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协发包装有限公司
东莞市协发包装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协发包装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长安镇沙头社区合顺路13号2号楼104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协发包装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400m2,建筑面积400m2,年产吸塑盘100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拟将吸塑工序设置在密闭的车间内,并在每一台吸塑机的产污处上方设置 集气罩对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的有机废气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收集效率80%,处理效率80%),共设1套废气治理措施及1个吸塑工序废气排放口。项目吸塑工序有组织排放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值要求;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要求;同时应严格控制VOCs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无组织排放控制需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水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较严值 (略) 政截污管网,由市政截污管网引入长安与长安新区合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后排放。项目夜间不生产,因此,运营期项目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不会对项目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 (略) 处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给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危废暂存场所等区域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同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废暂存场所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5-22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协发包装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长安镇沙头社区合顺路13号2号楼104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协发包装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400m2,建筑面积400m2,年产吸塑盘100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拟将吸塑工序设置在密闭的车间内,并在每一台吸塑机的产污处上方设置 集气罩对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的有机废气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收集效率80%,处理效率80%),共设1套废气治理措施及1个吸塑工序废气排放口。项目吸塑工序有组织排放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值要求;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要求;同时应严格控制VOCs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无组织排放控制需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水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较严值 (略) 政截污管网,由市政截污管网引入长安与长安新区合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后排放。项目夜间不生产,因此,运营期项目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不会对项目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 (略) 处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给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危废暂存场所等区域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同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废暂存场所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5-22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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