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起步区东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示
《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起步区东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起步区东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示。
一、规划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三)国家、自 (略) 其他相关规范、技术规定和文件要求。
(四)规划范围相关基础资料、现状地形图等相关资料。
二、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西为机场大道东面,机场大道、机场二高、规划23号路、规划经11路、空港至那马道路内符合城镇开发边界方案的用地。
三、公示时间
本次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为30日,自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6月20日。
四、公示地点
(一) (略) 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首页“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规划管理-网上公示-国土空间规划草案公示”栏。
(二) (略) 自然资源局规划公告栏( (略) 自然资源局正门右侧)。
(三) (略) 规划展示馆公示栏( (略) 凤岭南路3号)。
(四)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网站(http://**)。
(五)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公示栏( (略) 壮锦大道39号)。
五、意见反馈途径
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自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6月20日)内将书面意见(应当有反馈者真实情况说明、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属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其与公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证明) (略) 自然资源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联系电话:0771-*),邮寄地址: (略) 壮锦大道39号B4号楼625室,邮编:*。
如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将视为无效意见。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起步区东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示。
一、规划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三)国家、自 (略) 其他相关规范、技术规定和文件要求。
(四)规划范围相关基础资料、现状地形图等相关资料。
二、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西为机场大道东面,机场大道、机场二高、规划23号路、规划经11路、空港至那马道路内符合城镇开发边界方案的用地。
三、公示时间
本次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为30日,自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6月20日。
四、公示地点
(一) (略) 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首页“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规划管理-网上公示-国土空间规划草案公示”栏。
(二) (略) 自然资源局规划公告栏( (略) 自然资源局正门右侧)。
(三) (略) 规划展示馆公示栏( (略) 凤岭南路3号)。
(四)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网站(http://**)。
(五)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公示栏( (略) 壮锦大道39号)。
五、意见反馈途径
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自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6月20日)内将书面意见(应当有反馈者真实情况说明、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属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其与公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证明) (略) 自然资源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联系电话:0771-*),邮寄地址: (略) 壮锦大道39号B4号楼625室,邮编:*。
如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将视为无效意见。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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