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绿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东莞市绿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绿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中堂镇北王路中堂段207号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因企业主厂区实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塑胶边角料及次品远大于原环评申报量,为更好回用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塑胶边角料及次品,企业拟以改扩建形式完善环评手续,并增设挤出厂房,将原有项目产生的边角料及次品经破碎后,添加新料,再挤出、造粒后回用于自身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此次改扩建,有利于减少企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并提高企业生产效益,改扩建后企业年生产100%全生物降解环保袋及堆肥环保袋10000万个,自用塑胶粒600吨,占地面积为7081m2,建筑面积为9882.4m2。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挤出:项目挤出工序会产生非*烷总烃和异味(以臭气浓度表征),项目挤出工序通过密闭车间+集气罩抽风收集有机废气和异味后经“静电吸附净化器+水喷淋+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收集效率可达90%,处理效率可达85%,挤出工序中少量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经车间抽风换气系统向厂界扩散。经处理后其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项目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破碎:项目破碎工序会产生少量粉尘,破碎工序的粉尘产排量较小,产生的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车间抽风换气系统向厂界扩散,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较小。②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中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则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项目水喷淋水循环使用,喷淋废水每月更换一次, (略) 处理。③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项目主要噪声为生产过程中的挤出机、冷却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噪声值为75~85dB(A)。项目将加强车间管理使厂界噪声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的要求。④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处理;危险废物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固废不外排,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
公示时间 | 2023-05-22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中堂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中堂镇中东四区一巷112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绿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中堂镇北王路中堂段207号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因企业主厂区实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塑胶边角料及次品远大于原环评申报量,为更好回用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塑胶边角料及次品,企业拟以改扩建形式完善环评手续,并增设挤出厂房,将原有项目产生的边角料及次品经破碎后,添加新料,再挤出、造粒后回用于自身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此次改扩建,有利于减少企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并提高企业生产效益,改扩建后企业年生产100%全生物降解环保袋及堆肥环保袋10000万个,自用塑胶粒600吨,占地面积为7081m2,建筑面积为9882.4m2。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挤出:项目挤出工序会产生非*烷总烃和异味(以臭气浓度表征),项目挤出工序通过密闭车间+集气罩抽风收集有机废气和异味后经“静电吸附净化器+水喷淋+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收集效率可达90%,处理效率可达85%,挤出工序中少量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经车间抽风换气系统向厂界扩散。经处理后其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项目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破碎:项目破碎工序会产生少量粉尘,破碎工序的粉尘产排量较小,产生的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车间抽风换气系统向厂界扩散,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较小。②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中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则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项目水喷淋水循环使用,喷淋废水每月更换一次, (略) 处理。③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项目主要噪声为生产过程中的挤出机、冷却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噪声值为75~85dB(A)。项目将加强车间管理使厂界噪声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的要求。④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处理;危险废物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固废不外排,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
公示时间 | 2023-05-22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中堂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中堂镇中东四区一巷112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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