测试报告以及推广应用证明等);

(十)科研诚信承诺书。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验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

材料应按照要求盖章、签字,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

采取会议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项目实施原始记录材料带到会场,供验收专家查验。

第二十四条【验收专家】实行项目验收专家负责制。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专家组成,原则上,技术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财务类专家可适当选择注册会计师,管理类专家具有处级及以上职务。根据项目类别确定专家人数,会议验收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项目专项经费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至少1名财务专家),其它验收不少于3人。

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验收内容及评价】实行项目综合评价验收制度。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实施的技术路线和攻克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做出客观评价,得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六条【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不通过验收等三类,其中,暂缓验收为过渡性的结论,不作为最终结论。

(一)通过验收。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以及项目执行期内按规定调整的主要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规定,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结论。

(二)暂缓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暂缓验收”结论:

1.提交的验收资料不全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

2.承担单位不能清晰答复验收专家询问的重要问题的;

3.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4.验收专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对暂缓验收的项目,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一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组织验收。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三)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

1.主要考核指标没有完成的,或虽完成了主要考核指标但其他考核指标非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的;

2.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问题;

3.未按规定提交变更申请、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调整项目研发目标任务等重要事项;

4.存在挤占、挪用、套取、转移专项资金,拒不提供会计资料,提供虚假项目结题审计报告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项目验收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证书发放与成果登记和转化。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验收意见,完善验收资料,填报项目验收证书,报归口 (略) 林草局审签。

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除涉密项目和成果外,项目验收结论和成果信息需主动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广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科技档案,对项目形成的技术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和存档。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并落实科技项目日志制度,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各级管理部门也要分项目或课题立卷存档,保证科技资料的完整。

第六章 经费、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费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财务纪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完善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省林草局对项目执行和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围绕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规范性。根据需要对有关已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评价。项目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积极配合验收评价。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 (略) 林草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监督,在评审、专家抽取等关键环节建立多方监督机制。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内部管理以及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三)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四)专家在履职尽责过程中的公正、廉洁、保密和回避等规定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科研诚信】实行科研诚信分类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专家、管理人员等所有项目参与主体发生造假、未按规定完成验收、不验收、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或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单,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责任追究】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专家、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科研人员等各类主体,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条款解释】本 (略) 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原《 (略) 林业厅关于印发〈 (略) 林业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 (略) 林业厅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林字〔2015〕26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 (略) 林草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要求,构建科学规范、权责明确、放管结合、诚信自律、绩效导向、充满活力的科技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规 (略) 林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成效,助力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省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 (略) 林草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对科技创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最新举措,要求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评审和评价提出了改革方向。我省也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 (略) 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等相关文件,不断规范和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等全过程管理,推动从科研管理到创新服务的转变。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制订新的林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 (略) 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

3.《 (略) 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

6.《 (略) 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

7.《 (略) 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8.《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9.《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

10.《 (略) 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9〕4号)

11.《 (略) 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

12.《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冀科资函〔2021〕3号)

三、重点把握

本管理办法的起草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以问题为导向,提出了一系列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的政策措施。同时,对照“放管服”改革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对不适应新形势的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加强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做好“两个衔接”。在与科技体制改革方向衔接上,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并重,创新监管方式;在 (略) 政策文件衔接上,将政策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松绑减负,减轻创新主体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二是遵循科研发展规律,突出问题、需求、目标导向,注重规范管理与科学高效相结合,部门管理和自律诚信相结合,构建科学规范、权责明确、放管结合、诚信自律、绩效导向、充满活力的科技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三是注重落实改革要求与实际需求并重,全面落实科技管理各项改革要求,同时将实际工作中确需规范性文件支撑的内容补充进来。四是学习借鉴和总结提炼科技项目管理实践中有益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机制做法,将其吸收到管理办法中。

四、总体框架

《办法》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设置了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立项管理、实施管理、验收管理、经费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七章三十五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该章包括2条内容(1-2条),主要阐明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界定了林草科技计划项目内涵,体现了“建立科技计划管理新机制”和以诚信自律为前提“能放尽放”的改革精神和基本要求。

第二章,组织管理。该章包括4条内容(3-6条),围绕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科学界定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省林草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责任主体的定位、关系和具体职责,赋予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实施、经费管理和诚信建设等第一责任主体的地位,压实了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确保权限下放后,接得住、管得好。充分体现了“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实现从科研管理到创新服务的转变”的指导思想。

第三章,立项管理。该章包括8条内容(7-14条),为落实“减少人为因素”“坚持公正透明和社会监督”“提高项目立项质量”等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立项管理,把好“入口关”,本章围绕项目需求征集、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和发布、项目组织方式、项目申报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行政审批、下达计划、签订合同书等立项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链条设计、全方位规范和细化,构建了科学合理的项目指南生成和发布机制,创新了项目立项组织方式,明确了项目申报应符合的基本条件,明确了项目申报要求,优化了立项流程,量化了评审标准,规范了评审专家组成和遴选条件,实行项目合同制等,使项目立项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充分体现了科研项目管理改革的核心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对于提高项目申报和立项质量,减轻科技人员申报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实施管理。该章包括5条内容(15-19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项目过程管理。本章主要围绕项目实施的关键环节,明确提出了项目实施要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合同书管理制度、项目报告制度、项目动态调整制度、项目终止管理制度等系列制度体系;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要求,进一步松绑减负,对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明确了项目执行、调整、终止等具体条件和程序,扩大项目承担单位自主权,提出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合同指标的前提下,将部分调整事项权下放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充分体现了“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和项目调整权”的基本要求,项目过程管理更加简洁合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创新活动质量。

第五章,验收管理。该章包括9条内容(20-28条),为加强项目验收环节管理,严把“出口关”,本章对项目验收结题各环节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了林草科技项目实行验收结题制度,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落实分类评审要求,规定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及特点,可灵活采用会议验收、函审验收、现场验收等多种方式;明确了项目验收结题的依据、内容、程序和需提交的材料;明确了验收专家人数和遴选原则;明确了“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暂缓验收”3类验收结论的确定条件;实行综合评价验收、项目撤销等制度。有助于减少项目拖期验收比例,提高验收质量,节约科技人员在验收时间和精力。

第六章,经费、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该章包括5条内容(29-33条),落实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要求,明确了监督责任和机制、科研诚信管理和惩戒措施,划出了科研活动的规则“边界”。有助于引导科技工作者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意识,有助于完善形成以诚信自律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对于营造宽容失败、科研守信的良好环境,为科研人员减负松绑,充分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具有重要作用。

第七章,附则。该章包括2条内容(34-35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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